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第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达州市通川区达钢幼儿园等30所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且办学许可证期限届满未延续。经研究,现依法依规对达州市通川区达钢幼儿园等30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予以注销(废止)。
办学许可证注销(废止)后,相关民办学校不再具备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产生的后果均由举办者自负。
特此公告。
附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注销(废止)名单
达州市通川区教育局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