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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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频解读:《达州市通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                        

图解:《达州市通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

通川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通区府办函〔2025〕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经开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通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5年5月28日


                                                     达州市通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TOC \o "1-2" \h \uHYPERLINK \l _Toc32568 1 总则- 3-

HYPERLINK \l _Toc27414 1.1 编制目的- 3-

HYPERLINK \l _Toc2255 1.2 编制依据- 3-

HYPERLINK \l _Toc24794 1.3 适用范围- 3-

HYPERLINK \l _Toc1416 1.4 工作原则- 4-

HYPERLINK \l _Toc4030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

HYPERLINK \l _Toc19532 2.1 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5-

HYPERLINK \l _Toc31042 2.2 乡镇街委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5-

HYPERLINK \l _Toc11754 2.3 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成- 5-

HYPERLINK \l _Toc29447 2.4 区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10-

HYPERLINK \l _Toc31079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11-

HYPERLINK \l _Toc10322 3.1 预防- 11-

HYPERLINK \l _Toc19424 3.2 预警- 13-

HYPERLINK \l _Toc11511 3.3 信息报告- 16-

HYPERLINK \l _Toc20572 4.响应机制- 20-

HYPERLINK \l _Toc21596 4.1 事件分级- 20-

HYPERLINK \l _Toc30525 4.2 响应措施- 22-

HYPERLINK \l _Toc21927 4.3 应急终止- 25-

HYPERLINK \l _Toc10805 5 后期处置- 26-

HYPERLINK \l _Toc20059 5.1 损害评估- 26-

HYPERLINK \l _Toc26856 5.2 事件调查- 26-

HYPERLINK \l _Toc32500 5.3 善后处置- 27-

HYPERLINK \l _Toc23462 6 应急保障- 27-

HYPERLINK \l _Toc14655 6.1 队伍保障- 27-

HYPERLINK \l _Toc5341 6.2 经费保障- 27-

HYPERLINK \l _Toc30328 6.3 装备物资保障- 28-

HYPERLINK \l _Toc16181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28-

HYPERLINK \l _Toc31620 6.5 技术保障- 28-

HYPERLINK \l _Toc9588 6.6 值守保障- 29-

HYPERLINK \l _Toc25529 6.7 机制保障- 29-

HYPERLINK \l _Toc10909 6.8 责任保险- 29-

HYPERLINK \l _Toc28425 6.9 宣传教育- 29-

HYPERLINK \l _Toc15334 6.10 应急培训- 29-

HYPERLINK \l _Toc5791 6.11 应急演练- 30-

HYPERLINK \l _Toc21365 6.12 预案保障- 30-

HYPERLINK \l _Toc17184 7 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0-

HYPERLINK \l _Toc6669 7.1 加强风险排查- 30-

HYPERLINK \l _Toc6700 7.2 加强预案管理- 30-

HYPERLINK \l _Toc26381 7.3 加强风险评估- 31-

HYPERLINK \l _Toc17633 7.4 加强应急联动- 31-

HYPERLINK \l _Toc6507 8 奖惩- 31-

HYPERLINK \l _Toc24423 8.1 表彰- 31-

HYPERLINK \l _Toc453 8.2 责任追究- 31-

HYPERLINK \l _Toc4974 9 附则- 32-

HYPERLINK \l _Toc5273 9.1 预案解释- 32-

HYPERLINK \l _Toc12433 9.2 预案实施时间- 33-

HYPERLINK \l _Toc30832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34-

HYPERLINK \l _Toc7922 附件2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工作职责- 3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坚持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达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达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通川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事故、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专项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控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委及区级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1.4.3属地为主,协调联动

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属地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各部门密切协作,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类指导处置;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4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是区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2乡镇街委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各乡镇街委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本行政辖区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成

指 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工联系副主任、通川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通川经开区、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通川生态环境局、区文体旅游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中心、区文旅中心、区林保中心、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2.3.1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通川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通川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各1名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区应急委、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做好日常事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完善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跟踪督办落实区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指挥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工作组

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多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可根据事件应对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2.3.2.1综合协调组

由通川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运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乡镇街委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协调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社(舆)情等信息;承办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2污染处置组

由通川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乡镇街委组成。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3应急监测组

由通川生态环境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保中心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做好事发地各流域水文监测。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4医学救援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保中心及事发地乡镇街委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5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通川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务局和事发地乡镇街委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6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通川生态环境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社会面管控、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7治安维稳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乡镇街委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8专家技术组

由区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现场处置技术支持,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开展事态分析和技术研判,编制污染物应急处置建议方案。

2.3.2.9事件调查组

由通川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保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组成。

主要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法违纪行为。

2.4区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临时成立“达州市通川区XX f XX(日期)XX(地名)XX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应对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通川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或区委、区政府指定专人担任,由通川生态环境局组织现场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风险管控

区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乡镇街委以及风险源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2)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掌握风险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巡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7)环境风险企业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各乡镇街委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2监测和风险分析

3.1.2.1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风险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2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交通运输部门对全区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港口(码头)水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全区危化品交通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卫生健康部门对全区公共卫生事件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上实现共享。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区人民政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由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由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3.2.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预警监控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风险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信息报告

3.3.1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通川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通川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通川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通川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通川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区人民政府,通川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均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初报信息。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包括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可能演化发展为重大、特别重大级别,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初步认定符合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判定条件的,或可能演化发展为重特大事件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或出现不明原因异味及水体颜色异常的;

(3)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或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中毒、重伤、死亡的;

(4)造成跨国境河流干流及其一级、二级、三级支流,七大江河流域干流及其一级、二级支流污染的;

(5)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物泄漏,尾矿库泄漏,以及化工企业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

(6)发生在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涉及敏感人群、敏感区域,以及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定舆情影响的等等。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抵达现场后,按照“谁先抵达谁报告”的原则,第一时间通过环境应急智慧平台向生态环境部直接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现场影像信息,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的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应同步并行报告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排放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及通川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县(区)生态环境局。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及县(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响应机制

4.1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4.1.1分级响应

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响应,第一时间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当事件可能升级为较大及以上时,市、省两级人民政府按规定逐级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2分级响应启动

4.1.2.1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相应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省级响应启动后,在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

4.1.2.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部门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4.1.2.3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根据需要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应对。区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与生态环境部门保持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为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成员职责见附件2)。并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提出请求。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尽可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通川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街委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2.2现场应急处置

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收集整理现场应急处置涉及各类资料,包括:现场处置进展情况、企业情况、敏感点位情况、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资源情况等,为后续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2)组织做好受到伤害人员的救治,现场秩序维护,及时告知周边群众,需要疏散撤离周边群众时,做好群众疏散撤离;

(3)根据事件污染物性质和事发地水文、气象、地域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环境应急监测,出具环境应急监测报告;

(4)现场环境应急专家根据监测结果、污染物性质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方案;

(5)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根据监测、处置等情况,动态调整方案并开展处置,直至应急终止;

(6)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信息;

(7)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的有关应急处置的工作。

4.2.3环境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站申请援助,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生态环境部门在应急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重大及以上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政府及有关部门在5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24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新闻宣传和网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舆论态势,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宣传部门指导部门做好权威信息发布;网信部门加强网上相关舆情监测,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3应急终止

4.3.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省、市、县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成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决定。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启动响应最高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相应等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报告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等编制。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乡镇街委及区级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乡镇街委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积极利用人民政府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支持。

6.2经费保障

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级、市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财政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技术支持及专家聘用等工作资金,按规定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6.3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各乡镇街委及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乡镇街委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通川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同时掌握通川区内重点风险源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资配置情况,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就近调配应急物资,保障应急处置使用。

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乡镇街委、区级有关部门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通川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区环境应急专家库,以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为主、兼顾多个专业领域,广泛邀请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家加入。区环境应急专家库由通川生态环境局负责管理。

6.6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

6.7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

6.8责任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乡镇街委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9宣传教育

乡镇街委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6.10应急培训

乡镇街委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

6.11应急演练

乡镇街委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12预案保障

乡镇街委及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7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7.1加强风险排查

企事业单位应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环境安全重大隐患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委应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开展区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实行督查制度,建立完善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台账。

7.2加强预案管理

乡镇街委及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修订时间原则上为3年一次。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形成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7.3加强风险评估

乡镇街委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并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掌握辖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的分布、环境风险受体的分布、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7.4加强应急联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8奖惩

8.1表彰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程序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挤占、挪用、贪污、盗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通川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达州市通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后若对分级标准有所调整,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附件2

区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我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3)组织协调区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事项;

(5)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及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二、指挥部成员工作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区经信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成品油、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区公安分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辐射事故、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警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人民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和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通川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区住建局:参与城区供水排水、城镇燃气、区容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运局: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区水务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参与地方电力、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所管辖水库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按《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认定“中毒”情况,并对中毒和受辐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核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接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助区领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级救灾物资的调拨,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参与地震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林保中心: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防治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森林火灾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区场秩序;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参与指导与食品药品有关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协助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网上相关舆情监测,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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