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达州市通川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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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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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川区自然资源局:《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达州市通川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解读

                                                                                                        通区府20211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经开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通川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211222

                                                  

                                              达州市通川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达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区事权划分及我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达州市通川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区委、区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区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各乡(镇)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并制定工作章程,报区政府及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重视专家意见,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通川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四条规委会分为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会)。规委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和办公室(以下称规委办)。

      第五条规委会委员由公务人员、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区政府聘任,公务人员委员的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届内负责人因人事变动发生变更的,由接替的负责人接任委员。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任期5年,由规委办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第六条规委会公务人员组成:规委会主任1名,由区委主要领导担任;执行主任1名,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5名,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区政府副区长(分管住建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担任。

      委员28名,由通川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委办和区政府办副主任(联系自然资源工作),区委目标绩效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科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通川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林业局司法局、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区投促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专家委员从规划、自然资源、地质环境、建筑、景观、林草、市政、交通、工业、物流、商务、人防、医疗卫生、生态环保、油气化工、旅游、教育、体育、历史、文艺、社会治理、社区、法律、高校院所等方面资深专家中推选产生。

      公众代表委员从社会各行业具有突出表现的人士中推选产生。

      第八条全委会应由不少于规委会委员2/3的人数参会,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不少于10人。

      第九条常务会由规委会主任、规委会执行主任、规委会副主任、其他公务人员委员和部分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组成,其中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总数不少于5人。

      第十条规委办是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自然资源局,挂规委会办公室牌子,设主任1名,由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区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和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

      第十一条下设的专委会分为5个专业组,国土空间规划与政策专业组、自然资源相关专项规划与政策专业组、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组、交通市政与通信电力专业组、园区与乡村振兴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合并召开。专委会成员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三章规委会职责

      第十二条全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二)审议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跨乡(镇)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问题及乡村振兴规划发展战略,确定规委会委员名单,审议规委会工作章程等。

      (三)审议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常务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全区国土空间发展战略、乡村振兴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政策、制度。

      (二)审议区级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行政村的村规划,区级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片区或重要项目概念性规划(设计),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规划,区人民政府指定其他需要审议的国土空间规划。

      (三)审议国土空间规划调整。

      1.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已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调整;

      3.原已通过规委会审议的规划设计方案重大调整;

      4.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国有土地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的调整。

      (四)审议城乡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1.区级事权范围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项目选址;

      2.临主干道、景观大道、生态景观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选址;

      3.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的规划选址。

      (五)审议辖区内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区级事权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绿化景观设计方案,重点审议总平面布局、空间形态及建筑风貌等内容。

      (六)审议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方案、长距离和重要的供水、输电、输气路由方案、重要景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

      (七)统筹协调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和其他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重大问题。

      (八)听取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和执法整改情况。

      (九)审议规委会委员因工作调整带来的委员调整。

      (十)审议规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以及专委会认为应提请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规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拟稿工作。

      (二)负责承办规委会的各类会议。

      (三)负责召集专委会会议,负责组织专委会咨询、评审等活动。

      (四)负责收集规委会议题并报审。

      (五)负责会议筹备、人员通知、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拟稿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

      (六)负责规委会内部机构以及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七)负责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上报、聘任、增补、改选并向社会公布。

      (八)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提交规委会审议的规划方案进行会审。

      (九)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及文本确认。

      (十)负责督办规委会决定、意见的执行,定期向规委会常务会汇报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一)负责处理规委会日常事务性事项。

      (十二)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负责审议辖区内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在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规委会授权专委会审议(终审)因规范调整、优化功能设计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管控要求,不改变总体平面布局、建筑形态、天际轮廓线、外墙材质及色彩的建设项目方案优化调整。

      第十七条国土空间规划与政策专业组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全区国土空间发展战略,乡村振兴规划发展战略。

      (二)评审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跨乡(镇)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行政村的村规划,区级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片区或重要项目概念性规划(设计),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规划。

      (三)评审国土空间规划调整。

      1.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已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调整。

      (四)评审城乡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1.全区范围内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项目;

      2.区级事权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项目;

      3.区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

      4.临主干道、景观大道、生态景观敏感区、城镇生态及特色景观塑造区的建设项目选址;

      5.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等项目。

      (五)评审规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国土空间规划与政策专业组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自然资源相关专项规划与政策专业组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全区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类专项规划技术标准。

      (二)评审区级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

      (三)评审大中型自然资源设施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四)评审规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自然资源相关专项规划与政策专业组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组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区级事权范围内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处和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评审建筑设计方案、绿化景观设计方案,重点审议总平面布局、空间形态、建筑风貌、户型设计等内容。

      (二)评审原已通过规委会审议的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

      (三)评审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评审规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建筑与环境景观艺术专业组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交通市政与通信电力专业组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需提请规委会审议的交通、市政、通信、电力规划编制及其修改。

      (二)评审交通、市政、通信、电力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及规划方案,评审长距离和重要的供水、输电、输气路由方案。

      (三)评审规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交通市政与通信电力专业组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园区与乡村振兴专业组受规委会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各类园区、乡村振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概念性规划、规划设计方案。

      (二)评审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规划。

      (三)评审规委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认为应提请园区与乡村振兴专业组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规委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规委会的议事方式分为会议和报告审签。对于较为重大需集体研究审议的事项,采用会议方式;对于一般性事务,采用报告审签方式。

      全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

      常务会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不少于1次。

      除重要规划方案外,规委会下设专委会每次评审方案个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根据议题收集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规委会和下设专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参会人员或其所在组织有利害关系,参会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规委办主任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需区政府批准、公示或上报的事项,区级有关部门在规委会会议结束并审议通过后,即可安排办理有关业务工作;对于需报区政府批准、公示或上报的事项,经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区自然资源局或项目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规委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委办根据密级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委办负责受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一般性事务问题,其报告审签程序为规委办拟稿,由规委办主任、规委会副主任(分管自然资源副区长)、规委会执行主任、规委会主任逐级审签。

      第五章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规委会会前准备

      (一)议题收集:议题提出单位,应将提请审议的报告、规划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规委办。

      (二)现场踏勘:由规委办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需审议的事项进行现场踏勘,规委办负责资料准备和相关人员通知。

      (三)议题审查:规委办将收集议题涉及的方案,提交专委会进行审查通过后,形成审议事项。

      专委会会议由规委办主任召集。由规委办随机抽选3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组,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列席,对审查议题进行评审。被专委会否定的或已经评审通过、但未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项目,不得上报规委会审议。专委会会议纪要由规委办整理,规委办主任签发。

      (四)议题报送:规委办将审议事项送规委办主任审查后,形成送阅件,依次报规委会副主任(分管自然资源副区长)、规委会执行主任、主任审定,并确定全委会或常务会开会时间。

      第二十八条规委会会议召开

      (一)召开条件。需符合本章程第二章中规定的人数要求。

      (二)会议主持。由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执行主任主持。

      (三)参会人员。

      1.参加人员:按照全委会、常务会规定的参会人员。

      2.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列席的其他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3.新闻报道人员:达州日报社通川记者站、区融媒体中心、达州市广播电视台通川播报记者站。

      (四)议题汇报:原则上由编制(设计)单位汇报,并由区自然资源局补充汇报,除重大项目外,每个议题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五)议题审议。

      1.全委会会议采用表决制,常务会会议采用审议制。

      2.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规委会会议贯彻

      (一)会议纪要。规委办按规委会会议共识形成会议纪要,依次报规委办主任、规委会副主任(分管自然资源副区长)、规委会执行主任、规委会主任审签。

      (二)备案及审批。规委会审议的方案采取备案制,规划方案原则上应在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6个月以内完成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在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审批。在以上期限内未完成备案的项目需重新上报规委会审议。

      (三)贯彻落实。规委会纪要中明确需完善的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在纪要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规委办。规委办负责督办规委会议定意见的执行,定期向规委会常务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六章委员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条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律实行聘任制,其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关注民生。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敢于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公信力。

      (四)热爱和关心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事业,具备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尊重科学、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熟悉通川区的情况。

      (五)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六)承认和遵守规委会的各项章程。

      第三十一条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

      (二)参加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规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三十二条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尽职的态度完成规委会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在审议、咨询工作中,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关注公众的合理诉求,尽力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机会,并应重点关注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人居环境提升、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保护以及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的声誉。

      规委会委员应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自我修养水平,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理念的提升。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具体、可靠、公正。委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注重廉洁自律,保护和加强规委会的尊严和声誉,严禁出现错误的、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规委会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中违反本章程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规委会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评审咨询(参照市规委会执行)、专题调查研究、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六条规委会工作经费预算由规委办、区财政局负责编制,报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原则与届期同步,必须经规委会全体委员会审议,并经全体委员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达州市通川区行政辖区内的乡(镇)政府设立的规委会,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规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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