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2019〕6号
达州市通川区源发沙石厂:
社会信用代码: 92511702MA63Y1W7X3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身份证号码:51300119700514****
地址: 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西河社区3组
我局于 2019 年1 月 22 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破至二破之间的石料传输带未完全密封,导致破碎石料粉尘散排。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照片1组;2.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3.勘验笔录1份;4.调查询问笔录1份 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区环罚告字〔2019〕3号) 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20000.00元(贰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通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账号:127950781595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川区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