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总体要求,进一步改善全区消防安全环境,深入推进全区火灾隐患整治,全面提升火灾防控能力,根据市安委《全市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为期三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通过两年时间,城区老旧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每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从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其他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全区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二、组织机构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三、治理范围
全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高层建筑
四、治理内容
(一)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室内消火栓的组件不完整或损坏,消火栓供水管网处于关闭或故障状态,不能正常供水。
3.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4.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未持证上岗。
(二)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
2.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首层外门被占用、堵塞或封闭,致使安全疏散不畅通。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4.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
5.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6.屋顶擅自改变用途,影响人员疏散和避难。
7.避难层、间(高度超过100米建筑)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作为他用;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三)消防车通行设施
1.其他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
2.违章搭建建筑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
3.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灭火救援。
4、未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区。
(四)电气燃气安全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4.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未定期检测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5.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未落实。
6.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7.未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五)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六)消防安全管理
1.未设立或明确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以及楼长。
2.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人、重点岗位人和员工未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3.管理机构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物服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5.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未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五、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时间为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8月底前)。
各乡镇街委、区级有关部门要参照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开展此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于2019年9月6日前将高层建筑综合治理方案报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核查阶段(2019年8月至10月底)。
1、对一类高层建筑(建筑层数18层及以上),公共建筑由区消防大队对已摸排建筑的信息进行再次摸排和完善,区公安分局所辖派出所对辖区内的18层以上居民住宅进行再摸排。
2、对设有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二类高层建筑,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对已摸排建筑的信息进行再次摸排和完善。
3、对没有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二类高层建筑,由区政法委、民政部门发动本辖区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网格力量,对已摸排建筑的信息进行再次摸排和完善。
(三)整治隐患阶段(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底)
1.城区老旧高层建筑整治阶段(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底)。
在前期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根据城区老旧高层建筑潜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级梳理,找准主要方面,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专题研究,报区安委会统筹上报区政府解决。各乡镇办委、区级部门按轻重缓急划分治理区域,分步骤、分阶段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职能部门、单位的治理工作职责。同时,要将老旧居民楼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纳入此次综合治理统筹实施,确保在2020年7月底前,40%的城区老旧高层建筑隐患得到有效整改,2021年7月底前,100%的城区老旧高层建筑隐患得到有效整改。
2.其他高层建筑整治阶段(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底)
2022年6月底前,本辖区内投入使用的所有高层建筑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7月底)。
1.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通报全区综合治理情况,并上报市综合治理小组办公室。
2.各乡镇街委、区级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固化成效,形成经验做法。
各乡镇街委、区级有关部门于2019年9月底前将高层建筑综合治理方案报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分别于2020年8月3日、2021年8月3日和2022年8月3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措施及职责
(一)全面治理建筑隐患
1、建筑消防设施
按照规范标准需安装消防设施但未安装的高层建筑,由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牵头安装,无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开展此项工作;对设有消防设施且有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高层建筑,区住建局、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对发现有隐患的消防设施、尤其是消防供水系统进行限期整改修复,确保完好有效;对设有消防设施且无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高层建筑,由街道(乡镇)、社区牵头开展隐患整改。
2、安全疏散通道
街道(乡镇)、社区(村)、派出所督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单位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责令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能有效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3、灭火救援设施
公安交警部门应科学设置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对乱停乱放车辆导致消防车通道堵塞的,依法严格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大高层建筑屋面影响人员疏散、避难的违章搭建建筑和建筑周边影响消防车灭火救援的违章建筑的整治力度;明确消防车专用停车位并设置社会车辆禁停标志。城管执法部门对在高层建筑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牌、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纠正。
4、管道井封堵
对管道井未分隔或封堵不完全的高层建筑,消防救援机构要责令业主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材料进行层层分隔,并应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无业主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乡镇)、社区要对其进行整改。
5、电气燃气设施
街道(乡镇)、社区要督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供电部门、燃气单位
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规范电气设施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日常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约谈培训,督促落实消防管理责任,提高消防管理水平,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道路内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及时进行劝导;消防救援机构及派出所应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督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按规定建成微型消防站以及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组织和指挥高层建筑火灾现场扑救以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民政部门应督促指导社区严格落实责任和火灾隐患整治,对本辖区高层建筑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教科、卫健、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体广新等相关行业部门要督促本行业系统内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二)强化技防物防措施
积极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运用与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深度融合,积极推广运用“智慧消防”等技防措施,全面监测电气线路、消防供水、安全疏散等情况。消防救援机构要稳步推进高层建筑接入“智慧消防”监控平台,实现对所有联网建筑的火灾报警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消防设施进行集中管理。2020年底前,50%的高层住宅小区要设置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2022年底前完成100%。
(三)建强微型消防站
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应督促本系统、本辖区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消防救援机构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研判,分步实施。各乡镇街委、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辖区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摸清高层建筑安全现状,找准本辖区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管理突出问题,分轻重缓急,采取试点、现场会等形式全面推进高层建筑隐患整改,将开展高层建筑综合治理作为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乡镇街委、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宣贯,对标法定职责,增强消防工作责任意识。各乡镇办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业领域涉及的高层建筑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乡镇街委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落实群防群治责任,组织群众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和参加培训演练。
(三)明确任务,强化保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各乡镇街委安办牵头,逐一登记造册,健全火灾隐患清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监管主体,细化整改时限,上报相关部门落实整改专项资金,做到“一楼一策”,对列入改造计划且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小区,按照省和市有关规定组织落实改造所需资金,确保整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严明纪律,落实责任。各乡镇街委、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四个一批”的工作要求,对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或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督查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要查清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