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销车位仿冒公文 通川公安迅速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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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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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达州本地网络平台“凤凰山下”论坛一条帖文引起了通川区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迅速查处了一宗为促销车位仿冒公文的案件。


    市民收到奇怪“通知”并上网发贴质疑

    9月1日10时左右,市民张先生驾车经过军分区后门小街时,发现两名40岁左右中年妇女往路边停放的车辆挡风玻璃处放传单,出于好奇,张先生下车查看,这张单子是一张《关于禁止道路车辆停放的通知》。“通知”显示由“达州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龙泉社区”联合发文,主要内容为“本路段禁止车辆停放,本公告张贴之日起7日内请自动驶离该区域到附近停车场”等,并“列举”了“法律责任”。此则奇怪的“通知”迅速引起张先生的质疑:“本路段”、“本区域”到底是哪个路段哪个区域,没有交代;落款单位有明显错误,且没有盖鲜章;网友发布该“通知”照片的时间为9月1日,但“通知”内容中的落款时间却是9月2日。

    于是,张先生在“凤凰山下”发贴曝光了这则漏洞百出的“通知”。对此,网友纷纷质疑:“我不专业,你比我更不专业!”“一个通知连红印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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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洞百出的“通知”


    公安民警现场发现多张传单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通川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处理。辖区通川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了张先生反映的西外巴渠东路,发现该路段是一条“断头路”,路边停放了多辆私家车。同时民警发现多辆车的挡风玻璃上夹有“通知”,民警随即联系到“通知”上落款的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的相关负责人,落款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都对下发“通知”的情况“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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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川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

    民警随即调集了附近的沿街监控,发现1日上午9时许,有1男2女到现场路段“展开工作”,向沿街停放的私家车上散发该“通知”。经过交警一大队、龙泉社区负责人辨认,这1男2女并不是他们部门的工作人员。情况一经核实,龙泉社区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对现场假冒公文的宣传单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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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当时监控录像


    为卖车位伪造“通知”

    经查,视频中的1男2女分别是谯某某(女,46岁,通川区人)、高某(女,37岁,达川区人)、张某(男,45岁,成都市人)。不久前,现场附近的西城名苑小区欲对小区内地下停车位出售,遂委托销售公司(成都某文化传播公司)进行销售。该公司负责人张某为促销,于8月31日冒以交警一大队和龙泉社区名义自制通知数份,于9月1日对在西城名苑附近的巴渠东路路段(军分区后门)停放的车辆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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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路段

    9月2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通川区公安分局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并依法对公司员工谯某某、高某进行行政处罚。目前,张某已被送进拘留所,张某称,经过拘留所干警的批评教育,他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此举不仅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自己对此很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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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张某


    【相关法律条款】

    1996年5月3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项规定: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2012年7月1日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第二项“公文主体”中规定:印章是公文生效的标志,是鉴定文公真伪最重要的依据之一;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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