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通川区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的通知
  •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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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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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州市通川区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结合通川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是指区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有关乡镇街委、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预警提示、通报告知。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安委会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乡镇街委、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被区安委会警示通报或约谈的乡镇街委、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警示通报或者约谈事项的情况纳入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二章 安全生产警示通报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的同时,由区安委会对所在乡镇街委、区级有关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发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

    (一)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死亡2人及其以上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乡镇、行业(领域),企业;

    (四)重要特殊时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上级领导批示要求警示的事故;

    (五)对重大安全隐患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委;

    (六)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的主送对象及抄送范围

    (一)对乡镇街委的警示通报。主送乡镇街委政府,抄送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二)对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警示通报,主送该部门。

    (三)对区属国有企业的警示通报,主送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抄送乡镇街委政府。

    (四)对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警示通报,主送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抄送乡镇街委。

    第六条 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程序及公开方式

    (一)由区安办拟定警示通报事项,报区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以区安委会名义向有关的乡镇街委、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下达警示通报;

    (二)在一定范围内(区政府网站)公布警示通报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被警示通报的乡镇街委政府、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接到警示通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区安办,并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按通报要求街理下列事项:

    (一)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二)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三)开展警示教育;

    (四)提出整改防范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约谈

    第九条 区安委会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街委政府、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必

    要时,可以对乡镇街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一年内2次及以上被警示通报或警示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四)对国家、省、市、区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五)在国家、省、市、区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监管问题,或者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阶段性重点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区书面通报批评的;

    (六)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群访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十条 约谈乡镇街委党委政府、区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区委组织部、区监委、区安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约谈国有企业负责人,由区安办牵头召集,区委组织部、区监委、区国资街有关负责人参加。约谈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由区安办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约谈。开展约谈时,根据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约谈会务工作,由区安办承街。

    第十一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区安办发出约谈书面通知,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会议由约谈召集人主持,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召集人和参加约谈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召集人提出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决定,被约谈人应当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三)约谈应当形成约谈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根据约谈要求和会议纪要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安办,同时抄送参加约谈的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区安办负责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区纪委监委、区委目标绩效街、区委及区政府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照约谈规定参加约谈的,由区安委会通报批评,并抄告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

    被约谈人在约谈后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或因未按要求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委政府、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安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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