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镇廉政约谈制度
来源:磐石镇
发布日期: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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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书记主任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包片村(社区)书记主任之间的约谈;

(三)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四)部门负责人与部门职工之间的约谈;

(五)村(社区)书记、主任与村(社区)干部之间的约谈;

(六)廉勤监督员与村(居)组干部之间的约谈。

第五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审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警示、诫勉廉政约谈适用情形

警示、诫勉廉政约谈适用于被约谈对象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落实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四)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一般问题的;

(五)对廉政教育认识不到位,无故不参加廉政教育活动的;

(六)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七)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九)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或错误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好,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党政纪责任的违纪行为的;

(十)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一)镇党委、政府安排或纪委研究认为有必要实施廉政约谈的。

第七条 廉政约谈的方式

(一)廉政约谈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二)约谈时做好约谈记录。每次约谈活动,主谈人和约谈对象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填写好《廉政谈话记录》。

第八条 谈话人应遵循的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二)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约谈对象应遵循的要求

(一)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二)如实陈述说明,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条 约谈对象整改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党政办和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且提醒后不改正的,廉政约谈后不改正错误或整改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党风廉政责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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