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川区2017年区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区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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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商务局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通川区2017年区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通区府办发〔20173号),制定了《通川区2017年区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资金申报组织工作。

 

达州市通川区商务局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201975


通川区2017年区级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做好我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特制定以下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达州市通川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通区府办发〔20173号)中所支持的方向和内容。(详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及提交资料

(一)申报要求

1.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对加快本区域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3.能够创立服务业品牌,提升本地服务业能力和竞争力。

4.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5. 涉及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征信记录等内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把关。

6.申报企业同时满足多个项目申报条件的,原则上同一主体只能报一个项目。

(二)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在通川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2.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必须入统,并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

3.申报单位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应包括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通川区2017年区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3.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会计报表;

5.反映项目支出数额,须提供相关发票复印件;

6. 申请补助资金超过30万元以上的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新建项目或升级改造投资额300万元以上)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针对投资额出据的专项审计报告;

7.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8.申请商贸企业做大做强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的对销售额、纳税额的证明文件;

9.规上、限上企业须提供统计部门入统证明;

10.申报材料提供2017年的数据;

11. 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张并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鲜章;

12. 其他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各乡镇办委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资料。(附件23456

(二)审核。各乡镇办委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三)评审。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采取集体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按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提出建议意见。

(四)公示。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审定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

(五)拨付。公示结束后,由区财政局拨付支持资金。

四、相关说明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文本,向相关乡镇办委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须于2019719日前将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报区商务局会同相关单位评审,逾期不予受理。(地址:通川区大北街49号,联系人:李定奎、卫春香,联系电话:1361906364117738935567。)

 

附件:1.达州市通川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通区府办发〔20173号)

2.通川区2017年区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封面)

3.通川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4.通川区2017年区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5.通川区2017年区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报专用表

6.通川区2017年区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料目录清单(样本)


附件1

达州市通川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消费、稳增长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大服务业发展扶持力度,加速推进全区服务业提档升级、转型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激励奖补、贷款贴息(融资贴息)等方式,对全区服务业重点区域、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发展进行重点扶持。专项资金基数为5000万元。若资金当年未使用完,滚存结余到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一)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物流、大型购物中心(综合商贸综合体、商场)、专业市场、旅游、文化等新开工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开业营运后,给予奖励10万元,企业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金额提高5万元,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社区服务(以教育培训、养老、幼托、助残、康复医疗设施等为主)和2000万元及以上的运动休闲基地或体育产业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0.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对重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产业带动力强、提升城市功能明显以及退二进三(指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缩小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且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重特大服务业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补助奖励。

第四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鼓励支持区外企业在本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企业。

(一)凡在我区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经营满五年,每年经营缴税100万元及以上的(区本级,下同),按购建房屋成本的0.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经营两年以上,每年缴税50万元以上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两年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企业经营贡献特别突出的总部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批零住餐企业。对列入统计库且当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且缴税分别达到100万、5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且缴税达到50万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

(二)连锁经营企业。对规模以上连锁经营企业,当年新增3家以上、每店面积不少于20的城乡(村)社区便利店或连锁门店(包括加盟店),或新增每店面积不少于200的餐饮店,每新增1家给予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发展商贸流通业。

(一)支持农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1)对当年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新建或改造的区级商贸配送中心或投资200万元、服务乡镇3个以上且配送率达100%的镇级商贸配送中心,经验收合格按其当年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2)对当年农超对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建设,经验收合格按实际投资额的10%分别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扶持引进高端商业品牌。(1)对利用商业场地新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开设专卖店的运营商,按实际经营面积(不含配套部分面积)给予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国际二线品牌分别按200/150/100/的标准给予补助。服饰类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珠宝、腕表、皮具、化妆品类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其他类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混合经营的,按照实际营业额最高类别的补贴标准。(2)对成功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开设专卖店并签订三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引进企业(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每引进一个国际顶级品牌,给予奖励10万元;每引进一个国际一线品牌,给予奖励5万元。从当年起连续三年按该高端品牌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给予奖励,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此扶持条款不与其他扶持条款同时享受。(3)对经营面积达到10000以上,拥有40家以上国际顶级品牌和国际一线品牌的名品中心,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宣传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

(一)支持物流企业集约化发展。(1)凡入驻政府规划园区的,按15/·年给予房屋租金补助,期限为两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2)对新建或租用场地集聚物流快递企业5家、10家以上,场地面积500—15001500以上,且具有物流配送信息发布平台的电商物流分拨(配送)中心,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
  (二)鼓励物流企业信息技术改造。凡在物流信息化建设、物流装备改造升级等现代物流技术应用方面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物流企业规模发展。对区内物流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自有车辆10台、运营网点5个、解决就业50人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八条  支持发展电子商务。

(一)支持电商平台建设。(1)对区内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新建自有品牌平台或新引进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认定按平台建设设备设施、软件和宣传推广费实际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2)对为区内企业、商品市场、商业街区、工业园区等提供展示、宣传、推广和交易的服务型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平台),且服务单位数30家及以上的,经认定首次按其平台建设的设备设施、软件和宣传推广费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培育电商经营主体。对推广应用电子商务的制造加工、农特产品和旅游产品加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交易市场等各类企业(经营主体),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建设。(1)新建或改造乡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含电商物流配送站)每个最高补助3万元,两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5万元。(2)新建或改造村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点每个补助2万元,给予经审核认定的村级电子商务示范点每个补助3万元。 

(四)支持电商企业集聚发展。(1)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或电商孵化(创业)基地,按其当年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对租赁场地的按15/标准给予房租补助。以上两项累计不超过20万元。(2)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商企业,给予50%的租金补助(由政府指导产业园区租金定价),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发放三年内,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五)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对开展电商培训全年累计达200人以上有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电子商务协会或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场租费、资料费、课时费等费用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吸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落户本区,对经营主体年网上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交易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发展金融业。

(一)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1)外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区新设立的全功能分支机构,给予补助10万元。(2)在我区新设村镇银行,给予补助10万元。(3)区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双核双带六区内新设立营业网点(非离行式自助网点),给予补助5万元。(4)对新入驻我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区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区内企事业单位与该行开展存贷款业务。

(二)支持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1)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给予补助5万元。(2)市外注册资本金超过3亿元(含3亿元)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区新设分支机构,给予补助5万元。(3)融资担保机构当年为区属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年末担保余额超过3亿元(含3亿元)且新增余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补助10万元。

(三)支持企业上市。(1)区属法人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对该企业给予奖励150万元。(2)区属法人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对该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3)区属法人企业进入新三板上市,对该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4)区属法人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融资板挂牌、交易板挂牌,每户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10万元、15万元。

第十条  鼓励发展旅游业。

(一)支持发展高端酒店。对新引进国际公认的知名高星级酒店品牌或国际知名品牌连锁经营的经济型酒店,管理经营满3年及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属国内知名连锁品牌、自创连锁品牌(5家以上连锁)的给予奖励5万元。

(二)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对投资新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项目,建成并正式对外营业一年后,分别按投资额的2%3%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发展科技服务业。

 (一)支持孵化服务活动。在孵化器内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路演、推介、投资对接、对外交流、展览等活动)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按照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支持科技服务机构规模发展。对服务企业100家、200家、500家以上,业务收入达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发展信息软件业。

(一)鼓励信息软件企业上规模。对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和5万元。

(二)对嵌入式软件企业或系统集成企业,年度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和5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一)对从事新闻出版、影视传媒、动漫游戏、文化艺术、研发设计、咨询策划、软件开发等领域的企业,当年纳税额达20万元以上、在通川区购买办公用房,给予购房款8%的补助,其补助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额。

(二)租用经营用房创建文化创意园区、文化创意特色街区和文化创意专业楼宇的企业,连续两年按纳税额的50%给予奖励。

同时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支持条件的,从优选择一个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

(一)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对经营规模在全区前列,就业人员50人以上,并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且服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新购买的设备按购置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以上两项累计不超过8万元。

(二)鼓励发展物业服务业。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物管收入1000万元以上、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员工100人以上的规模以上物业管理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

(三)鼓励发展洗染服务业。对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员工50人以上的洗染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鼓励发展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业。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上年实现营业额2000万元、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员工50人以上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会展业。

(一)鼓励企业举办会展(展销)活动。举办对市、区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一般性会展(展销)活动,按实际费用的15%给予活动主办企业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举办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或承办市级以上大型会展活动的,按实际费用的20%给予活动主办企业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支持企业参加会展活动。对参加三大市场拓展工程和区政府组织的其他展会活动的企业,按宣传、交通、食宿、商品运输、市场拓展等方面实际费用30%给予补助,国内每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国外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服务业品牌创建。

(一)商贸流通。(1)对当年获得四川省老字号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达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2)对新创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的社区,分别按5万元、3万元、2万元给予奖励。(3)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重点市场成交额50亿元以上实体市场,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

(二)电子商务。(1)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获得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在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同时,分别按15万元、10万元、5万元给予奖励。

(三)旅游休闲。(1)对当年成功创建3A4A景区的非财政性资金打造业主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15万元。(2)对当年被评为省三星、四星、五星级的酒店、宾馆或经上级评定性年度复核验收合格的星级酒店、宾馆,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3)当年被评为省级乡村旅游三星、四星、五星级乡村酒店、农家乐,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4)被评为国家、省、市特色业态经营点(农家乐园、养生山庄、花果人家、生态渔庄、创意文园、民族风苑 、国际驿站、休闲农庄、森林人家)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5)被评为省级乡村旅游示范乡镇、村/社区、民宿达标户(或乡村旅游扶贫示范乡镇、村)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6)被评为省级特色乡镇、精品村寨的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7)被评为国家级称号的旅游业态经营户、村、镇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10万元、15万元;被评为市、区级二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8)对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首次评为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四川省五十强旅行社且列入统计库的,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5万元。

  1. 现代物流。对成功申报的A级物流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AA级给予奖励8万元,AAA级至AAAAA级给予奖励10万元。

  2. 其他。(1)质量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的服务型企业分别按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给予奖励,个人分别按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给予奖励。(2)对获得四川省中小学生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给予奖励5万元。(3)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服务业项目或获得国家、省级商贸服务业民营经济先进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培育。

(一)鼓励企业转化。对新实施一套表直报的商贸业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下进上(限额及规模以下企业成长为限额及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二)支持企业入库。(1)对当年经区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2)实行主辅分离的新增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3)对当年实行信息化改造的新入统计库商品交易市场、购物中心(含商城)等企业,按其信息化改造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交易额10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购物中心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其他鼓励政策。

(一)支持汽车产业园招商引资。(1)经通川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入驻汽车产业园的乘用车销售企业所建的4S品牌店,按年度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常营运的,每个4S品牌店给予50万元-20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具体产业扶持资金标准由区政府根据投资规模和品牌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评定。(2)经通川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入驻汽车产业园的商用车、特种车、二手车、摩托车以及汽摩配套产品销售等项目的产业扶持资金标准,参照乘用车4S品牌店的产业扶持资金标准,综合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品牌效应等多种因素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发展楼宇经济。对新建商务楼宇管理主体通过引进同类企业,形成企业集群,创立特色楼宇,其同类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达75%以上,单体商务建筑面积在123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主体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三)鼓励发展外贸经济。对获得自营出口权的实绩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实绩出口企业,按实际出口额每美元给予补助人民币0.03元。

(四)鼓励发展中介服务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每超上年基数的10%,给予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有2家及以上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实行兼并重组,同项业务合并后增长在20%及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鼓励建立行业商(协)会。经商务、民政等相关行业部门依法批准成立,运行一年以上,并充分发挥其在规范经营行为、价格协调、调节利益纠纷等方面自律作用的行业协会,给予补贴5万元。

(六)鼓励诚信企业创建。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市级诚信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七)支持服务业专家库建设。服务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安排5万元用于专家库建设,主要用于专家调研、资料收集、咨询活动、项目评审等经费开支。

(八)支持典型激励。评选服务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突出贡献企业。根据企业营业收入、入库税金地方留存部分及比上年增幅、劳动就业人数、社会贡献等条件,每年评定10家优秀服务业企业、优秀企业家5名,突出贡献企业1家。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当年受到各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企业自身原因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予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缴税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是指企业缴纳的税收按区级分享比例进入通川区金库的税收;投资额是指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建费用、装潢费用及各类设施设备等投入(企业须提供财务支付凭证或经财政、审计或中介评估机构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补助均为一次性(文中特别规定除外)。同一事项符合多个条款的,按最高奖励条款执行;同一企业符合多个条款的,原则奖补不超过2项;同年度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相同性质支持或已享受区委、区政府一事一议的,不再重复享受。对企业扶持有专门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

第二十二条  鉴于服务业门类众多、涉及范围广,凡本办法未覆盖的其他服务业行业或业态,比照上述关联度最高的行业或业态奖励标准兑现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若所涉事项与区本级过去同类相关文件和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


附件2:

 

通川区2017年区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封面)

 

 

项目申报专项                                        

 

项目申报单位全称(盖章)                            

 

项目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联系人(签字)                                  

 

项目单位详细地址                                    

 

项目联系电话                                          

 

 

        2019    


附件3:

 

通川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注册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2.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4.申请人承诺本项目没有重复申报财政资金。

5.申请人承诺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6.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项目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7.本申报项目如获得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本单位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本单位(企业)对上述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盖章:

 (签字)                    

                                                

说明: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2.由授权人签署,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附件4

通川区2017年区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元

申报项目名称



承担项目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分类

 国有及控股企业     民营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单位概况(上年末)

注册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员工数

17年营业收入

17年主营业务收入

2017年纳税额







总资产

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

资产利润率(%)







 

 

项目投资状况

项目投资总额

银行贷款

自筹资金

拟申报奖励、补助金额





专项补助



贴息



以奖代补



获得国家、省级资质、证书、荣誉等情况



(可另附页说明)

 

 

 

 

 

 

 




申报企业

呈报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区行业主

管部门(或各乡镇办委)审

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区商务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5

通川区2017年区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电子商务项目申报专用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注册资金

(万元)


电子商务平台名称


电子商务

平台网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对公账号


申报类别

(单选)

□电子商务重点企业            □电子商务本土重点平台

□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

企业本年度职工总数(人)


其中: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数(人)


企业(平台)在线销售总额

16年度(万元)


企业(平台)电商服务收入总额(纯应用企业可不填)

16年度(万元)


17年度(万元)


17年度(万元)


企业纳税总额(万元)

16年度


16年度


利润额(万元)

17年度


17年度


2017年度电子商务项目投入

(万元)


申报资金额度(万元)


电子商务本土重点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主要相关指标简述


            

  

 

申报企业呈报意见   

年   月   日

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各乡镇办委)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注:电商类项目填报,其余项目不填报)


附件6:

 

通川区2017年区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资料目录清单(样本)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区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申请使用责任承诺书

四、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1.审计报告或财务表

2.纳税证明

六、XXX合同(协议)

1.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

2.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

七、项目投资备案通知书及施工现场实景照片

八、其他证明材料

1.企业资质证明

2.荣誉证书

3.其他相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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