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达州市通川区委办公室、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规范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施方案》(通区委办〔2019〕28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以提高村(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民主法治意识为目标,引导群众不断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加快推进“双核双带六区”建设,对促进全镇精神文明建设,打造幸福法治和谐新北山、实现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全程参与制定或修订,加强领导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二)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
(四)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
(五)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9年3月1日——31日)
成立以书记、镇长为组长,各驻村负责人为副组长、镇级部门负责人及村(社区)书记、主任、驻村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北山镇规范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范制订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各村(社区)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民政办,朱永川同志为任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村(社区)成立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领导小组,镇纪委牵头阶段性开展全镇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的督导、检查,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9年4月1日——5月31日)
各村(社区)要制订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宣传方案,在辖区悬挂至少两幅宣传标语,要突出宣传重点,增强宣传实效,充分利用村(居)会议、宣传栏、广播、LED电子显示屏、微信、短信、文艺宣传、农民夜校,等途径和方法广泛规范和完善宣传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村(居)民小组长以入户或电话方式宣传到位,引导广大村(居)民广泛参与。
(三)规范和完善阶段(2019年6月1日——8月31日)
各村(社区)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以下程序对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规范完善。
(1)确定事项。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村、组干部、党员代表、部分村(居)民代表、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乡贤人士、等进楼院、入农家、进小区搜集村情民意,通过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本村(社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和需要写入村(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事项。
(2)征集意见,村(居)民委员会汇总意见后,对征求和收集的意见或建议形成村(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意见稿。
(3)村级修改。村(社区)党支部(总支)召集村(社区)“三委”成员开会审议通过征求意见稿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征求全体村(居)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采取议事协商会议、电话短信、党务村(居)务公开栏、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等方式和载体进行,充分发挥民主协商的作用。居民公约送审稿,报镇规范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指导小组初审。
(4)乡镇初审。镇指导小组组织部门及聘请的法律顾问,对各村(居)上报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区级联合审查委员会审查。
(5)区级联审。区级联合审查委员会对全区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有抵触的,以及不符合上级指示精神或制定程序不规范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各村(社区)根据上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6)表决通过。村(居)民会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将经镇党委和区级联合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召开村(居)民会议,应当有本村(社区)18周岁以上村(居)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该方案方得通过。
(7)签订承诺。村(居)民委员会与村(居)民或户主逐一签订《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承诺书》(户主签订承诺书,承诺担负督促家庭其他成员遵守)。
(8)公示备案。村(居)民委员会要将修订和完善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村(居)民小组人员集聚场所、小区、院落进行张贴公示,同时在微信、QQ群等平台进行公示宣传,并报镇党委和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9)档案保存。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订和公布情况计入村(居)务档案,按照《村(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12号令)管理保存。
(四)公布实施阶段。(2019年9月1日——)
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范完善后,各村(社区)因地制宜开展多途径、全方位的宣传形式,组织干部、党员监督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执行,确保自治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在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订和执行过程中,村(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要承担具体工作,要全力抓好宣传动员、起草审改、组织实施等各环节工作确保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订和有效执行,镇级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驻村(社区)工作组的责任,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研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坚持群众主体。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能否制定好、落实好。群众参与、认可和遵守是关键,各村(社区)在规范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时,必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防止千篇一律和包办代替,真正把群众意愿和述求反映出来,在具体执行中,也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村(居)民自治、民主协商具体执行办法,切实体现群众主体地位,实现自我管理。
(三)强化分类指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参照本指导意见中所罗列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具体内容,根据本地区各村(社区)的历史沿革、村情民意、风土人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要素,实行分类指导,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指导各村(社区)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通过执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打造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示范点,促进基层矛盾化解,提升村(居)民的整体素质。
(四)坚持法制保障。各村(社区)要引导群众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于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或可能构成犯罪的事件,以法律法规要求为准,不能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