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区煤矿收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煤矿“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治理纠正违章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收尺包括全区煤矿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收尺工作。
第三条 煤矿收尺工作,应按照《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 5009—9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煤矿自进入试生产或年初复工时开始,应当对井下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设置基点,进行首次收尺。
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收尺基点
采煤工作面一般以机巷、风巷与石门交叉口作为基点,掘进工作面一般以该巷掘进起点作为基点,在巷道帮壁上用油漆或石灰浆做好记号,标明时间。
第六条 为准确计算煤量(含工程煤),应根据煤层厚度变化情况分段收尺,做好记录,便于计算。
第七条 矿井做到每月定期收尺,收尺结束时,应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收尺线及收尺时间,根据收尺结果分采掘头面及时计算每段或每月的煤炭产量和掘进进尺。
第三章 上报规定
第八条 煤矿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收尺结果上报工作,收尺结果上报前,必须严格审查,将本次收尺结果与相应时间煤矿的实际产量进行对比,收尺结果与实际产量相差10%以上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在上报的收尺结果后备注予以说明,收尺结果由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九条 收尺结果为每月上报一次,每月28日至次月3日前各矿必须向区应急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收尺情况。
第四章复核
第十条 通川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月上旬对各矿采掘收尺情况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 各煤矿采掘进工作面起点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各煤矿企业相关人员在收尺复核结束时作出标记。节后复产复工重新批复采掘点面的煤矿和新增或调整采掘点面的,在核定点面文件下达后由通川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企业相关人员及时作出批复的采掘点面起点标记。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上报的收尺结果必须与煤矿实际相符,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上报的收尺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经审查发现煤矿企业存在不按规定上报收尺结果,弄虚作假、非法生产、违法建设、按收尺复核结果核算出的煤炭产量结果与上报结果差距超过相关规定等情况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川区煤矿交换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规范煤矿采掘生产活动,指导煤矿依法安全生产,有效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依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更进一步作好交换图的填绘和上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图纸交换范围:通川区所有生产和建设的合法煤矿。
第三条 交换图的绘制填报工作,应按照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的《煤炭矿井主要矿图基本要求及样图》、《煤矿测量规程》、《煤矿测量规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及《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图例》)、《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矿总工程师对交换图的填绘和上报工作直接负责,总工程师对上报的交换图要认真审核,加强交换图的填绘和上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上报的交换图主要有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矿井充水性图、建设矿井施工进度图等图纸。
第六条 上报的交换图必须采用计算机制图,文字、数据注记规范,字隔、字向符合要求;颜色标准,着色均匀;内容齐全、完整、几何关系正确。
第七条 图幅分幅 (一)交换图一般应按自然井口、煤层自然分层进行分煤层绘制;(二)为了便于图纸的绘制、复制和使用,图幅长度一般不得超过1.5~2.0米;当井田范围较大、图幅长度超过2米时可分幅绘制,但必须绘制接图表。每一煤层的各分幅图都必须绘制图签;(三)图幅分幅时应根据井田范围大小和形状进行适当分幅,尽可能按采区分幅,并使每幅图的大小基本一致;(四)分幅图应按煤组或煤层对每一幅图进行统一编号,并在图廓外左下角绘制接图表。
第八条 图纸一般按煤层自然分层绘制, 交换图的比例尺一般为 1:2000,交换图纸规格按190mmx270mm折叠,将图纸右下角图签露出装入图袋,并附有目录表。
第三章上报审核
第九条 通川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内所有合法煤矿企业交换图的收集、管理、审核、上报。对各煤矿企业开展图纸交换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各煤矿企业每季度末月25日至下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的交换图报通川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核实。每年6月25日至7月5日、12月25日至次年1月5日各煤矿企业要将经通川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并加盖通川区应急管理局公章后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和供电系统图报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审查。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一条 交换图审查出的问题,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人员和措施,按期整改结束,经煤矿企业验收后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交换图审查不合格的矿井或对审查发现的问题拒不按要求整改的不得组织生产或建设,生产矿井停产整顿,建设矿井停工整顿。对交换图弄虚作假的矿井责令停产停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通川区应急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报送的交换图纸必须认真审查,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交换图审查完成,并将审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川区煤矿密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密闭管理,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活动,有效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煤矿相关密闭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密闭管理制度适用于通川区所有生产和建设的合法煤矿。
第三条 煤矿密闭是指煤矿井下建造构筑物切断风流、禁止行人或物通行,封闭已采区和盲巷等的措施。
第四条 煤矿井下密闭包括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对临时停工的巷道、井下盲巷、老空巷道等停用时间在1个月内应该设栅栏,停用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应设置临时密闭,超过3个月的应设置永久密闭。废旧巷道原则上应设置永久密闭。
第二章 密闭基本要求
第五条 密闭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对巷道矿压大的地点应采用料石或混凝土建筑。
第六条 密闭建筑厚度,根据密闭巷道实际进行确定,密闭巷道断面小于10平方米时,密闭厚度不小于0.6米,密闭巷道断面大于10平方米时,密闭墙厚度不小于0.8米。
第七条 开采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靠近矿井或采区总回风的密闭应至少构筑两道密闭,并在两道密闭间预留注浆管。
第八条 砌体密闭应在打好基础后逐层砌筑,砌体错缝灰浆饱满,墙体平整,无重缝、空缝、瞎缝。所有密闭表面应用灰、泥满抺,四周要抺不少于0.2米的裙边,密闭表面平整,墙体严密不漏风。
第九条 建筑密闭前,必须将延伸到密闭区的所有风水管路、电缆、轨道等物体全部拆除。
第三章 密闭质量
第十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密闭、火区密闭应在离地板高度为密闭墙高的2/3处设置直径不小于25mm的检测孔,用于观测压差、气温、取气样等。封闭区内高外低处的密闭或有积水的应根据涌水量安装直径不小于50mm放水管,并安装水封或安装阀门,离底板高度为0.3米,用于观测水温、释放积水。在密闭的顶部还要安装直径不小于100mm的灌浆管,以备实施防灭火措施时使用。
第十一条 密闭位置应当选择在顶帮坚硬、未被破坏的煤岩巷道内,且动压影响小,支护完好,巷道规整的巷段内,密闭外侧离巷道口应留有4-5米距离。若在留设的煤柱区、砌碹巷道、顶板破碎离层处等建筑密闭时,必须对密闭前后5米范围内采取注浆、注凝胶等措施进行加固和堵漏,并对密闭和附近10米的巷道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
第十二条 对需要加强支护,注浆堵漏等的密闭,应编制施工计划,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所有密闭必须掏槽,煤巷掏槽深度为见实煤后不小于0.5米,岩巷掏槽深度为见实体岩石后不小于0.3米,掏槽宽度大于墙厚0.3米。
第十四条 对采空区密闭、巷道密闭建筑前必须对其前后5米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加强,不得回收和撤除,采用支架支护时应对该段巷道加密支护和进行连锁,支架间距不超过0.5米,对采用锚矸支护的巷道应加密锚杆数量,锚杆间距不超过1米,锚杆长度必须锚固到稳定岩层内。
第十五条 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的密闭墙应当留设观测孔、措施孔和导水管(或水沟)。
第四章 密闭管理
第十六条 各煤矿企业的密闭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措施中应明确规定砌筑过程中的顶板管理。
第十七条 对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对临时性调风、停用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盲巷、废旧巷道必须设置临时密闭加以封闭。
第十八条 各煤矿企业在实施密闭前,必须制作密闭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一密闭一方案,密闭方案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作业。
第十九条 各煤矿企业密闭建筑结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质量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密闭必须重建。
第二十条 火区密闭、采空区密闭、煤层巷道密闭建筑完成48小时后,封闭区内的氧气含量未降到12%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密闭的漏气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密闭管理台帐。对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分别实行编号管理。明确密闭设置时间、包括编号、地点、性质(永久、临时)、面积、材料、尺寸、构筑时间、监管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煤矿企业密闭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的内容应与台帐一致;要认真绘制煤矿密闭管理图,所有密闭均应标注在煤矿企业的密闭管理图上,切实做到牌板、台帐、图纸和现场“四对口”。
第二十三条 各煤矿企业临时密闭、永久密闭前应当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记录牌。说明牌应当注明:密闭编号、地点、性质(永久、临时)、建筑时间、材料、厚度、面积、施工负责人、监管负责人等。检查记录牌应当载明: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温度、压差、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密闭检查制度,加强密闭检查。新建的密闭完工一周内,临时密闭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其它永久密闭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密闭、火区密闭检查和取样分析必须至少每周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在检查密闭时,发现密闭破碎、温度、内外压差、一氧化碳急剧增加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以便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密闭前严禁存放物料和作为库房、硐室使用,并保持水沟畅通。
第五章 密闭启封
第二十七条 密闭启封前,必须由安全矿长组织对密闭内瓦斯、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气体、温度等情况进行分析,符合启封条件,制定启封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上报通川区应急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启密闭前,必须保证有毒、有害气体稀释排出的排风巷,不得将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至运输巷和主要通风巷道中。
第二十九条 开启密闭严禁放糊炮,必须使用铜锤和撬棍。
第三十条 启封密闭不得一次性全部拆除,应先拆除一个0.5平方米的小洞,排出有毒、有害气体,在保证瓦斯浓度不超过0.5%,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浓度后,逐步将封闭体拆除。
第三十一条 拆除过程中,如封闭巷道过长(大于6米),可采用局部通风机对开启巷道通风,但必须严格控制风量,检测稀释瓦斯气体浓度,严禁“一风吹”,严禁所有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到排风巷道中。
第三十二条 拆除的闭体残物必须及时清理,并做好启封记录,记录开启过程、人员、设备、设施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启封密闭必须由各矿兼职救护队员、瓦斯等有毒、有害检查人员以及矿技术人员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启封密闭时由应急管理局派出人员或指定辖区安办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启封密闭后,对密闭台帐、相应图纸作出及时修改。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该规定设置、管理、启封密闭的、密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擅自启封密闭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