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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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十大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91号)、达州市安委办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达市安办【201926号)和达州市通川区安委办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通区安办【20193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深入开展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重点,深刻吸取煤矿事故教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整治煤矿安全生产不良秩序,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切实排查整治煤矿安全隐患,确保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王中明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黄鹏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员:曹天金区应急管理局安监二股股长

        李胜龙  区应急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股股长

            区自然资源局矿山股副股长

        刘海波  复兴派出所所长

            双龙派出所所长

孙建  区应急管理局安监二股科员

李美奎  复兴镇安办主任

杜小锋  双龙镇安办主任

三、检查范围

对全区三家煤矿企业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检查。

四、检查的内容

(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重点治理煤矿企业未按《安全生产法》、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化新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新要求、新规定修订完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没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煤矿企业负责人、管理团队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岗位安全责任制不熟悉等问题。

(二)煤矿管理团队

重点治理五长、五科、五队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者配备做假,以及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学历证书作假、任命文件作假(尤其实际未在煤矿履职)、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差、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等问题。

(三)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重点治理六假六超,即六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假建设;六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开采、证件超期、超批准区域作业和采掘工作面非法承包、转包或者一个矿井系统内存在多业主独立生产经营(矿中矿、井中井)等问题。

1、采掘部署。重点治理采、掘工作面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进行布置的;接替脱节、无治灾时间和空间、治灾不到位等仍在组织生产的;存在明令淘汰的多支巷、树枝状等采煤方法;未开展技术审查和头面核定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等问题。

2、通风系统。重点治理通风系统不完善,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回采工作面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专用回风井、采区回风上山作为人员及提升运输主要通道;存在风量分配不合理、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微风、无风作业;存在局扇通风采煤或掘进工作面不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通风设施不完善不可靠,存在单道风门控风或闭锁失效等问题。

3.自燃发火防治工作。重点治理自燃发火矿井或按

自燃发火管理的矿井未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的通知》(川安监函〔2016307 号)要求,完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防火设计、措施,配齐相关采掘工作面、煤层钻孔施工地点 CO、温度等传感器等安全措施和未按规定对密闭、采掘工作面 CO、温度等进行人工检测等问题。

4.安全监控系统。重点治理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功能不全,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和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不符合规定,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未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5.瓦斯检查管理制度。瓦检员配备不足,瓦斯检查空班漏检,瓦斯检查弄虚作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人员入井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违章排放瓦斯、违章放炮或瓦斯超限未按规定进行追查处理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瓦斯超限频繁仍在组织生产的等问题。

(四)水害防治

重点治理未按期开展水害现状调查,未在采掘工作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相邻矿井开采情况、水患区域及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和禁采线等;未执行三专两探一撤制度、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探放水作业未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记录弄虚作假;未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柱或擅自进入防(隔)水煤柱进行采掘作业;开采急倾斜煤层顶水作业、排水系统能力不足等问题。

(五)顶板管理

重点治理支护设计不符合规程和矿井实际,规程措施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不熟悉及现场未得到贯彻执行,仍违规采用落后、可靠性差的支护方式,不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存在采掘面空顶作业,工作面初期、周期来压或地质构造带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等问题。

(六)机电运输

重点治理矿井机电主要设备未按规定检测;矿井未实现真正意义双回路供电;供电系统保护不齐全,供电不可靠,无计划停电频繁;掘进工作面供电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掘进工作面双风机双电源不能实现自动切换,风电、瓦斯电闭锁不能正常运行;井下电器设备失爆。运输重点治理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不全、失效,巷道运输安全间距达不到规程规定;设备设施选用及安全保护装置设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管理维护不到位、不能正常运行;擅自撤除、甩开安全保护装置使其不能发挥作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问题。

(七)仪器仪表

重点治理瓦斯检测仪、测风表、测尘仪没有按期检测调校,自救器过期失效仍然使用等问题。

(八)安全培训

重点治理煤矿没有培训计划,不按计划组织和参加培训,没有按规定实现全员培训,培训时间不够,培训不认真、走过场,培训考试造假,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问题。

(九)安全投入

重点治理没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580 号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等问题。

(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重点治理没有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 号)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728 号)文件有关规定。

(十一)煤矿建设项目

重点治理违规利用废弃井巷、巷道未按规定密闭,施工单位资质业绩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会审备案组织施工,未严格按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工程监理、质量认证及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严格执行掘进面及工程煤核准规定,未按设计项目内容完成进入联合试运转,严重超过核准建设工期仍未完成项目建设,未经验收合格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等问题。

(十二)已关闭煤矿的监管

通川区已关闭的煤矿,各相关部门和产煤乡镇要加强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五、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9 424日至 5 30 日。一是各煤矿企业要结合煤矿实际制定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周密动员部署,做到方案措施细,任务要求清,落实责任严。二是开展煤矿隐患大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结合安全体检和专项检查隐患整改情况,一并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隐患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治)。2019 6 1 日至 10 30日。全面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检查督查,并督促各煤矿企业按照企业整治方案,企业自查自改,全面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第三阶段(总结提高)。2019 11 1 日至 12 31日。各煤矿企业要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和全面总结,各煤矿企业于20191225日前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区应急局。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

2019 5 月起,每月3日前,各煤矿企业及时将专项行动部署落实的阶段性总结和进展情况报区应急局。

(二)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煤矿安全全面体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对整改不落实的,一律坚决停产停工整治。要抓好隐患常态化自查自改工作,再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隐患排查,确保重点环节管理到位、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治理到位。各煤矿企业要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煤矿安全自检表》内容列入日常隐患排查内容,推动实现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各企业要认真清理是否登陆《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平台,未登陆的企业将纳入重点督查检查对象。

(三)严格落实督查工作

区应急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做到全覆盖,确保煤矿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四)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度

各煤矿企业把安全责任落制度落实到人头,严格履责,严管严抓。对安全隐患整治不力、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要坚决停产整治。辖区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煤矿企业均要进一步完善好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四个到位。对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整改责任不落实的煤矿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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