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单位: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人: 制表时间:2026年3月20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1 | 达州市紫荆绮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 一是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二是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6000元。 | 2026年3月19日 | 达州市通川区 卫生健康局 |

制表单位: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人: 制表时间:2026年3月20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1 | 达州市紫荆绮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 一是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二是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6000元。 | 2026年3月19日 | 达州市通川区 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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