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FD-2025-003
通区府办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州市通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达州市通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质量强区战略,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参照《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川区行政区域内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区政府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批准发文并予以经费补助,包括组织奖、个人奖。该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全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在通川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包括从事产品、工程、服务供给的各领域组织或基层一线班组等)。
第四条区政府质量奖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
(二)公开、公正、科学评审;
(三)优中择优;
(四)动态管理;
(五)不收取评审费用。
第五条区政府质量奖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相关规定申报批准后实施评选,每次评选组织奖3~5个,个人奖2~ 3名。
第六条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两年,获奖期满后可重新申报评审,但不得以原获奖成果进行申报。
第七条获得组织奖的,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并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获得个人奖的,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并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万元。
第八条区质量强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量强区办)在区质量强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有关制度;
(二)组织建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组;
(三)组织实施区政府质量奖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提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四)调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监督。
第九条各有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区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负责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通川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并正常生产经 营,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全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出现造成恶劣影响的负面舆情;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通川区从事质量工作3年以上,为通川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和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推动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其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第十二条申报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区质量强区办根据工作需要选择5名以上(单数)包括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行业技术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十四条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提出综合评审报告,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事项。在区级主流媒体、网站上公布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等相关事项。
(二)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在规定时间 内可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三)组织推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区级行业协会核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区质量强区办。
(四)资格审查。区质量强区办组织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
合格的,送评审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由评审组组织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答辩)的组织、个人奖名单。
(六)入围名单公示。入围现场评审(答辩)的名单,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
(七)现场评审(答辩)。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答辩)。
(八)综合评价。评审组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九)审议报批。区质量强区办将获奖建议名单提交区质量强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拟获奖建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质量强区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由区质量强区办报区政府审定后发文予以奖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内,获奖组织发生合并、企业重组或者生产经营要素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区质量强区办,由其进行重新评审或者补充审查。
第十七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在其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奖时间,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者获奖称号。
第十八条申报人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一经查实,10年内 不予受理其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由区质量强区办报请区政府撤销奖项,追回经费补助,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区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若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区质量强区办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二十条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质量 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不良社会影 响的,由区质量强区办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追回经费补 助,并向社会公告。区质量强区办连续两届不受理该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一条参加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原则,保守组织及个人秘密,不得侵犯合法权益。对违反评审制度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撤销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在区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区质量强区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