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来源:通川区民政局
  • 作者:通川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5-11-17
  • 点击数:人次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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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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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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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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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对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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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公安局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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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市场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7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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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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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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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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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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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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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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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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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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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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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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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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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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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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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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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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