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来源: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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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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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擅自变更农产品认定证书内容和违规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示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200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3年3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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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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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或在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和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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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开展抽查检测、未制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发布,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发布)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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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对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国家或者省建立的草种基地收购草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200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0-1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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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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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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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委托人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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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对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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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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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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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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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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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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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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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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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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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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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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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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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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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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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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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5号)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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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5号)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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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5号)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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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5号)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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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规定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2019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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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2019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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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4年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第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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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4年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第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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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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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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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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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对未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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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对购置、转让小于 3.75 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1996年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4号发布,2012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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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对购置、转让大于 3.75 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1996年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4号发布,2012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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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2.《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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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对在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或伪造农产品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200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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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对从事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记录种类、数量、来源、流向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公布,2021年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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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对途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开规定区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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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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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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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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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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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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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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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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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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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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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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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对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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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4号发布 根据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发布)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农牧渔业部发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3.《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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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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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2018年主席令第16号修正公布)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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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201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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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201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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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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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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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对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发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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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发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200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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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发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第四十八条

    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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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发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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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发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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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发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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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200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四十条

    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第7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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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发布,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五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200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4.《四川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3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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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200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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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发布,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200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四条

    4.《四川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3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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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200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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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200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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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

    2.《四川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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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对未取得许可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二、三、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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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对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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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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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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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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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21主席令第105号修改)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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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21第105号修改)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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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21第105号修改)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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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21第105号修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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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21第105号修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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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应当停止推广销售、未经登记、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21第105号修改)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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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对违反进出口种子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21第105号修改)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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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21第105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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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21第105号修改)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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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21第105号修改)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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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对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21第105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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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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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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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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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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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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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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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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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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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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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对未按照规定维修、拼装、改装和使用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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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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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政处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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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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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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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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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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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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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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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对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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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对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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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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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2007年根据《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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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2007年根据《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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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对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能源工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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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对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蚕品种;更改蚕品种杂交组合型式;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2022年农业农村部2022年1号令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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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对无证生产繁殖和冷藏蚕种,或者对无证的生产单位发放原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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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对不依照核定的生产种类和超过核定的生产数量组织生产蚕种;未经批准与无证生产单位或个人联合制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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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对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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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对未经许可向农民销售蚕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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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对安排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出入库,或者经营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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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对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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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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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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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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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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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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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对不按植物检疫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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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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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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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发布,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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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发布,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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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发布,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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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对销售不合格种畜禽或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发布,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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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发布,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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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有关证明材料,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发布,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六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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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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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发布,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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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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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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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对违规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1988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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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1988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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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对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1988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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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对疫情确认前擅自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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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对擅自动用、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深埋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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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对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十六条

    4.《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2018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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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对非法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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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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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规研制新兽药,或者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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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第四条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4.《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2018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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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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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对违规使用兽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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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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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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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对不履行兽药使用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或者不收集、报送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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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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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对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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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原料药和禁用药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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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对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用禁用药物、在钉螺地带引种、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根据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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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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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未续展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销售定制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3.《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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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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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对违反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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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对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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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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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对原料采购不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查验、检验,生产中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规范,或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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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对未实行产购销记录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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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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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对饲料经营者进行再加工,或经营违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定制企业违规销售定制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四十三条

    2.《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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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对拆包分装和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不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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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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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对生产、经营假、劣、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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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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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修订)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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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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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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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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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对违规收购生鲜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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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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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十四条

    2.《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 〔2011〕4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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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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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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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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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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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对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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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一百零三条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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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或不遵守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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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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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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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监测、检测、评估,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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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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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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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

    对动物收购贩运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修改,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第十三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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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对违规遗(丢)弃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修改,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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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修改,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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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未申报检疫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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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对跨省输入饲养、乳用、种用动物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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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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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动物防疫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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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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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

    对转让、伪造、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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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

    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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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八十七号发布,2021年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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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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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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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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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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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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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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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对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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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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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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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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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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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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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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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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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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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主席令第34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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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98年四川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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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98年四川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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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

    对未经批准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98年四川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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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98年四川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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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98年四川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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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对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进行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98年四川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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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经主席令第十六号发布)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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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经主席令第十六号发布)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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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5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经主席令第十六号发布)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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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6

    对误捕、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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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主席令第十六号发布)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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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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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9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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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0

    对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2003年第38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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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2003年第383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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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对违规制造、改造、维修、拆除、改变渔业船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2003年第383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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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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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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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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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6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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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轮机日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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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8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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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9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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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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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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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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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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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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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5

    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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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6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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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7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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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8

    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指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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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

    对渔船违法违规载人载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2013年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74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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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

    对无有效《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业船员证书》和《船名牌》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2013年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74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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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

    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2013年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74号)第二十八条 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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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

    对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2013年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7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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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3

    对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或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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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

    对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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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5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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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6

    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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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7

    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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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8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200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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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9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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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相关制度,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屠宰生猪不遵守操作规程、技术要求、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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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

    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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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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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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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4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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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5

    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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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6

    对屠宰技术人员未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上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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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7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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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8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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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9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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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0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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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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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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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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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4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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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5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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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6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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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7

    对经营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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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8

    对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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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9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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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0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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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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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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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3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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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4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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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5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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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6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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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7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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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8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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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9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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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0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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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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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2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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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3

    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招聘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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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4

    对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其包装标识不按照规定印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84年9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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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5

    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84年9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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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6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经主席令第十六号发布)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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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7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或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经主席令第十六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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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8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和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经主席令第十六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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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发布)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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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

    对拒绝、阻挠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根据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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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9主席令第32号发布)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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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对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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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

    对不履行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义务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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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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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5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第一次修正,2008年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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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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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

    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2007年第503号)第十五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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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8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有关的资料、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工具、设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2007年第503号)第十五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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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9

    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调运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查封

    行政强制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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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

    对无证蚕种的封存

    行政强制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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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扣押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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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扣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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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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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行政强制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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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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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6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行政强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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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7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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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8

    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8年第536号)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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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

    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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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接种,未按要求开展种用、乳用动物疫病检测,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未按规定清洗、消毒运载工具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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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工具、设施设备,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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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行政强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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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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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

    强制拆除拒不改正非法使用的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03年(第383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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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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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6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行政强制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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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是否涉企)

    1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233号)第三十四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2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3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70号)第三条第二款


    4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3.《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第三十七条


    5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6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7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


    8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9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10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11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2.《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12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1.《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13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14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03年(第383号))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15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十九条


    16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植物检疫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条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次修正)第三条、第四条


    17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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