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5号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号、2025年第2号),涉及我区10家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达州市通川区好一新李永海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皱皮辣椒、樟树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1、皱皮辣椒,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1502ZX,购进/生产日期:2024-11-13,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好一新李永海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2、樟树椒,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1499,购进/生产日期:2024-11-13,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好一新李永海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皱皮辣椒2024年11月13日购进239斤,樟树椒2024年11月13日购进166斤,截至12月3日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由于皱皮辣椒、樟树椒属于鲜活农产品,购买者购买后已使用,无法召回,召回数量0。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有进货票据。同时,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皱皮辣椒239斤,购进价格为1.9元/斤,合计454.1元,销售皱皮辣椒239斤,销售价格2.5元/斤,销售金额共计597.5元,获利143.4元;购进樟树椒166斤,购进价格为3.2元/斤,合计531.2元,销售樟树椒166斤,销售价格3.8元/斤,销售金额共计630.8元,获利9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通川区复兴镇果名扬高档水果经营部销售的芒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芒果,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1406,购进/生产日期:2024-11-8,被抽样单位名称:通川区复兴镇果名扬高档水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芒果2024年11月8日购进10盆(6斤/盆),截至12月3日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由于芒果属于鲜活农产品,购买者购买后已使用,无法召回,召回数量0。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由于货少,所以未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同时,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芒果10盆(6斤/盆),购进价格为100元/盆,合计1000元,销售芒果10盆(6斤/盆),销售价格110元/盆,销售金额共计1100元,获利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5000元。
三、达州市通川区易大姐水果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1425,购进/生产日期:2024-11-11,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易大姐水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香蕉于2024年11月11日购进3件(24斤/件),截至12月3日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香蕉属于鲜活农产品,购买者购买后已使用,无法召回,召回数量0。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由于货少,所以未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同时,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购进香蕉3件(24斤/件),购进价格为55元/件,合计165元,销售香蕉3件(24斤/件),销售价格84元/件,销售金额共计252元,获利8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元;2、罚款5000元。
四、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西路分公司销售的菠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菠菜,抽样编号:XBJ24511702767530345,购进/生产日期:2024年11月6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世纪隆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西路分公司;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菠菜于2024年11月6日从达州市通川区祥荣蔬菜经营部购进,共购进了11kg,购进价格为4元/kg,共计44元,销售价格为5.16元/kg,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知道所进菠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出去,共10.3674kg(蔬菜有自然损耗),货值金额56.76元,违法所得53.5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3.5元。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菠菜抽检不合格原因为种植时喷洒农药导致抽检不合格。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索证索票,特别是索取质检报告,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达州市通川区曾晓波土灶酒坊销售的高粱白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高粱白酒,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1312,购进/生产日期:2024-11-15,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曾晓波土灶酒坊;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2、产品名称:高粱白酒,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1311,购进/生产日期:2024-11-15,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曾晓波土灶酒坊;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曾晓波土灶酒坊经营的2种高粱白酒均是其酒坊于2023年10月15日加工生产,一种加工生产数量20斤,销售价为30元/斤,在其父亲过生日时自用了15斤,剩下5斤销售金额150元。另一种高粱白酒加工生产数量40斤,销售价为10元/斤,销售金额40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12月10日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购进和使用食品或食品原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其加工生产的高粱白酒,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购进食品原料时没有履行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或食品原料时没有履行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对经营不合格的高粱白酒的行为给予:1.警告;2.罚款3700元。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高粱白酒抽检不合格原因系加工生产该批次白酒因工艺没有控制好,口感有点差,略有点苦感,当事人购买了300克冰糖分别加在两种规格的酒里改善白酒口感。该冰糖系其妻子2023年8月份在街上流动摊上购买的散装冰糖,购买使用时也没有履行查验义务,致产品无法溯源。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进购销售过程控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督促其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达州市通川区九典鲜小吃店销售的卤猪肘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卤猪肘,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1611,购进/生产日期:2024-11-14,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九典鲜小吃店;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卤猪肘原料是其2024年11月14日早上从朝阳农贸市场的一位流动小贩处购买的,购买数量2.5kg,32元/kg,金额共80元。实际卤制的成品重1.5kg,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90元/kg,销售金额135元。当事人于2024年12月9日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加工销售的猪肘肉,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合格,销售数量1.5kg,货值金额13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购进食品原料时没有履行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 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没有履行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给予:1.警告;2.罚款3700元。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卤猪肘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从朝阳农贸市场的一位流动小贩处购买的原料,购进时没有认真履行查验义务,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进购销售过程控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督促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达州市通川区孙晓琼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芹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芹,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1002,购进/生产日期:2024-11-11,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孙晓琼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达州市通川区孙晓琼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香芹于2024年11月11日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陈春芳处购进,共购进了3kg,销售价为10元/kg,已经销售3kg,货值金额共计30元,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进购和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经查确认了达州市通川区孙晓琼蔬菜经营部为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中路金海商城农贸市场超市摊位38号摊贩,当事人能提供供货者为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陈春芳的有效身份证明,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香芹抽检不合格原因为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陈春芳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杀虫剂导致。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进购销售过程控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2.责令当事人继续加强食品的溯源工作和对食品的自查工作,及时调整进货渠道,确保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再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已停止销售上述香芹。
八、通川区百姓百味餐饮美食店销售的菜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菜椒,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0649ZX,购进/生产日期:2024年11月8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通川区百姓百味餐饮美食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抽检产品系通川区百姓百味餐饮美食店负责人11月8日上午农贸市场购买的,供货商是谁记不到了,共购进5.3斤,购进单价是4.5元/斤,共计23.85元,没有票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自查,抽检批次产品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 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一、当事人经营农残(噻虫胺)超标食品(菜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立即采取张贴告示对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经营非常艰难,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菜椒本是农产品,但划归食品对待,其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通川区百姓百味餐饮美食店(郭素英)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 2、罚款5000元。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为种植环节使用农药超量,导致销售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九、通川区新家宜生鲜超市销售的原味香瓜子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原味香瓜子,抽样编号:XBJ24511702767530132ZX,购进/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通川区新家宜生鲜超市;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原味香瓜子于2024年11月1日从好一新罗花生商贸购进的,共购进了两袋(5斤/袋),购进价格为9.5元/斤,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了,销售价格为25.98元/公斤,货值金额129.9元,违法所得129.9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香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9.9元。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原味香瓜子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加工时添加二氧化硫导致抽检不合格。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索证索票,特别是索取质检报告,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达州市通川区果中源水果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台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台芒,抽样编号:XBJ24511702767530796 ,购进/生产日期:2024年11月8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果中源水果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于2024年11月8日从通川区复兴镇陈大姐水果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了1件5kg(除去筐子外,实际只有4.19公斤),购进价格为11.5元/斤,购进金额115元,销售价格为18.8元/斤,会员价为17.8元/斤,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知道所进小台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出去,销售金额为147.39元,违法所得147.39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7.39元。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小台芒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加工时添加二氧化硫导致抽检不合格。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索证索票,特别是索取质检报告,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