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公开公示有关指示批示要求,进一步扎实做好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5〕9号)以及《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4〕465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N〔2025〕—1751号)精神,现将相关事项公示公告如下。
一、实施内容
(一)项目任务。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时间自2025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下达资金544万元,任务面积4.4万亩,补贴标准123.64元/亩。
(二)支持方向。项目县要突出支持重点,集中力量解决关键问题,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更好激发种粮农民和粮食主产区积极性,补齐制约粮食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突出短板。将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要内容,比如集成示范推广水稻集中育秧和机插秧、小麦免耕带旋机械直播和“一喷三防”、玉米密植、油菜分段机收等绿色高产高效栽培技术,推广花生全环节单产提升技术。对发育基本成熟、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主要依赖市场运作来推动,原则上不予补助。各项目县(市、区)需完成年度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任务,确保分配到相应村的项目资金比例不低于25%,若存在项目任务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任务不匹配的情况,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三)补助标准。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任务面积折算的耕、种、防、收综合托管系数为0.35、0.26、0.13、0.26。对于开展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要探索设置享受补助资金的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
(四)补助方式。根据自身条件,项目县制定具体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各项目县(市、区)安排服务小农户(原则上经营规模面积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补助方式和比例由县级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财政“一卡(折)通”直接补助小农户的补贴方式,支持小农户接受专业化服务。
二、实施步骤
(一)统筹下达任务。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下达资金和任务,按照“六统一”要求,牵头开展方案制定、主体遴选、任务安排、验收拨付、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将任务面积和资金直接分发到乡镇,避免多个部门下达任务拨付资金、服务主体多头对接报账等加重基层负担的问题。
(二)组织实施。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公开竞争、规范择优的要求,在县域内外通过主体遴选、专家评分竞选等方式确定服务主体。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项目县选择承担单环节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五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或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优先支持承担大面积单产提升任务、安装农机监测终端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理出库,纳入“黑名单”,连续5年内不得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切实防范虚假作业等骗补套补行为。项目县要将承担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的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
(三)规范开展服务。要强化服务合同监管,推广使用示范文本,明确服务关键内容,严格按服务合同开展服务,规范服务行为,维护服务双方利益。要开展服务价格监测,防止价格欺诈和垄断,维护农户权益。要指导服务主体做好服务作业记录,包括服务对象及电话、服务内容、服务面积、服务地块位置、服务现场图片等资料,并逐级签字把关。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居间服务功能,将小农户的分散需求集中起来,协助服务主体与小农户统一签订服务合同。
(四)项目验收。积极探索将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或作业监测终端的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抽查复核面积不低于任务面积的10%,其中年度任务面积大于5万亩的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任务面积的5%。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项目县要履行主体责任,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项目落实落地。实施方案由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编制,报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于7月20日前将各项目县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表报厅合经处。
(二)强化信息公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公示公开要求,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服务主体遴选条件和程序、主体遴选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要在政府网站、融媒体、公众号等媒体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和接受服务的农户信息。
(三)严格资金用途。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防止出现以“托管”名义搞“流转”,套取财政资金。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加强项目管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不定期调度、指导和抽查县级中央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执行情况,指导各地及时将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兑付到服务主体或农户等信息填报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平台数据,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加强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市(州)要及时组织项目县收集整理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项目县要按照要求,及时开展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按程序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并对绩效自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县确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