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达州市通川区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组议事决策工作的通知》(通区委办〔2018〕3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党委议事决策,完善党内民主和监督,建立科学的办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特修订完善我局党委议事决策规则,并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请各位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达州市通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中共达州市通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
中共达州市通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委员会
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我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通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研究决定的关于“三重一大”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二条 严守政治纪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市、区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切实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全面贯彻建设法治型党组织要求,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第四条 突出为民务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第五条 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六条 党委议事决策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最后表态。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传达学习省、市、区党委和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指示、重要文件精神,研究结合我局工作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分析研究我局执行情况。
第八条 研究决定事关我局工作的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管理规定。
第九条 研究党委领导代表党委做的我局工作报告,以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
第十条 研究审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项目规划、项目建设等重要请示、报告、建议等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干部任免、奖惩,培养、选拔、教育、管理、监督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研究干部人事管理、机关管理制度等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研究党委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研究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案件的查处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在党建经费列支3000元以上和在财政经费列支10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方案;研究涉及企业资金(含奖补资金)的推荐申报、审核拨付等事宜。
第十七条 研究我局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八条研究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和重大事故处理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研究以党委名义公布的奖惩事项。
第二十条 研究下级党组织或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研究决定需要党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主要程序是:
(一)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或由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党委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委成员确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涉及有关方面工作的重要问题的议题,由党委分管领导提出;办公室要及时汇总议题,报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变动,不得临时动议。如确需变动,应报告党委书记同意。
(二)准备材料。需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相关分管负责同志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送办公室,并提出汇报人、列席人建议名单。根据需要,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将有关材料提前印发党委成员征求意见。
(三)酝酿意见。对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党委成员应按照分工事先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充分酝酿、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
(四)讨论表决。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成员主持。会议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委成员进行表决。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须充分发扬民主。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与会党委成员应明确表态是否同意或弃权;未到会党委成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人事任免的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会投票表决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形成纪要。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写工作。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奖惩及其他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列席人员:各股室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每1个月召开一次党委会,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的集体决议、决定,党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成员个人意见被党委会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内容除经组织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党委成员以及列席党委会的同志要按时出席和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和列席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