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报销城乡特困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的通知
来源:通川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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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办养老机构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21)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通川区城乡特困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报销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通川区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正常死亡并火化后,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相关手续,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费。

  二、发放标准

  特困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费实行据实报销,除按省有关政策减免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丧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的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如因特困人员死亡未能及时报停而出现超发救助供养金的,超发部分在丧葬费中扣减,如超发部分超过丧葬费总额的,由公办养老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超额领取部分予以全额追回

  三、发放方式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集中供养机构办理的,丧葬费划拨其所在的供养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负责办理的,丧葬费划拨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由具体承办人员领取并签字确认。

  四、需提供的资料

  (一)相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身份证明;

  (三)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丧葬费用明细(不含按省有关政策减免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丧葬服务费);

  (五)各集中供养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解决丧葬费用的报告。

  五、工作要求

  特困人员丧葬费发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切实加强对城乡特困人员丧葬费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确保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

  (二)注重工作实效。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特困人员丧葬费发放工作要求,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达州市通川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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