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社区、居民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财务制度管理,规范财务运行,经莲湖景区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莲湖景区社区(居民小组)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
莲湖景区社区(居民小组)财务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集体财务管理、规范集体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莲湖景区下辖社区及居民小组。
第三条根据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议和完善村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推行代理服务制的实施意见》(区府发〔2011〕26号、中共达州市通川区委办公室、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五条规定的通知》(通区委办发【2014】68号)文件精神,莲湖景区村组会计代理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负责莲湖景区各社区(居民小组)集体财务工作。代理中心在莲湖景区党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对各社区(居民小组)集体财务活动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负责。
第五条受社区的委托,代理中心对各社区、居民小组集体财务收支进行代理记帐、会计核算和每届任期档案保管。
第一章受托代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莲湖景区村组会计代理核算中心主任由财政所长兼任,代理中心设会计1名。
第七条代理中心职责:1.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核算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按月记账。对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总账、明细账,编制财务报表,做到账证、账账、账表相符。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对不合格的原始凭证一律退回补齐资料后予以记账。4.定期盘点,核对银行存款。5.严格按照票据管理规定,做好专用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登记工作。6.做好社区、居民小组财务档案的归档保管工作。7.开展对报账员及财务负责人员和相关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8.指导社区、居民小组财务公开各项工作,并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第二章会计代理和资金代管
第八条会计代理坚持“五权不变”原则和“五统一”的管理制度。“五权不变”:即社区、居民小组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监督权、审批权不变,不改社区、居民小组财务会计的主体地位,不越权审批村组资金,不限制社区、居民小组的正常经费开支,但莲湖景区要全面监管,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统一”:即由代理中心实行统一审批凭证、统一记账、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财务公布、统一建档管理。
推行村组会计委托代理,按社区、居民小组建账,单独核算,社区、居民小组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九条资金账户设置。社区、居民小组的集体资金必须全部交代理中心统一管理,一社区一账户,社区居民小组与社区居委集体资金分账不分户。资金账户预留社区财务印章、社区法人印章和代理会计印章。
第十条建立资金报批制度。各社区、居民小组根据工作实际进行集体经济分配、资产购置、年度发放补助、项目建设、债权债务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支出(除社区小额办公经费、上级拨付的人员补助工资外),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一是社区党总支会提议。对社区内重大事项,社区党总支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使提议符合本社区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二是社区“两委”会商议。根据社区党总支的初步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人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三是党员大会审议。对社区“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社区“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四是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居委会主持,召集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居民代表或到会居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五是决议公开。经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社区活动场所和各居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六是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布。)程序无意见后,将决议报管委会审批后支取。
第十一条报账员的设置和职责。一个社区设报账员一名,报账员的确定应征求莲湖景区的意见,莲湖景区可对不能胜任财务工作的报账员提出调换建议。报账员的职责:1.按财务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开具收、付款凭证。每月月末应及时将收付凭证送交代理中心记账,记账后按时将收支明细表公布。2.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账、财产物资及承包合同登记簿。3.负责将合法收入款及时(5个工作日内)存入代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4.负责社区、居民小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三章业务流程及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按月报账,每月月末应将报账原始票据移交代理中心记账。
第十三条记账程序:各社区报账员报账时,须按莲湖景区统一印制的《莲湖景区村级费用报销单》填制规范的报销单报账。⑴报销单的填制:报账员将本月支出汇总归类后,按科目明细分类后填入支出项目类,填入分类、汇总金额、单据张数,在备注内填入当期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⑵报销单上须有社区书记的签字(属居民小组的须有居民小组长签字)及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签字。⑶报集体经济分配、资产购置、发放补助、项目建设、债权债务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支出时,需要附报莲湖景区的审批文件。⑷报销单、会议记录、公示表、审批文件、本期收支票据等附件,社区报账员审核无误后报管委会代理中心会计审核,最后报代理中心主任审核附件。
第十四条支出事项的规范:社区、居民小组的支出需统一使用莲湖景区印制的《莲湖景区村级费用报销单》。报账员在填制报审单时需将以下支出分别填列入以下项目:1.购建固定资产,2.修建在建工程,3.应付工资,4.应付福利费,5.居民分配及土地禾苗赔偿,6.管理费用:⑴水、电、网络费,⑵打字复印费,⑶办公费,⑷其他,7.其他支出:⑴保洁员工资及垃圾清运,⑵道路维修及水电安装等,⑶其他赔偿补偿费用,⑷误餐费,⑸其他。
第十五条居民资金分配(含征地款项发放)、人员工资、工程项目款、大额(批量)支出等须由银行转账支付或打卡直发,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及工程款支付的规范。基本程序是:现场核实并初步预算→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上报莲湖景区联系社区领导审核同意→组织实施(需要询价、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等相关程序)→工程完工组织验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招标、施工、验收的影像资料应具备。
第十七条资金分配程序。基本程序是:(1)社区“两委”牵头组织居民小组提出初步方案,报告莲湖景区联系社区领导同意后,再召开居民小组代表会形成初步分配方案,重大事项应提前邀请联系社区领导参会。(2)分配方案及名册交由社区两委会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及名册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若有群众反映,社区两委做好解释说明)。(3)公示无异议后,由社区形成书面报告,报告须有社区书记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4)将资金报告(附公示无异议后的分配方案及花名册)报莲湖景区审核,审核后报代理中心入账。
第十八条支出报告和审批程序。社区及居民小组支出执行先报告后开支的原则。⑴社区及居民小组日常事务单笔支出在2000元以下(不含)的由社区书记(主任)签字(签署“同意开支”)及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签署“属实”)(需附上相关佐证资料)方可入账。⑵社区及居民小组单笔支出在2000元—5000元以内的先申报,由社区书记(主任)、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莲湖景区联系社区领导共同签字后(需附上相关佐证资料)方可入账。(3)社区及居民小组单笔支出在5000元—20000元以内的由社区书记(主任)、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莲湖景区联系社区领导和行政主要领导共同签字(需附上相关佐证资料)方可入账。(4)社区及居民小组单笔支出在20000元及以上的需报经景区党委会研究审定后,由社区书记、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莲湖景区联系社区领导和行政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并附莲湖景区党委会议审定附件(需附上相关佐证资料)方可入账。(5)如果是居民小组开支的款项应由居民小组长签署“情况属实”。
第十九条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手续。各类收支票据必须规范(属自制单据的如分配花名册、工资补贴表、青苗费发放表、清单等单据须由电脑打印制定),做到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印章齐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不准付款、不准入账、不准抵库。
第二十条债权债务管理。1.认真做好村级债权债务的核实工作。对现有债权中的应收款和内部往来账项,要组织逐户核对,核销账款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2.认真做好债权的清收工作。3.偿还借款必须经社区、居民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社区、居民小组共同审核签章。违反规定擅自还款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务档案管理。1.社区的财务档案,由代理中心统一建立档案,统一购置档案柜,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归档保存。2.代理中心要搞好财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3.严格档案查阅手续。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需请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或复制,并将查阅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章财务监督和财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民主监督。
各社区居民开展对本社区、居民小组集体财务的民主监督工作。监督本社区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费用支出、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干部报酬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财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三条财务公开。
各社区、居民小组须按上级相关规定,按月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公开的方式要以公示上墙为主,在群众集中居住地和交通路口建立规范化的公示墙,以便于群众阅览,接受群众来访,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问题。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代理中心要严格按照财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社区、居民小组要按《村(居)民组织法》的规定,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民小组故意向代理中心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社区、居民小组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渎职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代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原有监督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