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号)
  • 来源:通川区市场监管局
  • 作者:雷波
  • 发布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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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第4号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号、2025年第2号),涉及我区10家不合格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达州市通川区象鼻子连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店销售的辣椒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辣椒,抽样编号:XBJ24511702767531631ZX,购进/生产日期:2024-11-14,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象鼻子连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4日以3.5元/斤的价格从达州市通川区王荣国(王荣国已另案处理)蔬菜经营部购进辣椒40斤,金额140元,该批辣椒经我局2024年11月14日抽,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4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辣椒均使用完,无法召回。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履行了进货查验相关义务,说明了进货来源,且不知所售辣椒为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辣椒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购了不合格辣椒,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产品进销过程控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通川区阿露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龙眼芒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龙眼,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0645,购进/生产日期:2024-11-7,被抽样单位名称:通川区阿露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产品名称:芒果,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0647,购进日期:2024-11-7,被抽样单位名称:通川区阿露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龙眼于2024年11月7日购进,商家未建立食品购销台账,数量不详。当事人销售的芒果于2024年11月7日购进,商家未建立食品购销台账,数量不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保存进货时拍摄的照片和付款凭证;未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三、达州市世纪隆有限公司双狮集市分公司销售的龙眼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龙眼,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0726,购进/生产日期:2024-11-8,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世纪隆有限公司双狮集市分公司,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龙眼于2024年11月8日购进,购进22斤,销售22斤,抽样时现场有3.12斤。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销售产品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存进货时拍摄的照片和付款凭证;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122、免予处罚。

    四、通川区熟果源水果店销售的龙眼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龙眼,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0530,购进/生产日期:2024-11-7,被抽样单位名称:通川区熟果源水果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龙眼于2024年11月7日购进,商家未建立食品购销台账,数量不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销售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保存进货时拍摄的照片和付款凭证;未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五、达州市通川区允儿鲜果店销售的龙眼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龙眼,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1164,购进/生产日期:2024-11-10,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允儿鲜果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龙眼于2024年11月10日购进,商家未建立食品购销台账,数量不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销售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保存进货时拍摄的照片和付款凭证;未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六、达州市通川区赵相吉水果店销售的龙眼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龙眼,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0353购进/生产日期:2024-11-3,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通川区赵相吉水果店,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龙眼于2024年11月3日购进,商家未建立食品购销台账,数量不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复查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销售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保存进货时拍摄的照片和付款凭证;未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验收。

    3、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七、通川区果栗缘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1260,购进/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3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通川区果栗缘水果店,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购进本批次香蕉共10KG,销售10KG,销售价为8.4元/公斤,货值金额为84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由于上述食品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调查。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

    3. 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文件等原因导致购进了不合格食品,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达州市河峰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红二荆条、豇豆、芹菜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二荆条,抽样编号:XBJ24511702767531571购进/生产日期:2024-11-13,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河峰农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产品名称:豇豆,抽样编号:XBJ24511702767531573购进/生产日期:2024-11-13,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河峰农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倍硫磷

    产品名称:芹菜,抽样编号:XBJ24511702767531577购进/生产日期:2024-11-13,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河峰农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甲拌磷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达州市河峰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红二荆条20241113日以85/购进了1件,销售了12.5kg,分别按照12元/kg9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12.5kg,销售价格为97.5元;豇豆于2024年11月13日购进了99斤,购进价格4元/斤,购进金额396元,分别按照6元/斤和4.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99斤,销售价格为435.4元;芹菜(西芹)于2024年11月13日购进了60斤,购进价格是2.5元/斤,购进金额150元;上述三批检验报告同批次的产品购进金额共计631元,销售金额为704.4元,共获利73.4元。当事人收到上述三批次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9日对该案当事人进行询问得知,上述三批次不合格(红二荆条、豇豆、芹菜)当事人是2024年11月13日在达州市通川区张浪蔬菜经营部购进的,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达州市河峰农业有限公司采取不予立案。查,于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对达州市通川区张浪蔬菜经营部进行立案。达州市通川区张浪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226日对达州市通川区张浪蔬菜经营部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85.2元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上述三批次抽检不合格原因(红二荆条、豇豆、芹菜)生产环节造成的。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进货查验的把关,组织当事人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把进货渠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销售。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29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九、达州市达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螺丝椒和龙眼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螺丝椒,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1393,购进/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2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达隆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产品名称:龙眼,抽样编号:XBJ24511702767531380购进/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1日,被抽样单位名称:达州市达隆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达州市达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螺丝椒2024年11月12日购进,购进25斤,销售25销售的龙眼2024年11月11日购进,购进88斤,销售88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上述螺丝椒和龙眼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螺丝椒和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并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召回行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十、通川区集惠超市销售的多味凤爪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多味凤爪,抽样单编号:XBJ24511702767531637ZX,购进/生产日期:2024年8月2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通川区集惠超市,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通川区集惠超市销售的多味凤爪2024年8月25日购进,购进50袋,销售28袋。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上述多味凤爪属于快消品,当事人虽然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但是召回数量为0,退回厂家22袋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供货商的资质文件、进货票据,我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3、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超标的多味凤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并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召回行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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