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中心、办: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相关规定,按照达州市通川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平竞争会同审查相关程序(暂行)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我局在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出现排斥、限制市场经济主体竞争的情况,经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达州市通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通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20日
达州市通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和达州市通川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平竞争会同审查相关程序(暂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性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公平竞争审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确保我局起草或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
二、强化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竞争有序市场环境
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国家、省、市及我局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宣传,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知晓率。接受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建立内部审查制度
(一)明确审查范围。以区发改局名义制发(包含联合名义印发文)以及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印发,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一般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查的文件包括:1.普通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2.一般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含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工作请示(批复)、征求(回复)意见函、约谈或诫勉谈话的函等;3.内控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平安综治、保密、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如人事任免、表彰奖惩、公示公告等文件;4.普通行政执法文书。如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
(二)审查标准。1.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2.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5.例外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有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各股室、中心、办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如实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随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至政策法规股,严格按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提交由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法规股进行初审,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政策措施起草股室、中心、办参照附件2,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进行公平竞争会同审查。
(四)所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均应征求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直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