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自审﹝2025﹞01号
达州神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通川区蒲家镇苦竹村砂岩矿开采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和《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2022〕179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达州市通川区蒲家镇宝石村6组、春天村5组集体土地0.6444公顷(其中:草地0.3584公顷、建设用地0.2860公顷)作为临时办公用房、工棚、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
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三、你公司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你公司在临时用地使用时,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五、你公司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此复
达州市通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6日
达州市通川区自然资源局2025年3月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