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达州市通川区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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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经开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达州市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达州市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科学技术局

 

                        202534


          达州市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通川区科技计划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参照《达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川区科技计划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设立,由区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重点资助为增强我区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项目是通川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无需签订任务合同书和组织验收评价。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根据科技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项目组织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科技计划类别

第五条 科技计划类别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创成果储备,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突出技术支撑,聚焦全区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推进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和区域科技合作,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科技支撑。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突出产业化导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创新产品、开展产业化示范,强化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强化乡村振兴科技支撑,重点支持乡村科技创新示范、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四)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培育计划。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科研基础条件、科学研究、工程化开发、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园区、科学技术普及、区域科技合作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重点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等开展创新创业,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五)“揭榜挂帅”计划。突出产业需求,聚焦重点产业,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精心培育和未来产业谋篇布局,聚焦关键核心领域重大技术突破和自主可控发展,重点就全区重大技术攻关需要和重大成果转化进行张榜,吸引优势资源解决我区科技型企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

第六条 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科技计划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和任务按规定纳入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

 第八条 达州市通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达州市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提出科技创新规划、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

(三)牵头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立项;

(四)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下达项目资金;

(五)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

(六)审核和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

(七)对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八)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指在通川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职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项目立项后与区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

 (三)按照签订的任务合同书要求,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配套条件,组织实施项目;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科技报告等材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七)提交项目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指南编制。区科技局围绕科技创新规划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牵头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经费及经费支持方式,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指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公开择优、择优委托、定向委托三种方式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通过达州市通川区科技项目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开择优的项目自指南发布日起至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任务确定的项目、突发和紧急的全区重大科技需求项目,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申报,申报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的资格要求;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下设课题的,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2.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3.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4.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

 (二)申报限制:

      1.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不同类别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2.同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已立项的区级科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项目负责人有未验收项目不得申报;

      5.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

      6.已获得各级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除成果转移转化外的其他类别项目;

      7.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或按有关规定属申报限制的,按要求执行。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相应计划类别的项目申报书及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受理。区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相关业务股室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

(一)区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以会议评审为主,逐步推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组人数为单数),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执行回避制度。重大项目在会议(网络)评审基础上可采取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作进一步审核。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任务确定的项目和突发紧急项目采取专家论证方式。

(二)区科技局组织对前补助方式支持的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资金预算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资金预算评审。预算评审与技术评审原则上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推荐立项。区科技局根据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结合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等,择优推荐立项项目,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区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和下达。区科技局将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任务合同书提交。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填报任务合同书,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电子版并将纸质任务合同书报区科技局。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将任务合同书报送区科技局的项目撤销立项。

第十九条  任务合同书签订。项目牵头单位、区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牵头单位依据项目计划下达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强化项目承担责任,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地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对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在项目实施中期,区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监督检查工作避免交叉重复,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影响。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应集中在1个月内开展,对同一单位的现场检查应集中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区科技局批准执行(须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

(一)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发生变化;

(二)合作单位变更、项目经费安排有争议或临时变更项目经费拨付导致项目未实施的;

(三)由于市场、环境因素等发生较大变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经程序按终止或撤销方式处置。

(一)终止项目。为体现科研活动宽容失败,因以下原因,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局论证后终止项目。

  1. 因国、省、市、区相关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客观原因,在项目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项目,或实施了项目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2. 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撤销项目。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工作的、项目牵头单位已吊销或注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区科技局经程序研究核实后撤销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同意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使用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由区科技局商区财政局对财政科技资金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一)对同意终止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将未使用的财政拨款经费如数上缴国库,对拒不退还剩余经费的项目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同意撤销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按原渠道全部收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牵头单位须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局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绩效和资金评价体系,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积极配合验收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内主动完成验收准备,在达州市通川区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及时、完整报送验收纸质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科技局在此基础上1个月内组织验收。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报区科技局审核批复。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三十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事项;

 (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及应用效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

 (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专家。验收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原则上是达州市专家库注册专家。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专家组人数为单数),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主持单位在专家库采取电脑抽取等随机方式抽取验收专家,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验收方式。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通讯评议验收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采取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测或查定,审阅相关资料,形成验收意见。现场验收的项目不得少于验收总项目的四分之一。

 通讯评议验收采取函审(或网评)的方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验收程序。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及材料准备。项目负责人在达州市通川区科技项目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要求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区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

​  2.材料审核。区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牵头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3.组织验收。区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在收到验收材料后1个月内组织验收。

  4.材料完善。项目牵头单位在验收后按要求完善验收资料,并在达州市通川区科技项目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电子文档提交后将验收全套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区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审核。

  5.科技成果登记。项目牵头单位将形成的研究成果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成果登记号。区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依据成果登记号作好备案。

  6.验收签章。区科技局验收工作相关责任人签注审批意见,加盖公章,最终完成验收手续。

  7.材料归档。验收工作结束后,区科技局相关业务股室对验收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四条  验收材料。项目牵头单位需按要求准备以下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项目验收报告;

 (四)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与项目产品相关的销售、服务的发票清单等;

 (六)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七)项目财务验收报告及财务验收所需资料,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结论。

(一)验收结论及二次验收。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通过和不通过。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验收结束后,项目牵头单位可主动提出整改并申请进行二次验收(仅限1次)。项目牵头单位应于30日内(且该项目执行期满不超过1年)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并做出验收结论。

(二)验收结论运用。最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暂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

 (三)项目结余资金处置方式

      1.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由项目牵头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满足原团队科研需求。

      2.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3.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4.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要求退回应退财政资金。未按时限要求退回的,区科技局将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资格。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通川区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八条  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未签订协议的,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四十二条  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完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立项、动态调整、验收等过程管理纳入达州市通川区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风险防控预警提示、责任倒查追究信息等全程留痕,实现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项目管理和监督提供保证。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四条  涉及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达州市通川区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4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项目按原规定执行。《达州市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区教科发〔2020133号)同步废止,中央、省级、市级出台最新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中央、省级、市级文件为准。



 

《达州市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

      为保证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达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达市科〔2021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科技局对《达州市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区教科发202013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达州市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八章45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4条(第14条),明确了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式。

      第二章是科技计划类别,共2条(第56条),明确了通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类型。

      第三章是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责,共3条(第79条),明确了项目组织管理及承担各方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是项目申报和立项,共11条(第1020条),明确了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公示、审批下达、合同书签订的流程。

      第五章是项目实施管理,共6条(第2126条),明确了对项目的过程监督管理及处置方式。

      第六章是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共14条(第2740条),明确了项目验收方式、验收程序、验收结论、成果管理等内容。

      第七章是监督保障,共3条(第4143条),明确了项目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是附则,共2条(第4445条),明确了文件生效时间和实施期限。

      三、修订的重要变化

      (一)压实管理责任,明确和强化了项目牵头单位责任。明确规定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项目合作单位的统筹管理,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项目根据验收评价结论要求退回资金时,牵头单位须按规定负责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经原渠道退回财政。

      (二)遵循科研规律,优化项目管理方式。优化了项目验收评价机制,明确提出要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验收评价体系,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减轻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

      (三)优化结果管理,确保每个项目实施后有结论、能“销号”。结合实际优化项目结果管理,既体现严格管理、规范实施,又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一是在严格管理、规范实施方面,对验收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牵头单位可主动提出整改并申请进行二次验收(仅限1次)。项目牵头单位应于30日内(且该项目执行期满不超过1年)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并做出验收结论;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牵头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科技局经程序研究核实后撤销项目。二是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方面,因国家或我省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或技术路线不可行等因素导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区科技局论证后终止项目,不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进行处理。

      (四)严肃问责处理,明确了处理项目违规行为方式。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分情况实行逐级问责的处理方式。一是对最终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暂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二是对同意撤销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按原渠道全部退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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