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FD-2025-001
通区府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现将《达州市通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达州市通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
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通川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通川行政辖区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区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条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农业农村(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民政(社会事务办)、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所)、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办)、市场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
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受让方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经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
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办)负责审查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内容。
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负责核实拟流转土地地类,是否属于已批准的或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相关规定,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通川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办)负责审核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负责审核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合法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协助审查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是否公平自愿、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流转价格是否合理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审核组成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对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日常监督。
第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以下纳入日常监管。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500亩(含)以上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报区人民政府组织联席审查审核。对跨乡镇(街道)流转的报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对跨县(市、区)流转的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八条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四)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申请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倡导“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流转费”,实行“先交租金后用地”,提倡约定按年提前预付土地流转费,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权益。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鼓励流转双方设立风险保障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设施农用地依法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义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存在有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拖欠土地流转费等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十三条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尺度,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第十四条对于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五条区级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要适时开展督查指导工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并开展日常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每季度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引导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要严格审核流转合同的公平性、真实性、合理性。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
批申请表(100—500亩)
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500亩及以上)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4.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
5.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单
6.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办事指南
附件1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
经营权审批申请表(100—500亩)
申请人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拟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
土地所在位置:市(州)县(市、区)镇(乡、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组。(跨区域可加附页)
土地规模:合计亩,其中耕地亩(基本农田亩),其他农用地亩。
用途:流转期限:年
提交的其他
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六)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证明(技术团队、资金实力等)。
本单位(本人)承诺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合法,同时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按合同规定内容支付流转费用。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审查情况及
意见
审查简要情况(具体记录另附):
审查意见:
乡镇相关机构意见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人签名:
日期:
社会事务中心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市场监管所
负责人签名:
日期
环境保护办公室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自然资源所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其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相关部门)
负责人签名:
日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结论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2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500亩及以上)
申请人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拟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
土地所在位置:市县(市、区)镇村组。
土地规模:合计亩,其中耕地亩(基本农田亩),其他农用地亩。
用途:流转期限:年
提交的其他
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六)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证明(技术团队、资金实力等)。
本单位(本人)承诺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合法,同时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按合同规定内容支付流转费用。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有关机构、代表、专家审查审核意见
审查简要情况(具体记录另附):
审查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期:
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期:
区民政局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期: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期:
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期:
通川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期:
其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相关部门)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期:
区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3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甲方(转出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特订立如下意向性协议。
一、流转耕地情况
经自愿协商,甲方愿意将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流转给乙方,用于(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流转方式为(出租(转包)/入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序号
村(组)
地块名称
地块
代码
坐落(四至)
面积
(亩)
是否基本农田
备注
东
南
西
北
1
2
3
流转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流转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二、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1)乙方按每亩每年(现金、实物或实物折价)进行流转,全年合计支付给甲方。
(2)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3)支付结算方式:。
三、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二)该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三)乙方向甲方□缴纳□不缴纳风险保障金元(大写:),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四)本合同期限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五)其他事项:。
四、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通过审批后,双方正式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五、双方权利义务
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
六、附则
本意向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附件4
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目录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
三、业主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四、项目建设必要性
五、项目内容及规模
六、项目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七、项目工期(开工及完工时间)
八、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盖章(签名)
日期:
附件5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
土地经营权审批单
申请人
申请流转
土地规模
合计亩,其中耕地亩,其他农用地亩。
流转地块位置
市(州)县(市、区)镇(乡、街道办事处)
村(社区)组。(跨区域可加附页)
用途
流转期限
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审批要求,予以批准。
签发人: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
经营权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对象范围
1.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二、流转相关政策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意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坚持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1.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4.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四、分级审批权限
以丘陵为主的地区达州市通川区:
1.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不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日常监管;
2.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
3.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500亩(含)以上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合格后,报区人民政府组织复审复核。
4.跨乡镇、跨县(市、区)的流转,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审批。
五、审批程序
1.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4.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四、申请审批材料
以下申报审批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如下表格)。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备注
1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包括守信承诺书)
2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3
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4
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5
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6
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7
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会议纪要
8
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证明(技术团队、资金实力等)
五、办理程序
1.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在土地经营权审批承办部门办理,乡镇级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区级为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审核;
3.审查审核通过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办理时限
1.受理决定: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接件地点和承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