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达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通川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S303通川区碑庙镇过境段改建工程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拟定了《通川区S303通川区碑庙镇过境段改建工程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该批次拟征收通川区碑庙镇大营村3组,千口村12、13、14、15组,永红社区1组等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范围、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结果,该批次拟征收通川区碑庙镇大营村3组,千口村12、13、14、15组,永红社区1组等集体土地2.2087公顷,其中:农用地2.1673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0913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721公顷,草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355公顷),建设用地0.041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具体各组征地地类、面积如下: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
区 | 镇 | 村 (社区)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农用地 | |||
通川 区
| 碑庙 镇
| 大营村 | 3 | 0.0358 | 0.0358 | 0.0358 | ||||||
千口村
| 12 | 0.3013 | 0.3013 | 0.0966 | 0.1389 | 0.0658 | ||||||
13 | 0.4304 | 0.4304 | 0.2378 | 0.1169 | 0.0757 | |||||||
14 | 0.6121 | 0.5996 | 0.3802 | 0.1362 | 0.0832 | 0.0125 | ||||||
15 | 0.3892 | 0.3758 | 0.1989 | 0.1171 | 0.0598 | 0.0134 | ||||||
永红社区 | 1 | 0.4399 | 0.4244 | 0.1778 | 0.1761 | 0.0705 | 0.0155 | |||||
集体土地合计 | 2.2087 | 2.1673 | 1.0913 | 0.721 | 0.355 | 0.0414 |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关于公布实施达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公告〔2023〕第4号)文件执行。
2.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规〔2024〕1号)文件执行。
3.房屋拆迁补偿:由通川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单位)作为征拆机构,承担补偿安置具体事务。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1.安置对象:本批次征地失地农民(具体安置人数以实际测算为准)。
2.安置方式: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3.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规定,将本次征地安置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26日
1.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2.本公告公示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向通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本公告公示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通川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4.通川区S303通川区碑庙镇过境段改建工程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省政府批准同意征地后正式实施。
通川区自然资源局地址:通川区凤北街道青杠垭路38号
联系人:张舒娜
联系电话:0818-2374442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