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卫健委《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所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四)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形。
经我局查明,奕柯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巴渠东路诊所(备案编号:PDY00098551170217D2192)在2024年5月2日至2024年6月16日,该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该机构违反了上述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现予以公告撤销备案。
自撤销批准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撤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有异议,请与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反映。联系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健民路134号,联系电话:0818-2121651。
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