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来源: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 作者: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2024-10-11
  • 点击数:人次

  •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1

    ​刘鹏飞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2024年4月17日

    达州市通川区
    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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