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1 | 刘鹏飞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 | 2024年4月17日 | 达州市通川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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