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临时渣土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租赁位于通川区复兴镇九龙社区10组的场地进行临时渣土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按照《达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达州市通川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举报人给予3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