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区有力有序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仍存在对审计整改工作不够重视、责任不够清晰、合力尚未形成、治标多治本少等问题。为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现就相关责任分工如下:
一、健全审计整改的领导、监督和落实机制
(一)健全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机制。要加强区委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通过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等,及时研究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重要审计情况、年度审计报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按程序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建立完善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制度,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专项督察。(责任单位:区委办、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
(二)健全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机制。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推动区政府及各部门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必要时依法作出决议。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深化拓展监督内容,开展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探索开展对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监督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区委请示报告。(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三)健全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机制。区政府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专项汇报会议等,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对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或存在时间长、历史原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多、整改难度大的重要问题,建立牵头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督查督办,推动有序化解处置。巩固和拓展审计整改成效,推动加强源头综合治理,防止屡审屡犯。(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二、健全审计整改的责任机制
(四)夯实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将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目标要求,按项逐条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组织开展审计整改情况“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效。(责任单位:被审计单位)
(五)压实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在 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对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有关主管部门既要纠正审计查出的具体问题,更要举一反三,从改革的视角审视问题、以改革的思路解决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标本兼治。(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强化审计机关的督促检查责任。 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对需整改的问题,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研究完善审计整改标准。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必要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以后年度审计项目一并实施,重点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是否整改到位作出评价。建立健全推动整改落实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督促整改效率。(责任单位:区审计局)
三、健全审计整改的工作运行机制
(七)建立审计整改清单制度。审计机关和有关责任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建立清单并实行台账管理。审计机关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分解形成问题清单。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对照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整改期限届满后,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审核认定、对账销号。(责任单位:区审计局、被审计单位)
(八)健全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作机制。推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党政督查相结合,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以及出资人监督等各类监督相贯通,推动问题整改和成果共享。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提请,将有关审计结果、问题清单等,按规定移送或提供给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人大常委会相关单位等。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的审计整改事项、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应按职责权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反馈审计机关。(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
(九)健全审计整改报告机制。上级审计机关查出的涉及区委和区政府的问题,区委、区政府要定期分别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整改结果。对纳入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问题,区政府应组织汇总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审计整改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作整改情况报告,根据需要由有关部门作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报告。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外,有关责任单位应将审计整改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区委审计办、被审计单位)
四、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和追责问责机制
(十)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对相关部门(单位)的绩效考核,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意见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区人大常委会要强化监督结果运用,把审计查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与人大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紧密结合,作为监督政府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的参考。(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目标绩效办)
(十一)健全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审计机关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对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包括: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整改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较差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 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依 纪追责问责,处理结果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