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
  • 来源:区司法局
  • 作者:admin
  • 发布日期: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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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2328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实施依据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15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2328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实施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1903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1903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9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实施依据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上访的,审查是否应当立案调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对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讲述的事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送达《投诉受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反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案件涉及的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法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2328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辖区内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原因。

    2.审查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交,申请人未按要求补交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查证,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理由 。

    4.监管责任: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当事人财物。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装订成卷,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2328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 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三十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八条  办案补贴的指导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 审查责任:审查有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结案报告。

    3.​ 决定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4.​ 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及结案报告,不定期回访受援人。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2328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对司法鉴定机构有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公开检查结果,督促整改问题。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2328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 组织建设情况;

    (2)​ 执业活动情况;

    (3)​ 公证质量情况;

    (4)​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 档案管理情况;

    (6)​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 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 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 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 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情况,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公证机构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或《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突出问题,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1903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3.移送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2328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管理、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条例》规定的,进行调查处理。

    3.移送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2328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教育培训、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进行调查处理。

    3.移送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

    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2328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奖励)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2328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奖励)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 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负责 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2328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奖励)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研究审定, 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2328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责任主体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责任事项

    1.收件(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其不于受理通知书:(3)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三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查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受理(1)能受理或通过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其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查标准(1)该申请内容是否涉及国家队案、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

    4.决定(1)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准予发放。(2)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准予发放。审查标准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1903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给付)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求助、抚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责任主体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责任事项

    1.收件(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于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改件通知书,三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查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受理(1)能受理或通过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其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查标准(1)该申请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私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

    4.决定(1)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准予发放。(2)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准予发放

    审查标准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1903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权责清单(行政奖励)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颁布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适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责任主体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的方案实施推荐、考评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按程序实施表彰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表彰责任:按程序召开表彰会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8)212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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