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三重一大”管理制度
来源:通川区文旅中心
发布日期: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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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川区文旅中心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四条 主要领导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协调责任。

第五条  主要领导依据本规定针对具体事项,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包括范围、形式、内容、时机和扩大人员),并分别主持召开党组会议、班子扩大会议,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机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包括:副科级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任免,奖励或处分决定。对干部任免中的选拔、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大事项安排”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的范围:是指一次使用额度在5千元(含)以上用于基建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资金支付。

第三章 决策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党组会议、班子扩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 集体研究的程序是:

  (一)相关股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二)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

  (三)召开党组会议或班子扩大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政务公开方式。

  (四)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

  (五)召开党组会议或班子扩大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

  (六)由相关股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

  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重要事项安排” 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一) 相关股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

  (二)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三)召开党组会或班子扩大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四)对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

  (五)由相关股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四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一)相关股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

(二)资金使用方案报党组会议或班子扩大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五条  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形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或个人独断专行、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主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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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部门预算,切实规范财务管理,促进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

第三条 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优先安排基本支出,统筹安排重点项目。

第四条 严格执行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五条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六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七条 实行内部牵制和内部稽核制度,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民主理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第三章  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第八条 实行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报销制度,不准内设股室设立“小金库”。单位支出5000元由局长审批报销,5000元以上由党组办公会议审定,局长签字报销,只有审批领导才能签在发票正面右上角,其余人员一律签在发票背面。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单位财务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别设置,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单位会计或出纳工作。

第十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工作规则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财务程序建帐与核算,准确地填报各类财务报表。各类财务报表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和财务负责人分别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

第十二条 1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项目必须先编制支出预算,然后经单位党组会研究通过其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

第十三条 对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的经费支出,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四章  经费支出的审批与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 主要经费管理。各股室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再报办公室统一汇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办公室集中购买,并做好购进、领用、结存登记。费用报销时,附上购买清单以便审核。凡是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采购,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 经费报销程序

(一)由经办人员将原始票据按实际用途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经股室负责人或股室分管领导确认属实,办公室财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报账时间:每月1号—20号为报账时间,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三)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各股室应于每月15日前向办公室财务报本股室发票的开支项目,以编报国库集中支付计划。

第十六条 办公用品采购费的报销:各股室需用办公用品由所在股室负责人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主任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单位主要领导审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办公耗材:由股室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经请示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定点单位更换,更换时需要经办人和办公室同时签字后方能报账。如因紧急情况(如碳粉用完等),需向办公室口头汇报,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进行补签。所有办公耗材由股长向办公室申请,收货单需经办人和股长签字。

第十八条 职工差旅费的报销:由股室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持出差通知单和局长批示,出差返回后凭发票十日内先送财务审核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再报局长审签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其他费用报销:根据单位领导安排,经办人凭发票送财务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再报局长审签。

第二十条 以上规定如没有申报,“先斩后奏”者,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报销制度,对不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账户由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使用,我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一个,单位开设基本账户一个,未经财政审批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对银行开设的账户,要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允许发生其他银行收支业务,更不允许转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账物分开管理。办公室财务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和股室明细账,对每件购进、发出、结存的固定资产都要按品名、规格、型号、入账时间、金额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同时根据发出去向按品名、规格、型号、发出时间登记股室明细账,并由资产使用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每月应将固定资产购进、发出、结存情况书面报送一份至财务作为账务调整依据。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每年年底应进行一次全面资产清查,将资产清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对盘盈、盘亏、报废、报损、变卖的资产按区国资办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办公室财务做账务调整,属于当事人过失造成人为丢失、毁损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将公物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收费票据归口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相关业务股室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到办公室财务领取票据,其库存的同类票据原则上不超过一本,实行以旧换新,及时缴销。

第三十条 各种有价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收费票据等)视为现金管理,不得转让、出售、代开票据和撤本使用。票据领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不得遗失。凡属个人责任遗失空白票据者,必须做出书面检查并按相关要求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 各种票据填写必须按照规定如实认真填写,计算准确,大小写金额一致。多联式票据只准用黑色圆珠笔一次性全份填写,计算机打印票据不得手工填制。票据填写错误时,应全份表明“作废”字样另行填写。

第三十二条  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在市场上购买票据或套用其他单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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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制度

公务卡是指金融村构为单位在职期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本章所指的公务卡是指以单位名义设立的贷记卡。

公务卡结期方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按照《关于实施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结算,未按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将一律不子报销。主要包括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下列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较大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方式为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职工执行公务活动中购买商品和服务,原则上应优先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不断减少现金结算方式的公务消费;刷卡消费报销必须取得银行卡签购单(即POS单)和发票,缺一不可。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如无POS机刷卡终端等,经办人必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如实说明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因,并对报销票据现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再按单位财务审批制度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办公室财务才予以报销。

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结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各公务卡持卡人对代理银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投诉时,可向该行投诉或向办公室财务反映。

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财政局备案。

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单位确定的公务卡信用额度为1-3万元。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办公室财务申请,办公室财务配合银行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因公务卡密码泄露或遗失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并报办公室财务备案,避免经济损失。办公室财务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补办。

若持卡人公务卡遗失、毁损等情况,需重新申领公务卡的,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办理并立即通知办公室财务更新大平台系统“公务卡管理”中相关信息。

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资料和规定; 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欠款而避免罚息等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公务卡对账单将由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寄达。持卡人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若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办公室财务,以便及时同银行联系更新公务卡登记信息资料。

特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原则应执行事前申请程序,否则不予报销,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按单位规定请示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为提高工作效率严格内部管理,在职人员使用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结,避免累积,原则上持卡人在公务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报销相关费用。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本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同事代为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报销必须填写和审签完备“公务卡支付报销单”、并附刷卡消费交易凭条( POS单) 、正规发票等原始凭证 (缺一不可 )。

办公室财务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免息还款期到期5个工作日之前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办公室财务说明并及早处理。

持卡人采用网上支付方式的公务支出,在报销时,持卡人除提供发票外,还应提供公务卡网上支付交易截图(必须有公务卡号、刷卡日期、刷卡金额、商户名称信息,以代普POS消费凭条)。

下列情况不得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二)报销费用的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利息及罚息;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用所形成的支出;

(四)其他不符台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的,特卡人应积极配合办公室财务,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即将资金从公务卡退回国库)。

每年12月25日至年终决算日(12月31日)期间的公务卡公务消费,必须经办公室财务同意后方可消费。以免因单位用款额度不足无法还款,而产生罚息。

职工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清,并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对公务消费部分回单位报销。

办公室财务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监督公务卡的使用和支付,严肃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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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1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结台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管理是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察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三条  采购业务管理遵循预算批准的采购方式,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采购控制的目标如下:

(一)规范采购行为,促进采购人员的廉政建设。

(二)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任务,满足单位工作任务开展或发展目标实现的所需物资。

(三)依采购需要灵活选取采购方式,提高物资的供应效率,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

(四)确保资金安全以及最大效用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访局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  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归口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七系 党组会作为采购决策机构,对采购政策、重大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

    (一)审定采购政策研究采购管理制度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因未能编入预算,工作急需的购置需求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

    (四)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重大采购事项。

第八条  采购日常归口管理机构:办公室。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采购日常性工作的开展。

(一)根据采购计划批复,组织政府采购实施;

(二)受理投标人、供应商的质疑;

(三)负责核实供货商的资质,审查供货商的报价清单等;

(四)督促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地履行合同业务;

(五)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负责组建自行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

(六)负责采购文档的归档与报备工作;

(七)督查、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评标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组成机构,由3人(含)以上单数构成。

第九条  执行机构:由采购业务的相关人员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员,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评审与签订,参与采购页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

第十条  纪检组长为采购监督人,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局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招标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依法对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四)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依法对招标采购过程中由于不制度行为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查处。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计划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编制。各采购需求人根据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由办公室财务汇总上报。

第十二条  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办公室依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其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财务汇总政府采购调整预算,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需求人员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依据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法规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原则

1.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数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2.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的采购程序实施。

3.规模效益性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统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属于直购或网上竞价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含两次)。

4.严格按采购品目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严格按采购品目分类进行编制,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构成

政府采购计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三部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分散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计划内容

政府采购计划包括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构成、需求时间、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或者需要采购外国产品的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从需求人员编起,报办公室财务汇总形成政府采购计划。办公室财务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报送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送审核。

  第四章  实施政府采购计划与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室按照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或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可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符合条件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

(三)属于直购和网上竞价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该公开购买信息。办公室财务为社会购买服务的,应通过通川区政府门户网、四川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条  采购人办理委托手续后及时将详细用户需求书和采购计划批复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用户需求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尽可能地对同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打包,组织规模采购。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财务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规范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内容。

第二十五条  单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本制度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当由办公室财务提出申请,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重大采购还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然后由办公室财务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二十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经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相关程序,并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名称、项目预算等基本情况,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以及项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提供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的相关证明材料,打印网页公示内容并签署公示期间无异议,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标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以及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时,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网页公告打印件);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公开招标是否有供应商参与投标或者是否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以及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附件四).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材料。

第三十条  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办公室财务在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应进行论证和公示。

(一)论证。组织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具有唯一性提出具体论证意见。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要完整、清晰和明确并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和对论证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和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公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征求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归口部门将公示书面材料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包括电子文档)递交财政部门予以发布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贷物或者服务地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期限

7.采购人、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8.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公示材料还应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对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来受质疑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间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包括异议具体事项和内容、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反馈给办公室和办公室财务。办公室作为公示主体应当对异议事项和内容组织补充论证。认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办公室财务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论政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办公室财务应当将包括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进行公示;同时,将补充论证意见和重新公示事项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财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拟采用单一本源采购方式的,仍应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财务依法组织采购或将网上公示证明材料交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无须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给办公室财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六章  采购需求论证

第三十三条  采购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采购需求论证由办公室财务或办公室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采购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三十六条  除下列政府采购项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人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5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如果此项金额限制发生变化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小于3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名称及联系人等。

第四十一条  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拟邀请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

第四十二条  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不得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第四十三条  单位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批量集中采购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章。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区财政部门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来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单位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十六条  办公室财务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纪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集中采购项目达到集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单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由办公室财务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川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经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专家名单报财政部门。

    第五十条  政府集中购活动中签订的合同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格式范本,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另行规定。

按照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签订的合同是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采购资金支付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十一条  成立验收小组依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内容和标准。凡符合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五十二条  单位不得将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

第五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办理委托代理事宜,制定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提交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第五十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十五条  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单位应当编制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财政局备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增加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报财政局备案。

第八章  分散采购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章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分散采购活动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代理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时应具备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不备条件的,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十八条 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独立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能力,包括满足依法开展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发售、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唱)标、评审、现场记录、现场监督、现场复核询问质疑答复、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等岗位和人员,具备开展开(唱)标、评审活动的功所和设备设施条件。

(三)采购人员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且拟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应当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单位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的事项,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在分散采购活动中,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确定采购需求;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根据需要依法书面推荐供应商;

(五)委派采购人代表;

(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八)验收;

(九)支付采购资金;

(十)作出询问答复、质疑答复;

(十一)其他法定采购事宜。

第六十一条 在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受单位委托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编制采购文件;

(二)邀请供应商;

(三)发售采购文件;

(四)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五)资格预审;

(六)组建评审委员会;

(七)组织开(唱)标;

(八)组织评审;

(九)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十一)协助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十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询问答复、质疑答复;

(十三)采购人委托的其他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二条 分散采购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十三条 分散采购应当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国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限局域网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及其他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十四条 分散采购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

    第六十五条 分散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执行。分散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分散采购中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贷物和服务项目,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的,可以在获得具有审核权限的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六十六条 分散采购应当依法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确定采购需求

    (四)确定采购方式 ;

    (五)编制采购文件;

    (六)邀请供应商

    (七)发售采购文件;

    (八)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九)资格预审(适用于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活动) ;

    (十)组建评审委员会;

(十一)开(唱)标 (适用于招标采购活动 )

(十二)评审;

(十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四)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五)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十六)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十七)履约、验收;

    (十八)支付采购资金。

    第六十七条 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分散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九章 公开招标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并达到区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公开招标的标准。

第六十九条 单位办公室财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十条 办公室财务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需求人员及办公室财务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文件的发布、开标评标。

第十章 邀请招标管理

第七十二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十三条 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 办公室财务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需求人员与办公室财务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栏准等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文件的发布、开标评标。

第十一章 竞争性谈判管理

第七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

第七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章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十八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

(四) 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九条 由谈判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谈判邀请;

(二)谈判须知;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五)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七)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八)供应商遵从文件编制要求;

(九)谈判程序和成交标准;

(十)谈判内容;

(十一)谈判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十二)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十三)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十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采购人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1-3个)。

第八十条 谈判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谈判公告,谈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参加谈判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

(三)供应商报名和采购执行机构提供谈判文件的时间(应当明确日、时).地点方式、售价(有偿提供时)等

(四)供应商交纳谈判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

(五)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谈判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六)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十一条 参加报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终止。由采购执行机构发布终止竞争性谈判公告。终止竞争性谈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终止竞争性谈判的具体原因;

(三)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十二条 采购执行部门可以要求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交纳谈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在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保证金采用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交纳。

第八十三条 由采购需求人员、办公室财务、纪检及相关分管领导共同成立谈判小组,据项目情况谈判小组委派代表参与谈判。

第八十四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组织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第八十五条 谈判小组经过三轮及以上谈判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谈判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六条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谈判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谈判小组。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八十七条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根据谈判情况和采购人的需求确定。

  第十二章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

第八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八十九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执行人经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九十条 由采购需求人员与办公室财务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采购邀请(须包括采购预算) ;

    (二)采购须知 ;

    (三)采购需求;

    (四)确定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五)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

    (六)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七)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政策调控范围的);

    (八)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

    (九)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十)谈判/磋商内容、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十一)采购项目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

    (十二)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十三)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十四)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十五)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十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十七)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十一条 采购程序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询价采购管理

第九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同时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源充足、价格变化福度小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九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执行人经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九十四条 采购程序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竞争性磋商管理

第九十五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单位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九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十七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有采购执行人经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九十八条 采购程序参照《四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网上竞价与商场直购

第九十九条 网上竞价是指采购单位通过“达州市政府采购网竞价采购系统”,在不同品牌、多家供应商之间和一定时间内,通过竞价最终选择产品、供应商的采购行为。

第一百条 商场直购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拟购产品需求(包括产品品牌、型号和技术参数指标,直接到电子超市、电脑城、商场(城)等卖场下单采购(公务用车和家具类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网上竞价与商场直购适用范围如下:

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实行限额控制,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简称采购单位)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累计单项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通用货物(公务车除外)。

通用货物包括计算机(指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和显示器)、打印设备(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传真通信设备(指文件或图文传真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复印纸、服务器路由器、交换设备(指交换机)、普通电视设备(指电视机)、照相机及器材和通用摄影机(指数字照相机和通用照相机含镜头、普通摄像机)、空调机(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和家具,不具批量的乘用公务客车等。

第一百零二条 单位采购符合网上竞价的通用货物,可选择实行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结果不满意、无供应商响应或无效报价的,可改网上竞价采购为商场直购,对网上竞价采购结果不满意而选择商场直购的,其商场直购价格不得高于网上竞价价格。单项(次)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实行商场直购。

第一百零三条 单位通过金财网大平台“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选择网上竞价采购货商场直购执行方式申报采购计划;2万元以下的也可直接选择商场直购执行方式申报采购计划。

第一百零四条 采购需求申报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基础,严格配置标准,严禁以配件名义采购其他货物,严禁“超标采购、豪华采购”。

第一百零五条 采购流程一般如下:

(一)财政部门将终审的采购计划导入“达州市政府采购网竞价采购系统”后,具体采购活动由单位在竞价采购系统发布项目需求实施采购。

(二)单位登录“达州市政府采购网竞价采购系统”发布需求信息、发起竞价、供应商响应报价、双方确认采购结果、网上制作电子合同(打印的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一份,另两份送采购中心备案)和验收书(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一份)。

如单位对网上竞价结果不满意认为价格过高的,可中止项目重新发起竞价,但重新发起竞价的最终价格结果不得高于最早一次竞价的最低价。

(三)单项(次)2万元以下或改网上竞价采购为商场直购的,单位均应在“达州市政府采购网竞价采购系统”发布商场直购需求信息后,才能到电子超市下单采购或商场择优购买。

单位应按照竞价采购系统发布的产品需求进行商场直购,确保所购产品品牌、技术参数指标等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且应保证商场直购产品价格不高于网上竞价采购价格。

单位应于发布商场直购需求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 同时,在采购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所购产品相关信息录入竞价采购系统对应项目,形成完整采购记录。如末按上述要求办理,系统设置不能开展其他网上竞价或商场直购采购活动。

(四)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采购结果均发布在竞价采购系统进行公示; 同时,单位还应将本单位通过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的采购结果在本单位设置专门公示栏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内 部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网上发布的采购需求,对照实际供货或采购的产品清单,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09]36号)文件规定,履行验收职责。

第十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

第一百零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单位购买服务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执行部门在实施采购前,应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研和咨询论证,以确定合理的采购需求。对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还应当通过网络、媒体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 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或者采购资金落实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公开购买信息

应通过通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计划批复后,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单位应当在组织实施采购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六)组织实施有关采购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组织实施有关采购事项。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售采购文件,接收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唱标、评标/谈判商议,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做好采购文件的归档工作等。

(七)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评审结束后,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或者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章 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管理

凡涉及采购的项目必须签订合同,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签订。合同条款不得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提供赠品或回扣等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通川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备案和公示。

第一百零九条 合同履约验收管理

(一)成立履约验收工作组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由办公室财务组织的采购人、纪检等2人以上人员成立履约验收工作组,代理机构可参加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采购项目方案制定、评标、定标的人员不得作为工作组负责人。

(二)组织验收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 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立即移交工商、质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出具验收报告

工作组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提供书面验收报告。

验收结束后,全体验收人员签署验收意见、出具验收单/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请支付资金的必要文件。

其他相关人员参加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合同备案及采购资金支付

(一)各需求人员和采购办应分别对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和保管;

(二)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各需求人员在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时,必须提交相关资料:

1.属于网上竞价的:

(1)网上竞价结果公告;

(2)真实合法的原始发票;

(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第一次支付);

(4)《通川区网上竞价(商场直购)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验收表》(第一次原件,后续复印件) ;

(5)供应商《入库回执单》

(6)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2.属于商场直购的:

(1)网上竞价结果公告;

(2)真实合法的原始发票;

(3)《通川区商场直购计划表》

(4)《通川区网上竞价(商场直购)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验收表》《第一次原件,后续复印件)

(5)供应商《入库回执单》

(6)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3.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1)真实合法的原始发票;

(2)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

(3)采购合同;

(4)验收证明材料。

(三)采购资金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进行支付,不得超前。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采购档案管理

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经办人员须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收集

1.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

2.采购公告在法定媒体上的截图、采购结果在法定媒体上的截图、采购合同或协议在法定媒体上公示的截图、邀请招标类要提供资格预审公告在法定媒体上的截图;

3.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

4.《政府采购验收表》;

5.首次付款发票复印件(成交供应商开具的) (资格标除外);

6.政府采购计划批复文件;

7.供应商《入库回执单》。

第十八章  采购质疑与投诉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购办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购办可以授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

第十九章  采购监督检查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单位采购办应在每季度终了7日内录入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并将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汇总上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购业务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采购业务的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不得参加该项采购业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的;

(三)属于公开招标或废标的项目,未经财政局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四)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中,不按规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活动,以及改变评审结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结果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达州市通川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财会[2012]21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通川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地完成。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部门预算资金、上级拨付专项资金、拼盘资金等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 以及本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 控制目标: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建设项目进度,控制建设项目成本,防范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党组会议是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对建设项目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 管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 管理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三)管理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管理建设项目的变更 签证工作, 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

(五) 管理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六) 审议和审定建设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 授权的其他建设管理工作事项。

单位党组会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异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条 建设日常归口管理机构:办公室作为单位建设项目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建设项目日常性工作的开展。

(一)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的调查研究;

(二)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拟订工作;

(三)组织做好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选定工作;

(四)指导协调各项工程项目的建设;

(五)负责相关文件材料的报批工作;

(六)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诉受理、处理工作;

(七)党组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务。

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下设建设管理岗,由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建设管理岗是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批复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岗位,是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人员。

第八条 会计人员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与财务会计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建设财政决算;

(三)组织建设资金收入与支出、建设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

(四)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的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标、合同签订;

(七)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政决算;

(八)定期收集汇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第九条 出纳工作人员职责:

(一)对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进行审查;

(二)按规定支付工程项目进度款;

(三)结算工程项目的剩余款项。

第十条 档案管理员职责:

(一)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台账;

(二)做好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整理、保管工作;

(三)协助做好工程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是本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建设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三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按批复规模和投资建设的项目。办公室建设管理岗按照单位整体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建设工程立项申请,经党组会审批后,方可作为本单位建设工程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立项审批按照《达州市委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项规定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任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按规定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办公室组织基础设施现状及环境状况等 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六条 根据《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已经办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本单位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建设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须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 办公室建设管理岗必须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坚持财政评审制度。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编制投资预算; 项目投资预算须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认(以下简称财政评审)。送审项目投资预算额或经初步评审确认的预算额,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财政评审的工程投资预算控制价,作为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

第五章 建设项目预算及前期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工程变更、新增等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项目预算前期工作经费的编制工作,负责人审核后,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进行审批,主要领导依据”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上会,最后报财政审核。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预结算的核查。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现场代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必须进行审计约定,项目投资额以国家统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决(结)算依据。项目竣工审计投资额超过批准概算的,参照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9] 800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务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提交的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六章 招标及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本单位采购管理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各类经济合同。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具体按照本单位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相关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具体如下:

    (一) 分析影响工程项目进度的因素:

    1.设计图纸不及时或设计图纸存在错误;

    2.施工条件发生变化;

3.施工单位采用的技术措施不当;

4.施工经验不足或施工管理不善;

5.其他影响工程项目进度的因素。

(二)编制项目进度计划:

1.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工期定额、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和供应计划、施工人员技术素质及设备能力等情况编制工程项目施工计划;

    2.复杂的工程项目还应当编制总进度计划各分项计划;

    3.监理单位对计划进行审查、修改,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单位对计划进行审批;

    (三) 建立进度控制的组织系统,并明确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的进度控制职员,明确各自的进度控制目标: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定期上报施工进度;

    2.办公室会同上级主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工程项目进度的检查,并评估实际项目进度与计划项目进度是否一致,如出现偏差应分析偏差的原因,并制定纠正偏差的措施,责成施工单位予以落实。

第七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办公室建设管理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需要,协调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 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办公室监督和管理下,按照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建设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报价一次包干”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三十九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本单位自行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本单位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本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 394 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 号)等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并有专人具体负责。

    第四十三条 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政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取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资金按建设程序支付。在建设工程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之前,党组会审批后可按前期费用计划支付前期费用。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六条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查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质保期满后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主任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建设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九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办公室会同项目需求人、纪检等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与决算相关事宜。

    第四十九条 办公室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具体如下:

    (一)竣工验收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合同和招投标文件;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其说明书、图纸会审记报告,设计修改签证和技术核定单;

    4.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5.有关施工记录和构件、材料合格证明文件;

    6.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二)竣工验收实施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对照验收基本要求进行自查自验,合格后向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部门组织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共同参与,完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检查

    2.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若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验收保准,应责令施工单位即刻进行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待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3.根据工程规模不同,将工程验收情况报告分别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四)验收标准:

    1.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其中“合格”指达到工程项目内容要求;“不合格”指工程项目没能未达到设计要求。具体评定标准依据合同规定执行。

    验收合格后,组织向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办公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十章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办公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建设归口管理人员归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如需外借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借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进行登记。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办公室组织。

建设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部门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公开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四条 办公室协同采购办负责对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并建立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信息库和资料库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充实。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第五十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政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项材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具体程序如下: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相关材料,编制竣工结算;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核;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如重大工程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审查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井编制竣工结算造价审核报告;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竣工结算审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进行工程结算复审工作;

    (四)工程竣工结算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复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施工单位依据审查意见及时调整工程竣工结算,并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政决算(初稿),报当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五)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后,办公室依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最终调整竣工结算和财务账目。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和项自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政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具体如下:

    (一)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竣工决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财务竣工决算报表所列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资产计划的合规性;

    3.完工项目的债权债务清收清理的及时性暂时无法清收清理的债权债务是否取得对方书面签认,有无坏账,有无虚列债权债务的情况,有无未经审批自行核销坏账的情况;

    4.项目损益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相关规定;

    5.有无未列入财务竣工决算的遗留事项等。

    (二)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完成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履行情况、变更情况以及主要工程量地完成情况;

    2.合同内及合同外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3.工程项目的索赔、补偿、变更合规情况等。

    (三)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结算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分包单位的资质;

2.分包合同和保廉合同的签订情况;

3.分包工程量及分包价格情况;

    4.工程项目价款支付情况等。

    (四)成本预算执行情况及主要生产要素投入使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工程项目人力资源的配置及人工费的支出情况;

    3.工程项目所需材料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投入使用情况;

    5.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情况等。

    (五)税费缴纳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是否足额缴纳;

    2.依据规定应上交的各项费用是否足额计提上交。

    (六)其他项目的审计内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政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五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政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十二章 检查与监督

    第六十条 本单位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建设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建设材料和设备采购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竣工决算初步核查后,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  财政决算进行全面审计,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六十一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属于重大项目的,审批前应按要求进行公示。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办公室现场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材料和设备采购情况、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情况等在本单位内网和单位内相关栏公示。

    (一)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余额调节表相符;

    (二)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随时提供查阅;

    (三)建立健全资产核算制度,设立资产明细账、正确计价与核销管理;

    (四)负责资产采购经费的筹集及费用的审核和报销;

    (五)审核资产购置、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的财务手续;

    (六)对办公室财务拟定的购建及维修预算和计划、处置方案提出意见;

    (七)参与资产的采购、验收、移交等工作;

    (八)积极参与并配合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负责编制资产统计报告。

    第十条  实物资产管理由办公室财务负责,统一对单位国有资产实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定,组织拟定国有资产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资产新增及维(修)护等采购预算与计划,并负责推动、落实采购工作;

(三)负责办理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维修、调拨、移交、处置等相关审批事宜;

(四)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册,编制资产编号、资产台账及卡片等实物档案资料;

(五)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不定期检查,提出盘点(盈亏报废等)处理建议;

(六)督促整改资产管理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促进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使用人员作为日常使用与保管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资产的保管、保养与维护等,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正确使用资产及其卡片信息,及时反馈资产的使用状况并报修部门流失资产;

(三)积极参与并配合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移交等工作,负责对本部门遗失资产的追缴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四)调离本单位时,须办理办公设备、设施移交手续,将所领用资产交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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