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区审计局:达州市通川区纵深推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工作方案
来源:达州市通川区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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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持续推进通川区一县一品工程,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 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 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廉洁用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审计政治功能,坚持依法评定、依审定评、依事定评的原则,切实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有效服务国家治理,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有效发挥审计在干部管理和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廉洁用权。

二、评价内容

在运用的基础上,科学修改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达州市领导干部不宜担任现职的下课”20条》和履行经济责任重点风险三张提示清单,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  理监督需要、履职特色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村(社区)负责同志四个层面”,按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队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村(社区)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四个方面”,形成具有通川特色的审计品牌体系,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 领导,强化审计监督提供有力支撑。对评价一般及以下的领导干部(人员)要与两面人”“闲耍人”“官油子等五类干部相对应进行精准画像,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235月底)

在经责审计标准化评价体系运用的基础上,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会商制度》,规范经责审计评价行为,确保审计项目质量。探索制定相应的村(社区)级标准化评价指标,为乡镇片区审计站村(社区)两委、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评价标准,促进小微权力运行和反腐倡廉,加强基层组织规范管理。

()第二阶段(202310月底)

结合区级部门、乡镇(街道)指标体系运用情况,逐步探索制定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评价指标体系,重点关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重大方针政策、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执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重点投资管理和收益、遵守有关法律和财经纪律情况等方面。

()第三阶段(202312月底)

全面梳理复盘打分、试点运用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广泛征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审计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评分细则,优化操作流程,对现有评价指标进行修订完善,严格按程序提交区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四阶段(202412月底)

充分酝酿经责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关注医疗卫生、教育等重点民生行业领域,运用部门经责评价指标体系,拓展制定适应于乡科级医疗机构、学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基层治理能力提升。

、加强组织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赵彬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达州市通川区纵深推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工作领导小组。

()强化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加强统筹领导、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同时加大与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办、区委目标绩效办、通川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切实推动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高质量开展。

()强化总结宣传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多渠道宣传经责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评价体系的知晓度,提升经责审计质量,适时总结推广运用情况,加大向审计署、省审计厅推介力度,并将标准化思路逐步运用到其他审计中。

 

附件:达州市通川区纵深推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达州市通川区纵深推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赵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楚月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廖泓霖

党组成员、总审计师

  

党组成员、经责中心主任

  员:邹紫薇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股长

  

办公室负责人

刘良琼

经济责任审计股负责人

杜德华

政策跟踪审计股股长

雷希晨

财政金融审计股股长

高春陶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股负责人

 

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主任

刘德爵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负责人

胡君兰

法制审理股负责人

 

电子数据审计股负责人

梅露幻

行政事业企业审计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经责中心,赵晨同志任主任(牵头领 导),邹紫薇、王森、刘良琼任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情况汇总、制定完善、宣传推介等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因工作调整或分工变动的,由其接任同志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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