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单位: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人: 制表时间:2023年8月17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1 | 蜜拉心颜医疗美容诊所 | 该诊所未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警告 | 2023年8月16日 | 达州市通川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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