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经开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达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将各行政执法单位依职权承接实施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公示如下。
附件:1.达州市通川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达州市通川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达州市通川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达州市通川区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附件1
达州市通川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应急管理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
1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 法》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1.化学品单位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但未按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2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其支付工资并要求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二、推行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通川区税务局 | ||||
推行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
2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
3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
5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
6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
7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
12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
13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
14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
三、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教育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
2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7.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
3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7.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
4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7.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
5 |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
6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7.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8.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
7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5.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处政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
四、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财政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张清单”>的通知》(达市财法〔2022〕21号)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首次违法,项目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
2 | 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首次违法,项目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3 |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 首次违法,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 ||
五、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清单的通知》(达市卫办发〔2022〕27号)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识的;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政处罚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八项 | ||
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
3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 首次发生,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4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5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6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行政处罚 |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护士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7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8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9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10 | 首次发现生活饮用水指标检测项目超标项目 1 项 且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11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12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13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14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六、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1.初次违法;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
七、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2 | 对船员在工作期间未随船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
3 |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4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5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
6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
7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
8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9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10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
11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
12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
13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
14 |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 ||
15 |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 ||
16 | 对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 ||
17 | 对设立道路货物运输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 ||
18 | 对机动车经营者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 | ||
19 | 对驾驶培训机构违反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 ||
20 |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
21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
22 |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
23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24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 ||
25 | 对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
26 | 对船员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
八、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达市文体旅发〔2022〕73号)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
2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改正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 条第(三)项 | ||
3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4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5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 首次被发现,且能在15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 |||
6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七条 | ||
7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 首次被发现,且能积极改正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九、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劳动者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2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 ||||
3 |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行政处罚 | ||||
4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
5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
6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处罚 | ||||
7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8 |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 |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 ||||
10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 ||||
11 |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2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13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4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5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6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17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
18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 ||||
19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 ||||
20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 ||||
21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 |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23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
24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
26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
27 |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 ||||
28 |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29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 ||||
3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 ||||
31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 ||||
32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经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
十、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招标人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招标人泄露标底项目合同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2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中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3 | 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4 | 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5 | 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6 | 对工程建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中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中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7 | 对工程建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投标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8 | 对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等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9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10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11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12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未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13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14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15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16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17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18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19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21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22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23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24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25 |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26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
27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其中1项,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28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作业人员不满10名,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29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3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
31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32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3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34 | 对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5日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35 | 对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36 |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限期内未办理,逾期不满15日办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37 |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38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限期内未办理,逾期不满15日办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39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40 |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
41 |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限期内未办理,逾期不满15日办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42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4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
44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明知承租对象不符合条件,仍向1个承租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向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面积不满9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
45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1次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
46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1套,或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
47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5日以上不满10日,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
48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在1个月以内的,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49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在1个月以内的,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5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逾期办理变更手续不满5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51 |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不具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事白蚁防治业务1项,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
52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逾期办理变更手续不满30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53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未经书面同意估价业务1次的,或收取估价费用不满1万,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54 | 对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未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出具估价报告1份且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55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共同出具估价报告1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56 | 对房地产估价报告非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少于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有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57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
58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住宅套数不满100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物业管理条例》 | ||
59 | 对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侵占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
60 |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合同价款不满500万元的,即使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
61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1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62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30%以下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6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
64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1套房源信息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
十一、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消防救援大队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3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4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2.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
6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在其他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十二、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或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 3.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 4.案发后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或者已停止经营; 5.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表明“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 1.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个月; 2.结案前办理变更登记并审核通过或者已停止经营; 3.经营范围变更不属于许可类项目; 4.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4 | 市场主体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1.当年9月30日前完成补报;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月;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或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 3.立案前企业使用的名称已变更与登记名称一致或者已停止使用; 4.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理解,履行赠送承诺,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实质损害;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第二款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 ||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 ||
8 |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
9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
10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正确履行广告审查义务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经审查的广告内容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违反规定发送广告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日或发送广告不足500人次; 2.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在自媒体或自有平台发布;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涉及专利的广告未标明专利号或专利种类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次;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当事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没有违反其他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
16 | 未将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发布的农药广告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处于有效期内。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未将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发布的兽药广告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处于有效期内。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3.发布的预售、销售广告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保健食品广告已通过审查,仅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 ||
20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发布医疗广告已取得医疗广告批准文号但未标明,或已取得新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及时更新标注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违法广告累计点击量不足1000人次; 2.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
21 | 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能够如实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资料;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4.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行为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月; 2.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且未开展实际兑奖;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能证明已获驰名商标认定; 3.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25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签订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备案及存查;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
26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专利代理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
27 |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专利代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 ||
28 | 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 | 不按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保存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亮照亮证亮标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32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
33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有关信息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
34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第二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或者记录的,未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7日; 2.未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令第40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或者记录的;(六)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 | ||
36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全部产品已追回; 3.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 ||
38 |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全部产品已追回; 3.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十条第二项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
39 | 集市主办者未在集市设置公平秤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第十一条第三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经营者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1 |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或零售商品数量较少; 3.未造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42 |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涉案定量包装商品或零售商品数量较少; 3.未造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43 | 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涉案计量器具数量较少或涉案交易金额 较小; 3.未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44 | 现场计量交易时,未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现场计量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 ||
45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尚未销售,或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 3.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质量、标签等方面的其他违法问题; 4.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5.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46 | 食品经营者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尚未销售,或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3.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质量、标签等方面的其他违法问题; 4.经营者实际具备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5.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危害; 3.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 | 1.违法主体为个人(个体工商户);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4.未造成防疫问题、食品安全问题; 5.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附件2
达州市通川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应急管理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 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的处罚
| 在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业人员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教育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2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3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4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5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同的 。 | ||
6 |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7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5.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8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三、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财政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张清单”>的通知》(达市财法〔2022〕21号)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一)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四)其他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2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 (一)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的;(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四)其他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四、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清单的通知》(达市卫办发〔2022〕27号)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2 | 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 未按时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涉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累计2人次的,未造成放射卫生事故或其它不良影响的社会事件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五、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 |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行政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六、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2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
七、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达市文体旅发〔2022〕73号)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未造成 影响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首次被发现,未按规定核定、登记上网消 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1-5人的,且能当场整改到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
5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 一 )项 | ||
6 |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 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
7 |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
8 |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
9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首次被发现,未严重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且主动整改和消除危害后果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
八、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减轻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2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作业人员,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3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
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
5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6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7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8 | 对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9 | 对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10 |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11 |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12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限期内未办理,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13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14 |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
15 |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16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17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
18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明知承租对象不符合条件,仍向1个承租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向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面积不满90平方米,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
19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1次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
20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1套,或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
2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5日以上不满10日,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
22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在1个月以内的,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23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在1个月以内的,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2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逾期办理变更手续不满5日,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25 |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不具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事白蚁防治业务1项,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
26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逾期办理变更手续不满30日,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27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未经书面同意估价业务1次的,或收取估价费用不满1万,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28 | 对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未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行政处罚 | 出具估价报告1份且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29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共同出具估价报告1份,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30 | 对房地产估价报告非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少于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行政处罚 | 有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31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
32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住宅套数不满100套,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
33 | 对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政处罚 | 侵占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及时改正,恢复原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
34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1台,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35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30%以下的,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3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的,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
37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1套房源信息的,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
九、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消防救援大队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主观恶意小,已经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没有达到义务所指向的理想效果,造成的危害后果小,没有对公共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同时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采取措施消除、弥补、恢复由消防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安定状态,且该措施十分必要,有实在的效果);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主要指自身权利受制于他人或组织的自然人,但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仍有一定能力决定是否实施违法行为); 4.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违法行为(指当事人主动供述自身的其他消防违法行为,包括在检查发现之前也包括在调查立案之后);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 6.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3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4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
6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十、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违法经营额 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1万元以下; 3.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 4.无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市场主体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1.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补报;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政处罚 |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
4 |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涉案商品尚未出售;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 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5 |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贿赂额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交易额5万元以下;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6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仅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未披露、未使用、未允许他人使用;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对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涉案销售金额5万元以下;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对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天;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 3.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
9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1.违法行为不足15天; 2.产品尚未销售;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天; 2.产品尚未销售;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11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查获侵权商品不足50件的;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附件3
达州市通川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应急管理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 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 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 产事项,责令限期整改后立即 开展培训,且未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
2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已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但未告知从业人员,且 未因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等其他严重后果,责令限期 整改后立即告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3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制定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责 令限期整改后立即组织实施 演练,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二、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教育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2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3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提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4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5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6 |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7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5.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8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三、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财政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张清单”>的通知》(达市财法〔2022〕21号)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在责令限期整改后10日内签订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四、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清单的通知》(达市卫办发〔2022〕27号)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处罚 | 未参加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人数在 3 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2 | 对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3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的,未造成职业卫生事故或其它不良影响的社会事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六)项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4 | 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供水设施的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供水设施的; (五)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5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
五、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符合规定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2 | 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
3 | 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
4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5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6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
7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政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六、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七、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达市文体旅发〔2022〕73号)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首次被发现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 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个人擅自从事演出票务经营活动,首次被发现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
2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首次被发现,且能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换发许可证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
3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 | 首次被发现,且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的 |
| ||
八、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达市发改委〔2022〕125号)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招标人规避招标 | (一)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标的金额不大,且未对项目建设造成大的危害;(三)违法行为非主观原因,确因对政策掌握有偏差;(四)其他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2 | 评标专家违规 | (一)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未明显影响评标结果的;(三)违法行为非主观原因,因评标系统操作失误造成的;(四)其他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九、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备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资料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
2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 ||||
3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 ||||
4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行政处罚 | ||||
5 |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行政处罚 | ||||
6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 ||||
7 |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备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资料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
8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行政处罚 | ||||
9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 ||||
10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1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处罚 | ||||
12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
13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 ||||
14 |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 |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 ||||
16 |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备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资料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
17 |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 ||||
18 |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罚 | ||||
19 | 对组织或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
20 |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
21 |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 ||||
22 |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政处罚 | ||||
23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 ||||
24 |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备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资料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
26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
27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 ||||
28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29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
30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 ||||
31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备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资料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
32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 ||||
33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34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 ||||
35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 ||||
36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7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8 |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行政处罚 | ||||
39 |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备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资料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
40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 ||||
41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2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3 |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 | ||||
44 |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 ||||
45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
46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7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备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资料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
48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
49 |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 ||||
50 |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
51 |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2 |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 ||||
53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 ||||
54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 ||||
5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备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资料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
56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备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违法资料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
57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
58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
59 |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政处罚 | ||||
十、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
2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5 | 对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6 | 对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7 |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8 |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9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10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11 |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
12 |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13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1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 ||
15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明知承租对象不符合条件,仍向1个承租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向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面积不满90平方米,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
16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1次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
17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1套,或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
18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5日以上不满10日,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
19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在1个月以内的,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20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在1个月以内的,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2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逾期办理变更手续不满5日,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22 |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不具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事白蚁防治业务1项,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
23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逾期办理变更手续不满30日的,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24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估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未经书面同意估价业务1次的,或收取估价费用不满1万,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25 | 对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未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行政处罚 | 出具估价报告1份且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26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 共同出具估价报告1份,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27 | 对房地产估价报告非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少于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行政处罚 | 有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
28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
29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住宅套数不满100套的,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 ||
30 | 对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政处罚 | 侵占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及时改正,恢复原状的,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
31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1台的,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32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30%以下的,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3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1套房源信息的,及时改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
十一、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消防救援大队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下的; 2.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下的; 3.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下; 4.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但不影响系统或系统局部正常使用的; 2.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3处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3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但未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能够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能够当场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4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下,能够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能够当场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2处以下,未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
6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在不超过3个其他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十二、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 2.违法经营额 3 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 3.无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市场主体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1.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报; 2.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政处罚 | 1.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
4 |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2.涉案商品尚未出售;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 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5 |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2.贿赂额 1 万元以下,或者涉案交易额10万元以下;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6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2.仅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未披露、未使用、未允许他人使用;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对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涉案销售金额5万元以下;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对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 3.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
9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产品尚未销售或已追回全部产品的;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产品尚未销售或已追回全部产品的 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11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 2.查获侵权商品不足 100 件的;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附件4
达州市通川区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一、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应急管理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规定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财政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张清单”>的通知》(达市财法〔2022〕21号)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索取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三、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行政处罚 | 《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七、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按上限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四、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处罚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
2 | 对实施危及村道安全活动的处罚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采矿、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危及村道安全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卫生健康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清单的通知》(达市卫办发〔2022〕27号)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1.因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曾受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的;2.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进行医疗行为的;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2 |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 | 1.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使患者或第三方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2.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且存在买卖医疗信息,或利用医疗信息牟利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六、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备注: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情节恶劣的: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0天以上的; (二)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劳动者在30人以上的; (三)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其他有关限制规定,超过限制标准在5倍以上的; (四)未在人社部门规定时间到场接受调查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
2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 |||||
3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 |||||
4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行政处罚 | |||||
5 |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行政处罚 | |||||
6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 |||||
7 |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备注: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情节恶劣的: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0天以上的; (二)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劳动者在30人以上的; (三)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其他有关限制规定,超过限制标准在5倍以上的; (四)未在人社部门规定时间到场接受调查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
8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行政处罚 | |||||
9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 |||||
10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1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处罚 | |||||
12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
13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 |||||
14 |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 |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 |||||
16 |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备注: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情节恶劣的: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0天以上的; (二)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劳动者在30人以上的; (三)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其他有关限制规定,超过限制标准在5倍以上的; (四)未在人社部门规定时间到场接受调查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
17 |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 |||||
18 |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罚 | |||||
19 | 对组织或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
20 |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
21 |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 |||||
22 |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政处罚 | |||||
23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 |||||
24 |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5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备注: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情节恶劣的: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0天以上的; (二)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劳动者在30人以上的; (三)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其他有关限制规定,超过限制标准在5倍以上的; (四)未在人社部门规定时间到场接受调查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
26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 |||||
27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 |||||
28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29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
30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 |||||
31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备注: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情节恶劣的: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0天以上的; (二)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劳动者在30人以上的; (三)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其他有关限制规定,超过限制标准在5倍以上的; (四)未在人社部门规定时间到场接受调查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
32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 |||||
33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34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 |||||
35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 |||||
36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7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8 |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行政处罚 | |||||
39 |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备注: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情节恶劣的: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0天以上的; (二)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劳动者在30人以上的; (三)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其他有关限制规定,超过限制标准在5倍以上的; (四)未在人社部门规定时间到场接受调查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
40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 |||||
41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2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3 |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 | |||||
44 |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 |||||
45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
46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47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备注: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情节恶劣的: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0天以上的; (二)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劳动者在30人以上的; (三)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其他有关限制规定,超过限制标准在5倍以上的; (四)未在人社部门规定时间到场接受调查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
48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
49 |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 |||||
50 |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
51 |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52 |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 |||||
53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 |||||
54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 |||||
5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备注: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情节恶劣的: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0天以上的; (二)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劳动者在30人以上的; (三)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其他有关限制规定,超过限制标准在5倍以上的; (四)未在人社部门规定时间到场接受调查的。 |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止、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篡改、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 |||
56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 |||||
57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
58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
59 |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政处罚 | |||||
七、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重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中标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以行贿谋取中标的,或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或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八、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消防救援大队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通知》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 3.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4.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导致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3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4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
6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其他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九、推行部门 |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推行依据 |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
1 | 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 以上; 2.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3.危害后果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市场主体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1.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 2.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政处罚 | 1.商品(服务)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 3.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4.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三家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
4 |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 2.涉案商品已出售,但拒不追回或涉案货值金额或销售金额巨大; 3.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 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5 |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 2.贿赂额3万元以上,或者涉案交易额30万元以上;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6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1年以上; 2.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多次; 3.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对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 2.涉案销售金额 20 万以上;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对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 2.存在严重风险且未及时消除隐患; 3.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严重受损。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
9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1.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 2.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3.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1.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 2.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产品的; 3.造成严重人身、财产受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11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1年以上; 2.查获侵权商品 300 件以上的,或被侵犯的商标3件及以上的;被侵犯的标志为全国性和国际性重大活动、重大赛事等使用的特殊标志的,或者是由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予以重点保护的; 被侵犯的商标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重点保护的;被侵犯的商标为地理标志、涉外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3.危害后果严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