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日期:2021-03-05
浏览次数:

​QFFD-2021-001


府办发202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湖景区、经开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区十一届人民政府105次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达州市通川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5

达州市通川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

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构建以普惠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学前教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28号)、《四川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9126号)、《达州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达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教〔202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通川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通川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通川区土地开发权限范围内和中心城区特别授权区域内进行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新区开发等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区教科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四条 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明确应配套幼儿园的用地性质、位置和规模。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宜就近安排新建幼儿园用地或现有幼儿园扩建用地。

第五条  出让住宅用地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配建和建成后资产移交及运营管理要求,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等单位经研究认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标准,且不影响供应环节的公平、公正竞争的,可依法先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后,再行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编制供地方案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除将相关内容写入外,还应明确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

经区教科局确认,对无偿移交给区教科局的小区幼儿园,其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等单位审查住宅小区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规划位置、建设指标等,同步征求区教科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楼盘)用地范围内依照国家标准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许可时,严格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没有按规划配套设计幼儿园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幼儿园建设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推广使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装配式幼儿园,提升幼儿园建设质量和品质。

第八条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报建后未按照规划内容配套建设幼儿园或配套幼儿园未与当期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楼盘)同步建成的,申报竣工规划核实、竣工综合验收与备案时,区自然资源局不予核发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保证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依照国家标准配套规划设计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纳入限时联合验收程序。

第九条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区教科局负责提出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并负责按相关规定保障建设用地。

第十条  对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符合配建幼儿园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

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规划许可的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科局等相关单位要互相协作,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第十二条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四章  移交管理

第十  区教科局应配合自然资源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做好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的审查工作,参加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竣工限时联合验收,并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做好接收工作。

第十  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区教科局,未移交的,或开发企业挪作他用、违规出租出售的,区自然资源局应责成开发企业立即整改、限期收回,办理所占土地及幼儿园的移交、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的,限期交付区教科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  政府投资建设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移交的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除依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外,建设单位应将幼儿园及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许可文件、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区教科局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十  区教科局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区教科局应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国有资产登记。

 

第五章  办学管理

第十  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关于设立登记法定条件的,区委编办可依法核准登记。

第十  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的,区财政局应当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十九  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经认定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按当地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并可享受当地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第二十一条  区教科局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强化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未按规划条件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区自然资源局应当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划条件不建、少建、缩建以及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区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予以处罚,并责成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限期予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采取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意见公布之日起30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从其规定和决定。


    1. 文字解读
    1. 图片解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