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来源:通川区农业农村局
  • 作者:admin
  • 发布日期: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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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314日,达州市通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达州市通川区金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电话报告称:恩广高速碑庙出口的区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查验登记一河南牌照的生猪运输车辆时,发现随车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明,车型为一汽解放牌四桥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共装运生猪87头,启运地为山西省临县,预计目的地为贵州省贵阳市,该批生猪均未佩戴牲畜耳标,货主高某某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高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通川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82224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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