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 来源:区司法局
  • 作者: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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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区府复决字〔202282

      申请人:**

      被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住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局长。

      申请人王**20221014日向被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表后,于20221025日作出通区司法依申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1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1号答复书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于2022117日向达州市人民政府邮寄申请行政复议。达州市人民政府于次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将该申请转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21114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1025日作出的1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送达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达州市通川区凤西街道办高峰洞社区3组建有自建房屋,现因“通川区运动公园三期征地拆迁项目”需要对申请人房屋及所在土地进行征收,为了解此次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1014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通川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编号:〔2021118号)。被申请人于20221017日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221025日作出1号答复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1号答复书事实认定不清,申请人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属于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产生的工作性文书,不是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该政府信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当对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通川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编号:〔2021118号),该政府信息为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在制作运动公园三期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被申请人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该审核意见为被申请人针对上述补偿方案是否合法作出的专业性判断并出具的专业性意见。

      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在具体实施拆迁工作时,曾于20218月公告过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关于审定运动公园三期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该请示文件中将申请人此次申请公开的《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表》(编号〔2021118号)作为第5项附件一同公告。

      因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一直未解决,2022年申请人想了解相关征收补偿政府信息时,2021年张贴的相关文件已经灭失,申请人已经无法了解相关信息,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编号〔2021118号《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表》是对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制作运动公园三期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合法性的专业意见,且在实施具体征收工作中作为征收补偿方案的依据进行了公开和公告,由此可知该审核意见表并不是被申请人所称的在行政机关内部产生的工作性文书,也不是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且该政府信息已经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

      申请人此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只是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了解该政府信息的内容,从而通过依申请的方式了解相关政府信息,而该政府信息曾经作为主动公开的文件,在申请人申请公开时却变成了“过程性信息、内部信息、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信息”,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被申请人制作,且该政府信息曾主动公开,现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向贵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单位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王**对我机关于20221025日作出的1答复书不服,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书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已于20221114日受理。现答复人对申请人王**所提出的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作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申请人王**称“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在具体实施拆迁工作时,曾于20218月公告过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关于审定运动公园三期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该请示中《合法性审核意见表》作为第5项附件一同公告”,该请示文件系征拆部门按程序报达州市通川区政府批准的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亦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是审批同意后公开的安置实施方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王**申请公开的通川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编号:〔2022118号),该意见属于在决策进行或文件起草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在行政机关内部产生的工作性文书,是审核中的过程性信息,亦属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综上,申请人王**申请公开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不属于政府所应公开的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210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在达州市通川区凤西街道办高峰洞社区3组建有自建房屋,现因‘通川区运动公园三期征地拆迁项目’需要征收申请人房屋及所在土地,现申请公开通川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编号:〔2021118号)”被申请人于20221017日签收该邮件。

      20221025日,被申请人作出1号答复书称:“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通川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编号:〔2021118号),该意见属于在决策进行或文件起草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在行政机关内部产生的工作性文书,是审核中的过程性信息,亦属内部管理信息,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对1号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1号答复书复印件;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5.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2021279号文件复印件;6.EMS邮寄凭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1017日签收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1025日作出1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点关于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公开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系规范性文件(补偿安置方案)制作过程中,由被申请人依据职能职责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就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提供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属于在决策进行或文件起草过程中在行政机关内部之间产生的工作性文书,属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作出1号答复书,具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1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1025日作出的通区司法依申复〔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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