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区府复决字〔2022〕81号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人民政府,住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罗通街357号。
法定代表人:毛重均,镇长。
申请人杨**于2022年8月31日向被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签收申请书后,逾期未予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2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杨**的房屋因通川区“魏兴大道”项目需被征收,为核实该征收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通川区罗江镇人民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申请人至今未收到罗江镇人民政府的回复。被申请人不公开信息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向贵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通川区罗江镇信息公开申请表》(EMS1194996925971),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的房屋因‘魏兴大道’项目需被征收,为核实该征收项目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土地现状调查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批文及勘测界定图》《<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魏兴大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皮肤及申报材料》”,邮政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签收该邮件。
因被申请人未对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向我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通川区罗江镇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2.EMS快递单物流信息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行政复议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通区府复答字〔2022〕81号)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亦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且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曾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过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