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和省、市、区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要抓手作用,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结合通川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性质和人员组成
第一条通川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信访联席会议)是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制。
第二条区信访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由区委副书记担任,牵头负责区信访联席会议全面工作;召集人由区委、区政府负责综合协调及分管联系信访维稳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按照分工负责区信访联席会议相关工作。
第三条区信访联席会议成员由各乡镇街委、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二、指导思想和职责任务
第四条区信访联席会议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及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全区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区信访联席会议负责全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研究分析全区信访形势,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指导全区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各乡镇街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办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六条区信访联席会议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工作会议,研究信访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全体会议由区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工作会议由区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相关成员参加,根据需要,确定参会范围,专题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第七条区信访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后形成会议文件,报请召集人审定后,印发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工作会议后,根据会议研究的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召集人审定后,印发相关单位执行。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向区信访联席会议报告。
第八条区信访联席会议研究涉及全区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
四、区信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第九条区信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系统、本领域的信访工作,认真落实区信访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区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在区信访联席会议指导下,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需要跨部门、跨系统协同解决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区信访联席会议适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调整成员单位的工作建议。
第十条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联办)设在区信访局,承担区信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信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信访局副局长、区群众接待中心主任兼任。
第十一条区信联办负责督促检查区信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起草有关文件制度和年度工作要点,收集、综合、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根据区信访联席会议要求,召开专题会议;承办区信访联席会议会务组织、简报编印、文电办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区信访联席会议成员因分工调整或工作变化需要变更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区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报告,并报区信联办备案。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联络员需要变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报区信联办备案。
五、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区信访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围绕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本领域信访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将重要敏感信访信息及时报送区信联办,区信联办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和属地通报,并督促落地核查、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区信访联席会议建立健全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制度。区信联办及时梳理相关问题及工作建议,报请区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研究参阅。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及时对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从政策层面推动化解;特别重大的,提交区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区信访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督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视频、网上等形式,对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完成信访工作重点任务、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等情况组织开展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开展督查由区信联办提出建议,报请区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督查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信访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区信访联席会议建立并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央、省、市、区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开展信访工作、本领域信访信息分析、解决本领域信访突出问题情况等,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区信访联席会议报告。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各乡镇街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