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区府复决字〔2022〕12号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自然资源局,住达州市通川区凤北街道青杠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侯仕凡,局长。
申请人杨**于2022年5月18日向被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自然资源局邮寄申请书,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书后,逾期未予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杨**的房屋因通川区“魏兴大道”项目需被征收,为核实该征收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5月15日向通川区自然资源局申请了信息公开(主要包括:征收项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一书四方案、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情况及公示照片),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自然资源局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自然资源局不公开信息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特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及《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向贵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因申请人杨**就答辩人“行政不作为”、“信息公开”等理由,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规定,答辩人及通川区其他职能部门对相关信息依法进行了主动公开。
(一)与答辩人相关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于2020年8月6日在通川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二)与通川区其他职能部门相关的《魏蒲产业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达州市环城路二期及环凤产业大道沿线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己于2020年12月7日在达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二、针对申请人杨**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于2022年5月24日,委托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杨**进行了沟通,其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在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网站上均能公开查询、复制。
三、申请人杨**真正所关心的相关问题。
(一)申请人杨**系非农业人口、退休教师,户籍在罗江镇魏兴社区四通街。其在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魏兴社区**组(原石庙村*组)有住房一处,土地性质为集体。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准备修建魏兴大道。申请人杨**位于罗江镇魏兴社区**组的房屋,位于拟用地的红线范围内。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地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因此,达州市行政区划内,执行的是《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文件规定。
(四)鉴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尚未下达集体土地征收批复,为衔接政府批复与实际工作之间的时间节点,答辩人采取群众自愿搬迁模式,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该模式借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模拟搬迁模式的做法,又称为模拟搬迁模式。在收到四川省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后,答辩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实施程序,完善各项工作内容。
(五)按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文件规定,结合申请人杨**家庭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杨**位于罗江镇魏兴社区**组的房屋,在此次模拟搬迁中,将享受以房屋重置价为基数,上浮补偿标准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模拟搬迁中,将严格按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包括申请人杨祖友在内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通川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因通川区魏兴大道建设项目征收申请人房屋(位于罗江镇魏兴社区石庙村*组,具体位置见附件地图打印件)所在村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标准文件及配套的征地范围勘测地界图。2.征收申请人房屋(位于罗江镇魏兴社区石庙村七组)所在村村集体入地的(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签收该邮件。
因被申请人未对上述申请进行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我机关邮寄申请行政复议,我机关于2022年7月15日收到该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通川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2.EMS快递单物流信息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签收信息公开申请后,在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等例外情形下,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