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1年中央食品监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中央补助资金用于专项监管的总目标,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了中央食品监管补助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总体情况
为加强2021年中央食品监管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我局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切实增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刚性约束。始终把制度建设放在首位,不断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和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资金开支,加强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了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依据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中央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川财行〔2019〕94 号)、区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食品监管补助资金预算通知》(通区财行﹝2021﹞1-2号)、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食品监管补助资金预算通知》(通区财行﹝2021﹞22号)文件,下达我局资金预算12万元,主要用于国家总局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食品监管人员培训、食品安全监管案件查办、食品安全宣传等工作。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2021年,省财政厅下达通川区财政局中央食品专项补助资金12万元,通川区财政局转下达我局中央食品专项补助资金12万元。截至2021年底我局实际到位中央食品专项补助资金12万元,中央食品专项补助资金到位率100%。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2021年中央食品专项补助资金12万元,已全部用于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执行率100%。主要用于开展食品风险隐患排查、食品抽检监测、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大案要案查办力度、基层监管人员监管业务培训、食品安全宣传等工作。其中抽检费1.8万元、印制费2.5万元、差旅费3.4万元、会议费0.8万元、培训费0.5万元、宣传费2.5万元和办公费0.5万元。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我局按照专款专用管理要求,建立专项核算,按绩效目标任务开展专项工作。
(二)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2021年,通川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绩效目标任务。一是守护食品安全,推动落实党政同责。召开食品安全大会,制定《2021年通川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2021年达州市通川区食品安全党政同责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督促区级部门和乡镇街委按照《规定》全面履行职责。及时制定《达州市通川区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并积极推动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牵头各乡镇街委和区级相关部门扎实开展了食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小企业小作坊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认真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市场秩序不断净化。着力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重大风险。突出排查整治校园及周边、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机场、车站、重大活动定点接待宾馆等重点区域和关键点位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风险隐患,强力推进“春雷行动2021”,聚焦食品经营安全、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7个执法行动,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62件,通过打击违法犯罪,有力震慑了食品安全不法经营者,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安全经营秩序,也进一步提升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三是守初心担使命,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召开全区2021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各乡镇街委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及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持续开展3 .15、食品安全宣传周等专题宣传咨询活动,进一步创新拓展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加强网络维权建设,畅通投诉举报网络,延伸维权服务的触角,及时办理各类投诉举报,发布消费警示,增强公众消费维权意识,全年共受理投诉举报29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12万元。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实现科学监管,全年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测915批次,其中完成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596批次。
(三)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
指标1:市县级农产品抽检
年度指标值:> 590 批次
实际完成指标值:596批次
(2)质量指标。
指标1: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
年度指标值:100%
实际完成指标值:100%
指标2:食品抽检应公布信息的公布率
年度指标值:100%
实际完成指标值:100%
指标3:抽检监测结果系统录入率
年度指标值:100%
实际完成指标值:100%
指标4: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率
年度指标值:100%
实际完成指标值:100%
(3)时效指标。
指标1:食品监管专项工作整体完成时间
年度指标值:2021年底
实际完成指标值: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指标2:落实总局抽检任务要求的时间和频次
年度指标值:符合总局要求
实际完成指标值:符合总局要求
指标3: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率
年度指标值:100%
实际完成指标值:100%
(4)成本指标。
指标1:食品监管人员培训
年度指标值:< 400 元/人/天
实际完成指标值:350元/人/天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经济效益。
指标1:辖区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活力
年度指标值:逐步提高
实际完成指标值:逐步提高
(2)社会效益。
指标1:辖区内与补助资金相关的重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事故发生数
年度指标值:0次
实际完成指标值:0次
指标2:辖区内公众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素养
年度指标值:逐步提高
实际完成指标值:逐步提高
(3)可持续影响。
指标1:食品安全执法能力和监管能力
年度指标值:逐步提高
实际完成指标值:逐步提高
指标2:食品经营安全监管水平
年度指标值:逐步提高
实际完成指标值:逐步提高
指标3:技术支撑能力和检验检测水平
年度指标值:逐步提高
实际完成指标值:逐步提高
(4)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指标1:培训对象对培训工作的满意度
年度指标值:>85%
实际完成指标值:90%
指标2:食品安全满意度得分
年度指标值:>70 分
实际完成指标值:80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细化资金使用措施,使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更加规范,将专项资金与部门预算经费使用相分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审计和财政监督中,我局未存在财政资金违规违纪使用情况。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局将绩效自评结果作为次年进一步优化绩效管理工作重点,做好绩效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中央食品监管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附件
食品监管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自评表
专项名称 | 食品监管补助资金 | 中央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总局 | 自评得分 | ||||
省级财政部门 | 四川省财政厅 | 省级主管部门 |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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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 执行 情况 | 预算数: | 12 | 执行数: | 12 | 20 | |||
其中:中央补助 | 12 万元 | 其中:中央补助 | 12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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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资金/其他 | 万元 | 地方资金/其他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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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目标 完成 情况 | 预期目标 | 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 20 | |||||
目标1:深入开展食品风险隐患排查 目标2:继续强化食品抽查监测工作 目标3:加大大案要案查办力度 目标4: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监管业务培训 目标5: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监管业务培训 目标6:培训对象对培训工作的满意度达标 | 目标1:深入开展食品风险隐患排查 目标2:继续强化食品抽查监测工作 目标3:加大大案要案查办力度 目标4: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监管业务培训 目标5: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监管业务培训 目标6:培训对象对培训工作的满意度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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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绩效 指标 完成 情况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年度指标值 | 实际完成指标值 | 50 | ||
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 | 市县级农产品抽检≥590 | 596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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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指标1: |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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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食品抽检应公布信息的公布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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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 | 抽检监测结果系统录入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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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4: |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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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指标1: | 食品监管专项工作整体完成时间 |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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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落实总局抽检任务要求的时间和频次 | 符合总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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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 | 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率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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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指标1: | 食品监管人员培训 | 350 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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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益 指 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指标1: | 辖区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活力 | 逐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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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 指标1: | 辖区内与补助资金相关的重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事故发生数 | 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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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辖区内公众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素养 | 逐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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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 指标 | 指标1: | 食品安全执法能力和监管能力 | 逐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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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食品经营安全监管水平 | 逐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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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 | 技术支撑能力和检验检测水平 | 逐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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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指标1: | 培训对象对培训工作的满意度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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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食品安全满意度得分≥70分 | 8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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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商同级财政部门 |
组织绩效评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