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通川区2022年第2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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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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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第14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通川区2022年第2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拟定了关于通川区2022年第2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通川区青宁镇岩门社区12311组等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范围、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依据相关规划,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结果,该批次拟征收通川区青宁镇岩门社区12311组等集体土地13.1864公顷,其中:农用地8.2593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6.4112公顷,园地0.2290公顷,林地0.8656公顷,其他农用地0.7535公顷),建设用地1.6528公顷,未利用地3.2743公顷。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具体各组征地地类、面积如下: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镇、街道)

    村(社区)

    组(社)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       农用地

    青宁镇

    岩门社区

    1

    8.4350

    6.7822

    5.8675

    0.1756

    0.0574

     

    0.6817

    1.6528

      

    岩门社区

    2

    0.4036

    0.4036

    0.2606

    0.0271

    0.0834

     

    0.0325

      

      

    岩门社区

    3

    2.2364

    0.8749

    0.1155

    0.0263

    0.7248

     

    0.0083

      

    1.3615

    岩门社区

    11

    0.9150

    0.1986

    0.1676

     

     

     

    0.0310

      

    0.7164

    岩门社区

    集体

    1.1964

      

     

     

     

     

     

      

    1.1964

    集体土地小计

    13.1864

    8.2593

    6.4112

    0.2290

    0.8656

     

    0.7535

    1.6528

    3.2743

    合计

    13.1864

    8.2593

    6.4112

    0.2290

    0.8656

     

    0.7535

    1.6528

    3.2743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川府函〔2020185号);

    2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2文件执行。

    3房屋拆迁补偿:由通川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拆单位按规定拆迁补偿。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1安置方式: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2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规定,将本次征地安置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五、其他事项

    公告时间:2022426日至2022526

    1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2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526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向通川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3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通川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       

    通川区自然资源局地址:通川区凤北街道青杠垭路38

    联系人:张舒娜        联系电话:0818-2374442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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