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社会公众: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与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通区府办发〔2020〕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由我局牵头草拟了《通川区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鉴于目前农村宅基地审批现状,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6月27日前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联系人:赵红梅,联系电话:0818—2242924,电子邮箱:1611720802@qq.com。
《通川区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我区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与服务,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通区府办发〔2020〕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不包括城镇建成区和纳入近期征地拆迁区域)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
第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的管理和服务遵循区委区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乡(镇)主责、村民自治、户主负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所称户口,是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第五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第六条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要充分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村级组织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出卖、出租、赠与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不得影响相邻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侵害集体公共利益。
第二章 职能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上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乡(镇)政府等单位。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单位职能职责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参与编制镇村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不少于6次农村建房用地动态巡查。
第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宅基地不动产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参与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的农村建房动态巡查。
第十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责。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及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免费供建房人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及管理,参与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的农村建房动态巡查。
第十四条 区公安分局职责。负责对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乡(镇)职责。乡(镇)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负责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建房施工监管、指导和服务;与村级组织一起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辖区农村建房动态巡查;组织协调村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负责相关证件制作和发放、宅基地审批档案管理;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农村建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村级组织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宅基地及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等。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乡(镇)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乡(镇)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接受区自然资源局的工作指导;乡(镇)政府综合执法办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职责。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的章程民约,并依法依规为农村村民办理申请宅基地建住宅的相关手续。村级组织应当建立本区域范围内自建住宅巡查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本细则标准的农村村民建住宅或未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建住宅行为,通过自治管理加以规制叫停。负责本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纠纷调解以及违法建住宅用地的劝阻、报告、协助处置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 建房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实行申报承诺与乡(镇)审批相结合的制度,未经依法依规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村民小组申请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1.无宅基地的;
2.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3.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4.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5.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6.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建房的。
第十九条 申报承诺条件
1.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2.原址建住宅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并严格执行现行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相关政策;
3.严格执行建新拆旧要求,在通过乡(镇)验收后90日内拆除旧房,原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可由村级组织统一复耕(或新建住宅户自主复耕),因复耕产生的费用由新建住宅户承担。
4.按照农村人居环境及环保相关要求配建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将原住宅出让、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3.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的或有其它违法用地未结案的;
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及地址灾害防治规划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2条之规定的标准的,分户后又能够满足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2条之规定宅基地面积的;
6.法律规定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申报承诺条件的基础上,申请宅基地建房户应当在建设开工前,到所在村民小组书面提出申请,向村级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建房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核原件、交复印件);
3.原址建房户的需出具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利害人意见;
4.申请承诺书(附件2);
5.公示照片;
6.房屋设计图(可选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图集);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
第二十二条 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3人及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省上出台新标准后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1.3层及以上的;
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3.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农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并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具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高速公路3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组)道不少于5米;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农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在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加油站、储气站、高压、光缆、管线等周边农房选址建设的应当符合对应的关于控制范围内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已纳入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住宅需维修加固的,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应当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旅游风景名胜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其建筑风格、庭院景观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需征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与审批
1.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小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建房建筑层数、高度和面积、外观风貌、拟使用建筑工人或施工企业等,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建房户主身份证明、户籍、原址修建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或依据;
2.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形成会议决议,并将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相关资料报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后,由村级组织将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接件后,组织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综合执法办进行联合审核。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原址修建土地权属证明或依据是否明晰;乡镇自然资源所审核建房户选址用地属性、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综合执法办审核建房户的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企业或建筑工人是否具备资质,同时提供农房图集,供建房户选择。
5.乡(镇)政府联合审核通过,经乡(镇)行政主要领导审签后予以审批,同时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建房户取得《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修建,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房屋竣工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建房户通过竣工验收(易地建房户需拆除旧房,能复垦的必须复垦)后,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不通过的,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由审查审核不通过的层级单位(村民小组、村级组织、乡镇政府、其它部门)出具书面审核不通过意见。
乡(镇)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采用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印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
第二十八条 乡(镇)政府要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公示制度(附件7)。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住房建设须在到场丈量放线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设立公示牌,并将公示牌信息存入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档案资料。
1.公示牌内容。建房户主姓名、户籍人口、建房性质、建房位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及审批单位、建设规模(宅基地批准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设方案图、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区、乡、村监督举报电话、农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2.公示牌设立位置。公示牌应设立在农村村民新建住宅醒目位置,公示牌设立距离地面150厘米左右,便于查看、核对和监督;
3.公示牌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监制,乡(镇)负责制作、设立,严禁向村(社区)和农户收取公示牌制作费用,也不得要求村(社区)、农户自行制作公示牌转嫁费用。公示牌尺寸长80厘米,宽60厘米;材质应防风防雨防晒、安全使用、利于重复使用;公示牌统一设置为蓝底白字。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四到场”(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要求,做到审批情况和实际修建相一致,防止批少建(占)多、批甲建乙、批东建西、建新不拆旧等。
第四章 执法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主体单位,应依法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及时处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督管理职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督管理职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林业局、通川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监督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经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第三十一条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规建住宅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由乡(镇)政府对农村宅基地建房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处置,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执法。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宅基地建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查处;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查处;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二条 联合执法队伍要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未承诺申报、未通过审批,私自修建住宅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村级组织配合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违法建住宅行为的执法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对申请宅基地建住宅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施工人员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三十五条 区级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1.通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通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通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通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住房建设公示牌
附件1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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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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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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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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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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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4.迁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1.是 2.否 |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1.是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2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建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现有宅基地手续合法有效,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占地、建筑面积选择满足技能要求的施工人员或具有资质的企业开工建设,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按规定若需腾退复垦宅基地,待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在
日内拆除旧房并对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或进行复垦,复垦后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4.按照农村人居环境及环保相关要求配建附属设施。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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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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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及高度 | 层 米 | 外观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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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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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意见 |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行政主要领导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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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附件5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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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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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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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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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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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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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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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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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 |
| 南 |
西 |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附件6
通川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图: 农宅字 号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申请户主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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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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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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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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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 m2 |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 m2 | |||||||||||
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 外立面颜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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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验收人 | 结论 | 签字 | ||||||||||||||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建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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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承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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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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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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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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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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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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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村(居)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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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意见 |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行政主要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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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住房建设公示牌
通川区农村住房建设公示牌 | |||||||||
户主姓名 |
| 户籍人口 |
| 建房性质 |
| 建房设计图 | |||
建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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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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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 |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建筑层数 高度 | 层 米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 |
|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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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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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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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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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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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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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 | 农业农村局 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制 |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制 |
注:1.公示牌材质建议用KT板,大小80cm*60cm,蓝底白字,字体格式黑体,填写内容打印、手写均可;2.“建房性质”指异址新建、原址翻建、改建、扩建等;3.建房地址格式为xx镇xx村xx组;4.“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指农户享受的国家政策,如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灾后重建等,有则填写具体政策,否则填无。
《通川区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