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社会公众:
为做好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由我局牵头草拟了《达州市通川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按粮食购销领域专项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急需下达我区粮食储备任务,出台管理办法迫在眉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5月28日前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联系人:李娟,联系电话:18228614555,电子邮箱:574383489@qq.com。
达州市通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20日
达州市通川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通川区区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区级应急储备小包装粮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油,是指区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区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权属通川区人民政府,承担粮食储备安全主体责任,其储备规模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粮食的收购、轮换计划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
遵循“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区级储备粮油由区财政兜底对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轮换定额内损耗以及动用区级储备粮油产生的亏损等据实进行补贴,其价差收益上缴区财政集中管理。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油存储、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区发改局行使粮食行政职能,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油宏观调控意见,负责区级储备粮油价格监督,会同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本级粮油储备方案、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
第七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级储备粮油规模,参照上级财政部门对承储粮油补贴标准,制定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等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拨付到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同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粮储中心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日常业务指导。
第九条 区审计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十条 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油实行相对集中管理,由区发改局统筹指定一到两家符合农发行贷款资质的区级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区级储备粮油贷款的承储企业,可采取“一企多点”的模式进行储存。
承储企业应对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油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安全储存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区级储备粮油库存实物台账,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实物台账和有关仓储报表;
(四)及时、准确地报告粮油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
(五)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工作和轮换工作;
(六)主动接受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储备计划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品种结构、数量质量及总体布局方案,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全区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油储备方案,会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根据当年粮油市场行情据实核定,其价上涨随之调增成本,其价下跌随之调减成本。入库成本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市农发行等部门在当期市场询价的基础上核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入库成本一经核实,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功能。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区区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计划;
(二)对区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仓(罐)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批准,不得串换品种及变更储存库点;
(四)为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安全,承储企业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
(五)对储备粮油进行出入库检验,定期对粮油库存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建立粮油储备质量安全档案。
(六)健全粮油储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储存期间若发现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存在问题,应立即按程序上报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计划自行组织进行收购,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收购入库工作。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粮油入库前,须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进行空仓(罐)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承储企业入库区级储备粮油以当年产新粮油为主,原粮质量须符合国标三级及以上,镉、铅含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菜籽油须符合国标四级及以上,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粮油入库后,承储企业需委托具有县级(含县级)以上资质的粮油质量监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申请入库验收(附质量检验报告),再由三家单位共同对入库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地点、贷款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符合要求方可认定为区级储备粮油。
核查验收需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监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原则上须与承储企业委托粮油质量监测机构回避。
经核查验收后认定合格的区级储备粮油,其利费补贴时间从区级储备粮贷款发放之日开始计算。
第五章 储备轮换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油轮换,应以储存品种、年限为依据,实行均衡轮换。主要品种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4年、散装食用油2年。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轮换。
应急成品粮油根据生产保质期限适时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的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二十条 粮油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区发改局批准,但延迟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及利息补贴。
区级储备粮油购销、轮换原则上由承储企业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区级储备粮油的轮出,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拍卖,具体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农发行应按区级储备粮油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和入库成本等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发放信贷资金,实行库贷挂钩、资金封闭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区财政局参照中央、省、市储备粮补贴标准,结合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储备动用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稳定粮食市场,提高应急效率的原则,依法动用本级粮油储备。
第二十四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提出动用方案,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下达动用指令,由粮食承储企业具体实施。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一)当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平抑价格,稳定市场;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恢复动用的粮食储备。
第七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七条 粮油储备损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区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经核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发改局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区级储备粮油信息管理平台,按品种、年限、地点、仓位准确反映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状况及粮油购、销、调、存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区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储油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油严格监管,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区发改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直至取消承储资格。造成区级储备粮油陈化、霉烂、变质或其他损失的,由区发改局责令赔偿,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储备粮油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府办﹝2008﹞38号)、《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川区区级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府办﹝2008﹞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达州市通川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草案)的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