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的规定,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2年5月23日起,对赵双同志任莲花湖管委会党委书记、蒲志发同志任莲花湖管委会主任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相关年度,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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