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FD-2019-001
通区府发〔20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达州市通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达州市通川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
达州市通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程序,激发广大青少年科技创新热情,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推动学校科学素质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2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达州市通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以下称区长奖)是由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获奖者由区政府进行表彰,授予区长署名的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达州市通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负责人、区科协主席、区教科局局长、团区委书记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区科协、区教科局、团区委、区财政局分管青少年科技教育的负责人和通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组成。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协,负责区长奖评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初评、宣传等事务。
第四条通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同意。
第五条区教科局负责指导各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参与各级、各部门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帮助学生申报专利,协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区长奖专项资金分为区长奖奖金和组织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纳入预算保障。
区长奖奖金用于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组织工作经费用于评选、组织、颁奖大会、宣传、创新辅导等工作支出。
第七条区长奖的评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设置
第八条区长奖每个竞赛年度表彰一次,竞赛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区长奖分设项目奖和组织奖,具体奖励对象如下:
(一)项目奖奖励对象包括:竞赛年度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和比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青少年科学影像、“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获得者;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十佳科技辅导员”获得者;国家发明专利获得者等;
(二)组织奖奖励对象包括:竞赛年度内全国、全省优秀组织奖和全市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以及区级学校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组织奖获奖单位。
前款所称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包括集体项目在内设项目奖10项,由评审委员会从全区竞赛获奖的一等奖中投票推选。其中,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青少年科学影像(微电影)作品、科技创新竞赛类作品、机器人创新实践活动等每个参赛项目入选特等奖最多不超过2项;区级学校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组织奖:每个竞赛年度评选15个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的学校(一等奖3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7个),在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校产生。
第十条区长奖奖励标准为:
(一)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和比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青少年科学影像、“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4000元;
(二)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每项分别奖励3000元、500元;
(四)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五)“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国家级每个奖励5000元,省级奖励4000元,市级奖励3000元,区级奖励2000元;
(六)经评审委员会员专家评审认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七)全国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每个单位奖励20000元;
(八)全省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每个单位奖励6000元;
(九)全市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000元;
(十)区级学校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组织奖,一等奖每个单位奖励5000元、二等奖每个单位奖励4000元、三等奖每个单位奖励3000元。
第三章参评条件
第十一条区长奖的参评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通川区中小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在校学生、科技辅导员和优秀组织单位:
(一)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全国青少年科学影像节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等活动中一、二、三等奖获奖者;
(二)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三)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特等奖获得者、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四)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获得者;
(五)全国、全省、全市、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十佳”优秀科技辅导员;
(六)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国家发明专利获得者;
(七)全国、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和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
(八)在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通川区中小学校;
(九)其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项目。
第十二条区长奖的参评学生应当热爱祖国、热爱科学、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科技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附学生和科技辅导员本人填写《通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候选申报表》、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填写《通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候选申报表》,并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区长奖必须通过申报材料审核、初评、现场答辩等评审环节,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审工作。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奖项必须是在同一个竞赛年度完成的作品(项目),当年对同一集体和个人不重复评奖。对同一作品、项目获奖的,按获奖最高等次申报评奖。
第十五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个人和单位;评审委员会从候选的个人和单位中推选获奖建议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核,报请区长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区长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表彰会一般在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结束时举行,具体时间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区政府召开颁奖会、下发文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牌、奖金。
第十八条把“通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纳入对学校素质教育、科技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和中小学生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区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工作中违反评选活动程序和工作纪律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参评对象或区长奖获奖者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重要影响的,由奖励委员会取消参选资格或荣誉称号,收回区长奖获得者荣誉证书。
相关部门确认参评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正在接受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由奖励委员会报区政府同意,终止其继续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区长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从其规定和决定。2011年4月20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区府函(﹝2011﹞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达州市通川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