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青年创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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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区府办发〔2019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通川区青年创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6


                                           达州市通川区青年创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双核双带六区重大决策部署,早日实现率先突破、领跑达州战略目标,进一步调动我区青年创业的积极性,增强青年创业能力,优化青年创业环境,提高青年创业水平,特设立达州市通川区青年创业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创业基金)。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和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创业基金的来源:

  (一)区财政注入300万元;

  (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款;

  (三)基金的合法增值;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青年创业基金的支持对象:18-45周岁在通川创业的青年,创业青年注册的实体需在通川区纳税。优先扶持符合通川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青年创业基地优秀创业青年、青年创业大赛获奖选手、返乡创业青年和农村创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

  第四条贷款额度及期限:青年创业基金按照10倍放大贷款规模,为支持对象提供20万元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为保证青年创业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成立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和团区委组成的青年创业基金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对青年创业基金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资金监管、年度资金规划等工作。监管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团区委,具体负责青年创业基金的日常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等工作。监管小组办公室每年底应对青年创业基金业务开展、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总结材料,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区财政局提交青年创业基金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审核安排创业扶持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组建青年创业基金导师志愿者服务队,由我区优秀的企业家组成,以志愿者导师身份参加贷款项目评审、推荐和辅导等工作。

  第七条经监管小组办公室授权,各乡镇街委设立青年创业基地,参与受理政策咨询、材料收集、项目初审、资金用途和提示还款等工作。

  第八条监管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各乡镇街委青年创业基地建立工作交流机制,负责做好创业青年贷款具体工作,合作银行每季度向监管小组办公室通报青年创业基金的发放回收情况。

  第三章申请流程

  第九条创业青年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青年创业基金申请表;

  2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结(离)婚证明复印件或未婚证明;

  4现居住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5个人银行存款流水账单;

  6商业计划书;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经营房屋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9收发货依据;

  10销售日记账;

  11水电气费缴纳票据;

  12个人征信报告;

  13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提供授权书;

  14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

  15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乡镇街委团(工)委、青年创业基地申请或直接向监管小组办公室申请,监管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经初审、实地面试、复审通过的项目,由监管小组办公室签章,并把拟发放贷款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送至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审核后,按照每批次审核通过的项目金额,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协议》。合作银行各指定的营业网点,用青年创业基金为符合放款条件的创业青年发放贷款,要在遵照有关信贷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简化贷款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同时将创业青年在青年创业基金中的贷(还)款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章贷后管理、损失承担和贴息

  第十一条借款人所在乡镇街委团(工)委要按季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防范贷款风险,及时提示借款人还款时间、地点和金额,逾期后应承担的责任和各项费用。合作银行要加强贷后管理,会同各乡镇街委团(工)委、创业基地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管,并及时向借款人提示按期足额还款,并做好借款人征信记录。如借款人逾期一个月未偿还的,合作银行按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催告,催告期内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由合作银行会同监管小组办公室协商启动追偿,并根据追偿情况启动个人征信报告结果运用。个人委托贷款所回收的资金计入青年创业基金,继续用于扶持更多的创业青年。

  第十二条经监管小组授权,共青团达州市通川区委员会与合作银行签订青年创业基金合作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青年创业基金保证金专户。

  第十三条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最终贷款损失包括本金以及用于清收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由青年创业基金和合作银行按7:3比例承担,实行账销案存。青年创业基金承担贷款损失的额度以合作银行专户的青年创业基金余额为限,对经合作银行追偿回的资金在抵扣追偿费用后,再补回青年创业基金账户。

  第十四条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后,按照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协议》确定的利率给予贴息。

  第十五条借款人办理贷款后,应先按期还本付息,待全部本息结清后,再向合作银行申请贴息,贴息金额以借款人还款金额为准。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催告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不得享受贴息。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每季度向监管小组办公室报送贴息资金申请及相关贷款回收情况,监管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拟贴息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签章后交给合作银行,再由合作银行从青年创业基金中将贴息资金划到贴息对象银行账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合作银行应单独设立青年创业基金业务台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管,会同监管小组办公室做好贷款的统计、调查、绩效评估工作,加强数据核对,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贷款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青年创业基金由区财政及时拨到合作银行专用账户。青年创业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青年创业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借款人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银行有权中止和追回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对参与青年创业基金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监管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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