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区府复决字〔2022〕7号
申请人:汤**
被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郝志兵,所长。
申请人汤**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川达通运〔2022〕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2月6日23时40分左右,我当时车上有一名乘客,行驶至女人街时,就有一个醉酒状态的人跑到我车旁边,问我往哪里开,我告诉他我往南外走,由于他想坐车到北外,我就回复他:“不顺路”,但是他这时已经打开了我的后座车门。当时在车上的乘客见状就下车了,拦车的人看到后座的人下车后就说“你是空车,为什么不拉我”,我就说“我并没有将空车牌抬起来,我要到南外交车”。他说“你大晚上交什么车”,我说“我人不舒服”。当时他的一个同行的人就冲到我的驾驶位旁边,用安全带拉住我的脖子,并质问我为什么空车不载客,我说“我空车灯未亮就代表我不营业”,右边这个最早拦车的人用脚将我车右后门踢了一个凹面,然后我就下车并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就进行调解,我同意他们给我道歉并给我支付100元修车费用。2022年2月15日运管所联系**汽车公司,公司通知我16号下午到运管所处理投诉事宜。我到运管所后,给运管所解释了6日发生事情的情况,但运管所还是以我拒载为由对我进行了处罚,我认为我不存在拒载,我对该处罚结果不服,请求将该处罚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汤**因违法拒载行为,我单位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川达通运〔2022〕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其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我单位根据通区府答字〔2022〕4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要求,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实施了拒载乘客的违法行为
(一)认定申请人拒载的证据如下:
1.《达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交办单》:投诉人于2022年2月6日23:55分,投诉反映其在2月6日23:45在通川区凤凰头招揽出租车(川ST***),因群众一行人比较多,司机以交班为由直接拒绝。市长热线将投诉人投诉情况交我单位承办、处理。
2.《达州市达川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22年投诉处理受理表》:(1)投诉违章情况:来电人反映2月6日23:45分在通川区凤凰头招揽出租车川ST***,因自己一行人比较多,司机以交班为由直接拒载;(2)企业初步调查情况:驾驶员称2月6日23:45分载一乘客至凤凰头,当时刚把车停下乘客都还在车上,表都还未抬起来,见2位跑过来说到北外。因车的球轮有问题,只想开往南外三里坪修理厂检查,当时自己告诉投诉人走南外,投诉人及其同伴7人与驾驶员发生争议,最后驾驶员报警,经过通川区水上派出所民警来解决了的。(3)公司处理情况:经4G视频显示,2月6日23:48分此车载客到凤凰头,准备靠边下客时见投诉人跑在车旁说到北外,当时驾驶员告知投诉人说有事需回南外,期间发生争执。驾驶员只有拨打110;最后经过通川区水上派出所解决,因此车当时显示未载客状态,期间未发现驾驶员有拒载的违规行为。公司于2月9日09:01分联系投诉人,沟通过程中称他自己有时间要回运管所处理。
3.川ST***出租汽车车载行车记录仪视频:2022年2月6日23:47分,申请人驾驶川ST***号出租汽车载客行使至通川区翠屏路女人街口,记录仪记录下如下对话“这里停一下”、“啊,慢去慢去”,同时车辆停驶。投诉人等数人在车辆前方,23:48分投诉人走近车辆问申请人“你到哪里?”,申请人反问“你到哪里?”,投诉人答“我到北外,住院部”,从视频中申请人无语言回应,其后投诉人问“你空车呢,为啥子不搭?唉莫忙呢,你拒载爪子?”,申请人说“我要回南外,我要交车了”,随后投诉人指责申请人拒载而发生争执。
4.现场手机录制视频:投诉人与申请人发生了争吵,争吵中申请人说“我啥子拒载,我表‘车’都没有‘车’,我不想打表。你酒喝多了,我不想拉你。你看我‘车’没有‘车’空车灯,现在我都没有‘车’空车灯。”,投诉人“你问没有问我到哪里?”,申请人“我没有问你”,投诉人“你问的‘你到哪里’,我说‘到北外’,你说‘我到南外、交车了’”,申请人“别个人都没有下”。
5.被申请人稽查股办公室监控视频:申请人2022年2月16日到我单位陈述申辩“他当时酒喝多了,把我颈亢“集”到的,一个人“集”我颈亢、一个人踢我车门,公安处理只是赔了车子的;我这不违规,乘客还没有下,他就把车门开了把别人吓跑了,别个要到自由港,他先说到凤凰头、后说到女人街口子、后说到自由港,说的三个地方。但那个人把车门开了,把别人吓跑了。当时那个人喝了酒出来,我车上的还没有下车,他就过来问我到哪里,我问他到哪里,他说到北外,我说不得行我到南外,因为我脑壳痛我想叫我侄儿开。他开门把别个吓一跳,他喝了酒,别个就走了的。情况就是这样的,我给你们摆一下。他一个人来拉我安全带、一个踢我车门。我是礼貌性问他一句到哪里,我表没有抬不是拒载。他喝了酒,我看到他从酒吧出来的。当时那个人还没有下,我当时想他如果到自由港我就把他带起,他到北外就不得行。刚才我听你们这样说,我敢做就敢承认呢,也不是好大个事情,我肯定不认处罚。
我单位针对其申辩解释如下:你对公安处理不服可以找派出所,那个已处理了各是各,这个是违规的行为。如果这个乘客问你走不走,你说不走我有事情什么的都好些,你要问人家到哪里,人家都说出了目的地了,问了你才说你不去你要到南外,人家去南外你就拉、人家到北外你就不拉,你这就是拒载。你把到南外这句话说在前面,再说到北外不去,我们就不认定是拒载。拒载不是说你打不打表,是你得知他目的地后,以各种原因、理由不拉他,如果你表停了后暂停业务,人家来问你,你说不拉是可以的。你刚才说的那个问题,如果你先说去南外交车、不是南外方向就没法去是可以的,我们不认定你拒载。你得知人家目的地后才说你的理由,你的理由不能成立不拒载。醉酒人员无监管人一起,你可以拒载,而选择不拉他的时候你知道他喝酒没有?你确实有事情不能正常运营了要先告知乘客,不要让乘客告诉你目的地后你才说你有事情什么的,这是典型的拒载,这是选择性载客。如果他醉酒状态上了车、没有监护人,你可以报警。拒载是第一次,罚款200元。证件放这里,拒载我们要扣分、记五分,要传资料。
6.对川ST***车辆的GPS轨迹查询:该车2022年2月6日23:47分-2022年2月7日01:50分,未到过南外。
(二)申请人实施拒载乘客的事实:
1.通过证据,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22年2月6日23:47分许,申请人驾驶川ST***出租汽车载客行驶至通川区凤凰头翠屏路段停车下客。此时,投诉人吕先生等数人在路边候车。23:48分许,投诉人接近该车问申请人到哪里(投诉人接近该车时,该车处于缓慢滑行状态)。申请人反问投诉人到哪里,投诉人回答去北外住院部后,申请人继续向前缓慢滑行、未停车。投诉人指责申请人拒载,申请人解释其去南外交车。在随后的争执中,申请人解释是因为投诉人喝了酒,其不愿意拉。其后双方发生争执。申请人与投诉人的争执纠纷在辖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解决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长时间在通川区西外片区行驶,未到南外片区。
2.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不属实,理由:(1)对于申请人辩称的车上乘客还未下车、目的地是南外自由港、因投诉人把车门打开将乘客吓下车的理由不属实,依法不予采信。同时,根据车载记录仪显示,申请人已经将车辆停止之后,投诉人才前来问询。结合车辆停止之前的车内对话内容,可以确定车辆停止的原因是车上乘客到点下车。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前一乘客下车后,虽然其没有主动打开空车灯,但该车内已无乘客,属于空车。(2)对于申请人辩称的要去南外交车的理由不属实,依法不予采信。在申请人提交的行车记录仪中,在投诉人明确说出去北外住院部后,申请人并没有任何语言回应,而是在投诉人指责申请人拒载时,申请人才说去南外交班;申请人车辆的轨迹显示,从凤凰头翠屏路离开后,该车长时间在通川区西外片区行驶,并未到过南外;川ST***所属公司在向申请人了解情况时,申请人称事发时,车辆球轮有问题,要去南外三里坪修理厂。由此可见,申请人去南外交班而未搭乘投诉人的辩称理由不属实。(3)对于申请人辩称投诉人酒喝多了不愿意拉的理由不属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行车记录视频显示,投诉人与申请人对答切题,申请人从其车内不能得出投诉人是否“醉酒”的结论。且投诉人有多名同行人员,若以“醉酒”为由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则属于拒载。
3.申请人的拒载行为违法。
(1)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2)本案中申请人在前一乘客下车后,主动问投诉人去向,虽然申请人没有打开空车灯,但以行为表明该车继续运营待租;申请人在知道投诉人去北外住院部后,拒绝投诉人乘坐该出租车,系拒绝提供服务。所以,我单位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拒载。
(3)申请人的拒载行为具有违法性。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第(8)项规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40条第(7)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二、请求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川达通运(2022)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我单位行政处罚认定的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详见第一条)。
(二)我单位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恰当。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之规定,我单位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
2.申请人的拒载行为,违反了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第(8)项之规定。我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48条(1)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恰当,应当维持我单位作出的川达通运(2022)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川达通运(2022)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申请人到我单位,我单位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意见,并对其进行了法规释明;川达通运(2022)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我单位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予以签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达州市达川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2022年2月6日23:47分许,申请人驾驶川ST***出租汽车载客行驶至通川区凤凰头翠屏路段附近。根据川ST***出租汽车车载行车记录仪记录内容,当时在车上的乘客说“这里停一下”,申请人答复“啊,慢去慢去”,当时车辆停驶数秒。此时,投诉人吕先生等人在路边候车,看到该车驶停后,便跑向该车,隔着副驾驶位车窗询问申请人“到哪里”,申请人回投诉人“你到哪里”,投诉人回答“去北外住院部”,申请人未回话,而是驾车继续向前缓慢行驶。投诉人见状,便问申请人“你空车凭啥子不搭?”,申请人回复“我要去南外,我要去交车”,随后双方发生争执,申请人遂报警。后申请人与投诉人的纠纷在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南门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以调解方式化解。
另查明,投诉人吕先生在案发当天23时55分拨打市政务服务热线投诉申请人拒载。市政务服务热线将该投诉交办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案件后,组织两名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查明案情后,于2022年2月16日对申请人做出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该处罚决定作出前,由两名执法人员以谈话形式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及申辩,该谈话被全程录音录像。同时,该处罚决定作出后已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2.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达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交办单》复印件;5.《达州市达川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22年投诉处理受理表》复印件;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许可证复印件;7.川ST***车辆行车记录仪录制视频;8.但光志、马里、李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复印件;9.达州市通川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稽查股办公室监控视频;10.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南门派出所出警记录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作出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以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依据。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称其拒载是因为投诉人“醉酒”、自己要去南外交车。但其在投诉人向其询问“到哪里”时,未因为对方醉酒或是自己要去南外交车而向对方说明或者径直驶离,而是驶停后询问投诉人目的地。根据车载行车记录仪、申请人陈述及投诉人与申请人的对话可知,申请人当时属于“空车”状态,通过询问投诉人去向得知投诉人目的地后,却拒绝提供服务,其行为属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拒载”。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拒载,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幅度适当。
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1)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的举报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对公众的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于2022年2月6日向市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并于2022年2月16日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前,以谈话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了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谈话全程被录音录像;在案涉处罚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依法将处罚决定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幅度适当,且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川达通运〔2022〕1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